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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法务团
地区:广东 - 梅州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重返职场,将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与医疗等社保费用。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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