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第3人的过错就导致自己发生了受伤已经在医院接受治疗,那么不知道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来负担的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之后是否可以向对方追偿呢?

广东 - 汕尾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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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谈判法务

地区:广东 - 汕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21-03-09 21:2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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