1、企业社保基数可以由单位自行申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2、用人单位不得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否则可能会收到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社保基数可以由单位自行申报,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此类基数在确定之后的一个缴费年度内若是没有变动可以不再重复申报,对于有变动的情形,则可以行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基数的调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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