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主要的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两种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问题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亦即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是截然不同的。具体而言:
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的话,无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还是自己遭受人身损害,原则上均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雇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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