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中共天津市委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2008-02-22

  • 实施时间:2008-02-22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8年2月2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指导思想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全国前列。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人口总量和结构都面临着显著和深刻的变化,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今后一个时期,人口惯性增长的势头依然强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依然艰巨;人口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仍需发展;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流动迁移人口不断增加。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相互交织,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环境的承载和城市的管理带来压力。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天津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放松。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在首位,全面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任务。
二、千方百计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到2010年全市常住总人口要控制在1200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要分别控制在10‰和2.5‰左右。因此,必须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形成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的舆论氛围,教育、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做到计划生育。
(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生育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审查制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宜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法院、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法生育人员调查取证、收入核定和依法执行等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诚信系统。
(二)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和利益导向机制。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继续坚持和完善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由区县人民[FS:PAGE]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制度。建立并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技术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要认真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衔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群众,可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在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收益时,要充分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优惠。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在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扶助。在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要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优先予以帮助。推动“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和“生育关怀行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使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强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公共服务,将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和城市社区。在农村,不断提高“三为主”工作水平,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不达标不得评为生态文明村。在城市,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工作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和谐社区建设,作为城乡基层综合性评先的基本条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人户分离和管理“盲区”问题,探索建立“社区负责、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封闭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坚持实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积极总结基层成功经验,引导基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深化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流媒体要制定规划,做好经常性宣传,每年集中策划、组织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党委要把人口理论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党校和行政学院(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或举办专题讲座,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加强镇(乡)婚育学校、村级活动室建设和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多种形式的人口文化活动,增强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意识,体现对高水平生殖健康、生活质量和生命价值的追求,促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三、全面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在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优生优育工作,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加强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危险因素的研究、评估和干预,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优生优育相关知[FS:PAGE]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对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考核。深化“关爱女孩行动”,积极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政策,促进社会性别公正。加强源头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娃旅行为。卫生、药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格执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和流通管理。
(三)加强机制、体系建设,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逐步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机制。各区县要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量。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融入社区、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的实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服务。公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其他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登记中增加婚育情况的内容,实现动态管理和服务。按照常住人口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和管理经费的落实。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农民工用工企业的责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市民”的理念,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特别加强滨海新区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适应新区发展的需要,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创新。
(四)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统筹城乡老龄事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努力实现人口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
四、加大保障力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从经费保障、基础设施、队伍建设、科研服务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将社会抚养费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支出,到2010年,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达到人均30元。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切实保障人口计生投入,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加强检查监督,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和奖励扶助资金发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制[FS:PAGE]止一切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市计划生育研究所作用,利用各种资源,提高科研水平。围绕提高避孕安全性和有效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重点课题的联合攻关,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强市、区县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 机构建设,保持服务网络建设在全国的领先优势,形成“以市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为龙头,区县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为骨干,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为依托,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为基础,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新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使群众得到更加安全、优质的服务。
(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科学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中,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村居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落实报酬待遇;城市社区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在规模较大的社区(2000户以上)增配一名协管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配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对连续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15年以上,或满30年工龄、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建立完善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深化干部培训和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结构。抓好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要求,加快人口和计划 生育信息化建设。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加快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WIS)为核心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步伐,努力实现人口宏观决策和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电子化。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完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工作机制
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务必高度重视,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宏观决策和调控机制。加强人口发展问题研究,不断深化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变动规律的认识,研究制定并落实科学的人口发展指标评估体系和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建立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警制度,加强对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运用城市规划、市场调节、政策推动、利益导向、房地产开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多种杠杆,引 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从滨海新区建设的实际出发,对新区人口发展、人口分布、人口管理体制建设等进行超前研究。
(二)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指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市和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配合属地人[FS:PAGE]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违反生育政策的个案信息把关、 通报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幸福工程组委会等群众团体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构建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工作格局。
(三)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考核制度,对党政领导重点考核重视程度、人财物投入、人口计划完成和政策法规执行等情况;对责任部门重点考核综合治理职责落实情况;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重点考核人口计生各项业务工作情况,将考核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对被否决的单位取消当年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被授予荣誉称号,不得评先评奖、晋职、晋级和提拔。对失职或渎职造 成生育失控以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相关数据的地区和单位,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2小时前

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律图南京律师

律图南京律师 最近回复:

情侣分手后,财产怎么分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首先得分清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分手时归个人所有。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都属于个人财产。还有恋爱时一方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或者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不用分割,归登记或实际持有者。 共同财产是恋爱期间两人一起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出资比例分。比如一起出资买房且登记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出资比例搞不清,就等额享有。 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判决,尽量公平合理地划分。 总之,情侣分手涉及财产划分,要先明确财产性质,再按不同规则处理。遇到问题拿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小时前

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徐州法务律师

徐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后,财产划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属于个人所有,分手时仍归该方。像恋爱期间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是交往时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算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由财产登记或实际持有者取得。 再说共同财产,通常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比如两人共同出资买房且登记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难以明确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原则是公平合理划分。 情侣分手后划分财产,要先确定财产性质,是个人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小时前

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江苏法务律师

江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后,财产划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都归个人所有。分手时,这些财产依然属于该方。像恋爱期间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交往时获赠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由财产登记人或实际持有者取得。 再看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通常是两人在恋爱时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比如两人一起出资买房,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难以确定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要是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判决,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划分。 很多人可能会有个误区,觉得只要是恋爱期间的财产都要平分,其实不是这样,还是得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大家尽量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下来,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4小时前

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南京法务律师

南京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时,财产划分是个重要问题,关键在于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像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等,这些都归个人所有。打个比方,恋爱时一方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或者交往中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分手时,这些财产不用分割,直接归登记或实际持有它们的人。 再看共同财产,通常是双方恋爱期间一起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比如两人一起出钱买房,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出资比例弄不清楚,那就当作等额享有。要是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判决,总体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划分。 法律建议:情侣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的购置,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财产归属。这样在分手时,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小时前

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在分手的时候,财产怎么分是个很重要的事。得先把财产分成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这两类。 2、先说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的说法,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还有因为人身受到伤害拿到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都属于个人。就算分手了,也还是归这个人。举个例子,要是在恋爱的时候一方自己买了房子或者车子,而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又或者交往时收到那种有特殊纪念意义,而且明确是只送给一个人的财物,这些都算个人财产,不用拿来分割,直接归登记或者实际拿着这些财产的人。 3、再说说共同财产。通常就是情侣在恋爱期间一起买的东西,一起攒下来的财产。要是财产是按份共有的,那就按照双方出钱的比例来分。比如两个人一起出钱买了房子,还登记成按份共有,分手的时候就按照各自出了多少钱来确定在房子里占的份额。要是搞不清楚出钱比例,那就当作两人平分。要是共同生活的时候一起经营赚了钱,有了收益这些财产,先让双方自己商量着怎么分。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会综合考虑两个人对这些财产的贡献大小等等因素,原则就是要分得公平合理。

2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遇到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能出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天内做出认定书。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会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10天内出具。 如果需要检验、鉴定,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超过30天,要是情况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长,不过最长不超60天。 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互联网公布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会保密。 要是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可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3天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了解这些时间规定,能让你在遇到事故时心中有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还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律图石河子律师

律图石河子律师 最近回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按以下情况确定: 通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六十日。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要保密。 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遇到此类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关注认定书的出具时间。若对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公安机关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处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新疆法务律师

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有不同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开始之日起10天内制作好认定书。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会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的10天内出具认定书。 要是事故需要做检验、鉴定,那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的5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30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不过延长时间最多60天。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会进行保密处理。 要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定要记好这些时间节点,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错过申请复核的期限。

4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有不同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般情形下,从事故现场调查那天开始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十天内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来。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就得等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十天内完成认定书的制作。 要是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就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后的五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三十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过,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得做好保密工作。 要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在认定书或者证明送达那天开始算,三天内可以书面申请复核。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关注认定书的出具时间。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拿到认定书,可以向相关部门询问情况。要是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规定的三天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有不同情形。通常,公安交管部门要在现场调查开始后的十天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要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得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天内出具认定书。 2、要是需要做检验、鉴定,就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好后的五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能延长,不过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3、有些条件合适的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要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得做好保密工作。 4、要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后的三天内,书面申请复核。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