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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 文       号:财企[2007]990号

  • 颁布时间:2007-09-06

  • 实施时间:2007-09-0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7]990号 二????七年九月六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公平、公正、透明,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额度,根据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项目的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 对当年度已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服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有规范、完整的服务规程;
(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具有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工商和财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在申请补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办公设施和其他设备;
(七)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
(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以下服务业务:
(一)融资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的服务活动;
(二)培训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服务活动;
(三)信用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提供的诚信服务活动;
(四)咨询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投资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咨询服务活动;
(五)创业服务 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
(六)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指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所在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提供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情况汇总;
5、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收费凭据、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6、服务对象(中小企业)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的评价材料;
7、当年度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文件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专项资金补助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服务机构;对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专项资金补助,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纪录,以备查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分别前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机构和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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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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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的时效,按《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执行。 债权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过了这个期限,撤销权就没了。 要是债权人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这五年也是除斥期间,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算。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自己的债权,才能行使撤销权。而且,撤销权要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行使,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所以,债权人要留意时效,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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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山西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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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若想撤销债务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行为,时效得按照《民法典》里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来。 要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这件事的理由,那得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不会因为一些情况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一旦过了这一年,撤销权就没了。 还有,如果从债务人离婚分割财产这个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五年内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这五年也是除斥期间,就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起开始算。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是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故意逃避该还的债务,还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才行。而且,撤销权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最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所以,债权人要是发现债务人有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得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不然过了时间,撤销权没了,自己的权益可能就很难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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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运城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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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债权人若想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时效方面得按照《民法典》里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来。 债权人要是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恶意躲债,损害到自己债权,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是除斥期间,就像一个固定的时间框,不会因为什么事而暂停、重新计算或者延长。一旦超过这一年,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算,五年内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那撤销权也会消失。这五年同样是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是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而且,撤销权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最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 给债权人的建议是,平时多留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有异常,比如债务人突然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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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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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要是想撤销债务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行为,时效方面得按照《民法典》里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来。 2、债权人在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可以撤销的事情之后,得在一年之内去行使撤销权。这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一旦过了这个期限,撤销权就没了。 3、要是债权人从债务人做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五年内都没去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这五年同样是除斥期间,从债务人进行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开始算。 4、在实际情况中,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得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是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办法恶意躲债,给自己的债权带来了损害。而且,行使撤销权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类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件可能会增多,未来可能会有更细化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司法实践,让这类案件的处理更加规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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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时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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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里,债权人有时会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来恶意逃债的情况。这时债权人若想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该怎么做呢? 时效方面,要遵循《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能撤销的事由,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像诉讼时效那样能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超过,撤销权就没了。另外,从债务人实施离婚财产分割行为那天起算,如果五年内债权人都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 要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得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是恶意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并且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而且,撤销权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所以,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效内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是对具体操作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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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财产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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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生活中可不能搞混。 先说离婚财产分割。夫妻一起过日子,会有不少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作为婚姻关系里的主体,都有权利分割这些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两人可以先商量着怎么分共同财产。要是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来判。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多照顾孩子、女方还有没犯错的一方。比如,一对夫妻离婚,家里的房子、车子等共同财产,要是他们自己谈不下来,法院就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决定怎么分。 再说说继承。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分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先由第一顺序的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轮到第二顺序。要是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那就按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这里有个要点得注意,离婚后两人没了婚姻关系,就不能再相互继承对方财产了。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而且不管父母离没离婚,子女都能依法继承父母的财产。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清楚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立遗嘱时,要保证遗嘱合法有效,这样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按意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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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财产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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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两码事,有着不同的法律界定。 就离婚财产分割而言,主要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商量着处理;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判决。 2、继承则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有一定的范围,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参与了;要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是被继承人立了遗嘱,那就按照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3、有一点得留意,离婚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没了,彼此不再有法定继承权。不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而且不管父母婚姻状况怎样,子女都依法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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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两码事。先说离婚财产分割,这主要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离婚时,都有权利分割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再说说继承。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分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的就不继承;要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是被继承人立了遗嘱,那就按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这里要注意,离婚后两人的婚姻关系没了,也就不能再相互法定继承对方的财产。但在婚姻期间,要是一方去世,另一方作为配偶是有法定继承权的。另外,不管父母离没离婚,子女都依法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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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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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继承是不同法律概念。 先说离婚财产分割。分割对象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作为婚姻主体,离婚时能对共同财产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再看继承。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若有遗嘱,按遗嘱确定继承人。 还要注意,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不再相互有法定继承权。但婚姻关系存续时,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有法定继承权。另外,不管父母婚姻状况怎样,子女都依法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若遇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注意收集共同财产证据。遇到继承问题,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顺序,若有纠纷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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