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劳动关系却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限定,需承受支付第八十二条限定的二倍的薪水的法律职责,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量,但最多不超出11个月。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认同其为员工,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如下限定解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两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薪水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人薪水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资料;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
2019-08-15 20:32: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