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9条限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一)劳动合同时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要求在这方面能够商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限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规则,以及用人单位为分别职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要求等等。
(四)劳动报酬此必备条款能够商定劳动者的准则薪水、加班加点薪水、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五)劳动纪律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规则商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规则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商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要求这一必备条款通常是在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中商定,因这类合同无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时限种类的合同也能够商定。
(七)违背劳动合同的职责通常可商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职责,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导致经济损失,商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商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工人一方承受本领来商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平等的情形。
2019-05-11 01:04: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