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5月1日保险公司放假期间没能上,5月2日上的,5月1日出工伤赔偿吗?
[律师回复]此问题视具体情况来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上述规定,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征缴及使用上,各省、市可依自身情况具体制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一般情况下,各地级市都出台了具体细则,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中未明确的细节。比如某地制定的细则中,明确了工伤保险缴费日期的细节规定。1、各单位首次缴纳工伤保险(以款项到帐时间为准)之前发生的工伤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此项约定,基本全国相同。2、如某单位连续缴费、未曾恶意欠费,因某些特殊情况(比如:节假日)延误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只要按规定时间内补缴,即可视为连续缴费,所发生的工伤费用仍可由工伤基金支付。具体可延误时间由各地制定,不尽相同。所以,依上述规定,此次事故的关键点在于是否首次缴费。建议去当地地级市所设立的工伤管理机构(劳动局/人社局)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