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服装百货公司的销售员,当初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报酬以及工作时间,但是现在实际工作中,公司经常安排加班加点却从不支付加班费,产生劳动争议应该如何解决处理?

山东 - 聊城 涨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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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2021-03-26 06:2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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