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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

  • 文       号:云发[2016]28号

  • 颁布时间:2016-08-15

  • 实施时间:2016-08-1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2016年8月15日 云发[2016]28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系统性、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迫切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循人口发展规律,用法治思维、创新精神和务实作风,不断完善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
(二)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实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全省各族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作出巨大贡献,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艰苦努力,有效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缓解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了人民生活质量,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云南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应清醒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发展态势日趋复杂,人口总量持续增长,人口素质提高缓慢,以及老龄化进程加快、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范围等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的基本省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是实现云南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深化对人口发展规律特点的认识,切实解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投入不足、机构队伍不稳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三)牢牢把握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入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行政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初步形成政府依法履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治理能力;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力争实现生育水平适度、出生人口性别比好转、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初步形成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调控机制和治理体系。
二、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严格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我省条例,尽快修订完善《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扎实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平稳落地,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规范细化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宣传引导、政策衔接、生育服务、母婴保健等工作,引导和鼓励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按政策生育,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行两孩生育登记服务及延长婚假、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建立违法生育不良记录制度并纳入征信体系;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五)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领取《生育服务证》。完善生育登记服务机制,以生育登记及发放《生育服务证》积极引导群众有序生育、优生优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围绕生育相关的婚、孕、产、育及避孕节育开展生育全程优质服务。对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孕产期健康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0-6岁儿童健康管理、计划生育技术项目、术后随访等免费服务和生育保险报销、住院分娩补助。将生育登记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基础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落实,禁止在生育登记服务中收费或搭车收费,禁止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实行生育情况承诺制度。力争到2016年建成满足服务群众需求、便于基层使用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基础信息库,尽快实现省内联网、异地查询,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确保生育登记服务全面落实,逐步实现计划生育事项网上办理,为群众现场登记、网上登记或委托登记提供便利。
(六)建立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和人口变动登记调查,提高计划生育统计台账质量,夯实人口信息统计基础。加强婚姻、家庭、出生、迁移、死亡实际变动情况的适时登记工作,定期全面分析人口发展态势,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人口调控及趋势应对政策储备研究,科学编制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综合分析全面两孩政策对经济、社会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防控预案。积极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快推进信息交换和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省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
(七)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财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既要做好应对当前全面两孩政策生育势能释放准备工作,又要提前谋划中长期应对策略,保障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女职工比例较大的卫生计生、教育等行业既要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也要提早规划,统筹调剂,合理安排资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加快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优先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扩大服务规模,改善服务条件;鼓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与妇女儿童医院整合建设,坚持防治结合,满足妇女儿童保健与诊疗服务需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逐步实现城乡全覆盖;组织省、州(市)医院妇幼专家到基层出巡诊和培训指导,提高基层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和护理人员数量,扩大妇幼服务供给。调整和落实教育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增加学前和义务教育学位及教师编制。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服务机构,加快提升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八)积极倡导负责任、有计划地按政策生育。加强宣传引导,改进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提高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继续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根据不同时期人口发展和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实际,制定分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制作集政策、知识、服务为一体,内容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适宜进村入户的宣传载体,广泛组织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和群众性宣传活动。重点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教育,突出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服务项目、程序的宣传,强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充分告知生育高峰期集中生育可能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影响,倡导统筹考虑政策、家庭、身体各方面因素,科学、理性选择最佳生育时机,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按政策生育。
三、加快能力建设,满足群众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需求
(九)扎实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等惠民任务,提供系统、规范的婚前体检、孕前检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和计划免疫等服务。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扩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面,逐步实现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依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鼓励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机构。
(十)落实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继续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妻提供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级财政依法保障法定项目所需经费,逐步理顺计划生育手术服务价格体系。全面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努力为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服务,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强引导,落实措施,对按政策规定不可再生育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保护群众身心健康。加强再生育咨询指导,为计划生育人群提供免费取环、复通等服务。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科研工作。
(十一)强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推进省妇幼保健院、省人口计生科研所建设项目。每个县(市、区)建立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院,条件成熟的可依托妇幼保健院建立妇女儿童医院,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逐步开展妇产科、儿科临床诊疗服务。二、三级医院增加产科、儿科床位及岗位人员,在重点学科建设、临床特色专科和适宜推广项目中优先支持儿科、产科、妇科建设,明显改善妇女儿童看病就医环境。
(十二)加强产科、儿科、妇幼保健人才培养。完善省内医学院校专业结构,支持高等医学院校及中等医药卫生学校开设儿科、助产士专业。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加大儿科、产科等紧缺专业内容比重,开展助产士、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加快扩大供给。落实人员编制、招录、服务价格等政策,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薪酬绩效管理机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对助产士、产科医师、儿科医师、护士等紧缺人才给予倾斜。
(十三)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做好对依法生育夫妇特别是高龄夫妇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到2017年,每个州(市)、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危重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畴,提高保障能力。加强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等高危人群专案管理,做好孕产妇风险管控,确保母婴安全。到2020年,力争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内。
四、创新流动人口工作,大力促进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十四)健全完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机制。按照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要求,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省跨县流动半年以上人口网上登记率和核查率达到90%以上。
(十五)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各级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和负担比例筹措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工作的评估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第二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加强职业健康、传染病防治、心理健康、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以农民工、青少年、妇女、儿童为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干预项目。
(十六)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试点工作,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融合和谐发展。探索建立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五、健全完善支持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
(十七)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等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国家及省级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优待制度,统一城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并逐步建立抚慰金、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动态调整机制。
(十八)扶助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分类管理、普遍联系、重点帮扶的原则,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开展走访慰问、绿色通道、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活动,切实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十九)新生育家庭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各项奖励扶助优待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优待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注销。
(二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健康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二十一)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实施新家庭计划项目,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和养老照护试点工作,探索健全家庭健康服务体系,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
(二十二)积极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扶贫帮困相结合,引导群众树立性别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观念。加强对女童教育、女性就业、女孩家庭养老等问题的帮扶,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保障女性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加强劳动执法监督,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落实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依法查处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的措施。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六、巩固加强网络体系,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二十三)稳定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在机构改革中,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充实州(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力量,明确职责,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有机构负责、有必要人员承担,履行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增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承担宣传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待扶助政策、组织生育登记服务、统计人口动态信息、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查处违法生育等任务;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计划生育责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四)优化配置技术服务机构和队伍。科学有序整合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有机融合为原则,健全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各级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把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实现人人享有生殖健康服务作为工作重心,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责,不断改进工作,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五)加强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依法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设置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重点做好生育登记和服务引导、信息采集上报、政策宣传、药具发放、优待政策落实、计生家庭关怀扶助等经常性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县管、乡聘、村用”及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定期组织宣传员公开竞聘,每年考核合格后兑现报酬并续聘,不断优化宣传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方式支付宣传员报酬机制。各地区要统筹好省级财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对宣传员报酬予以补助,逐步建立宣传员报酬动态调整机制。妥善解决好宣传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计划生育服务员协助宣传员工作,按村民小组长补贴标准落实待遇。
(二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强化政府制定政策、规划和监管的职责,逐步将适合的计划生育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加强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项目运作、购买服务等方式,更多地把直接面向群众的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交由计划生育协会承担。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七)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政策完善和工作落实。州(市)党委、政府要定期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深入分析人口发展态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解决好组织保障、目标管理、综合治理、机构队伍、经费投入等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创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
(二十八)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调整充实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经常性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研究重大决策、督促指导工作、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建立定期磋商、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促进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良好格局。
(二十九)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3号)精神,建立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综合评估制度。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改革考核评估方法。对党委、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卫生计生系统分别确定不同的考核重点,并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现滑坡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按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创先活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评选云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鼓励各地区创新服务管理,更好地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三十)加大对计划生育的投入保障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及经常性工作等经费落实。进一步调整经费使用方向,重点支持实现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人口动态监测预测、强化基层计划生育人员培训、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快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等工作;同时支持做好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工作。严禁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十一)加强对工作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州(市)党委和政府每年12月15日前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三十二)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及省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精神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各级宣传、卫生计生、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伟大成就,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大力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营造支持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主动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总结推广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改革创新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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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财产怎么分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首先得分清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分手时归个人所有。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都属于个人财产。还有恋爱时一方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或者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不用分割,归登记或实际持有者。 共同财产是恋爱期间两人一起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出资比例分。比如一起出资买房且登记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出资比例搞不清,就等额享有。 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判决,尽量公平合理地划分。 总之,情侣分手涉及财产划分,要先明确财产性质,再按不同规则处理。遇到问题拿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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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后,财产划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属于个人所有,分手时仍归该方。像恋爱期间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是交往时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算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由财产登记或实际持有者取得。 再说共同财产,通常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比如两人共同出资买房且登记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难以明确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原则是公平合理划分。 情侣分手后划分财产,要先确定财产性质,是个人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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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后,财产划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都归个人所有。分手时,这些财产依然属于该方。像恋爱期间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交往时获赠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由财产登记人或实际持有者取得。 再看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通常是两人在恋爱时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比如两人一起出资买房,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难以确定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要是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判决,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划分。 很多人可能会有个误区,觉得只要是恋爱期间的财产都要平分,其实不是这样,还是得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大家尽量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下来,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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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时,财产划分是个重要问题,关键在于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像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等,这些都归个人所有。打个比方,恋爱时一方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或者交往中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分手时,这些财产不用分割,直接归登记或实际持有它们的人。 再看共同财产,通常是双方恋爱期间一起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比如两人一起出钱买房,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出资比例弄不清楚,那就当作等额享有。要是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判决,总体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划分。 法律建议:情侣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的购置,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财产归属。这样在分手时,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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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在分手的时候,财产怎么分是个很重要的事。得先把财产分成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这两类。 2、先说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的说法,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还有因为人身受到伤害拿到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都属于个人。就算分手了,也还是归这个人。举个例子,要是在恋爱的时候一方自己买了房子或者车子,而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又或者交往时收到那种有特殊纪念意义,而且明确是只送给一个人的财物,这些都算个人财产,不用拿来分割,直接归登记或者实际拿着这些财产的人。 3、再说说共同财产。通常就是情侣在恋爱期间一起买的东西,一起攒下来的财产。要是财产是按份共有的,那就按照双方出钱的比例来分。比如两个人一起出钱买了房子,还登记成按份共有,分手的时候就按照各自出了多少钱来确定在房子里占的份额。要是搞不清楚出钱比例,那就当作两人平分。要是共同生活的时候一起经营赚了钱,有了收益这些财产,先让双方自己商量着怎么分。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会综合考虑两个人对这些财产的贡献大小等等因素,原则就是要分得公平合理。

2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遇到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能出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天内做出认定书。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会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10天内出具。 如果需要检验、鉴定,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超过30天,要是情况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长,不过最长不超60天。 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互联网公布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会保密。 要是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可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3天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了解这些时间规定,能让你在遇到事故时心中有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还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律图石河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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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按以下情况确定: 通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六十日。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要保密。 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遇到此类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关注认定书的出具时间。若对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公安机关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处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新疆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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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有不同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开始之日起10天内制作好认定书。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会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的10天内出具认定书。 要是事故需要做检验、鉴定,那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的5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30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不过延长时间最多60天。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会进行保密处理。 要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定要记好这些时间节点,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错过申请复核的期限。

4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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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有不同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般情形下,从事故现场调查那天开始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十天内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来。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就得等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十天内完成认定书的制作。 要是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就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后的五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三十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过,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得做好保密工作。 要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在认定书或者证明送达那天开始算,三天内可以书面申请复核。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关注认定书的出具时间。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拿到认定书,可以向相关部门询问情况。要是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规定的三天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有不同情形。通常,公安交管部门要在现场调查开始后的十天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要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得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天内出具认定书。 2、要是需要做检验、鉴定,就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好后的五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能延长,不过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3、有些条件合适的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要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得做好保密工作。 4、要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后的三天内,书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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