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 文       号:鄂发[2010]12号

  • 颁布时间:2010-06-18

  • 实施时间:2010-06-1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鄂发〔2010〕12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破解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的难题,加速将科教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建立健全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创新型湖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自主创新长效机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
我省是科教资源大省,科教人才优势是我省最大的比较优势。多年来,我省大力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科技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逐步提高。但是,我省巨大的科技潜力尚未充分释放,科教资源优势还没有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我省科技活动人员总量居全国前列,但人才队伍结构失衡,企业科技人才缺乏;科研基地数量众多,但支撑区域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尚不完善;科技产出在科技论文、获奖成果、申请专利和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等方面优势突出,但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够明显;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但代表创新活力的中小型企业发展滞后。自主创新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
自主创新是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心环节。湖北突出的优势在科教,崛起的希望在创新。国家先后批准武汉城市圈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湖北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同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大胆革除一切阻碍科技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激发全社会创新潜力,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再上一个新台阶,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理顺体制机制是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建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改革,不断完善推进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以科技投融资、产学研合作、创新型企业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等“五大专项行动”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加速智力成果资本化、市场化、商品化、产业化,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体系
(一)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从“研发管理”转向“创新管理”,由主要支持技术创新的上游环节(研发)转为建立面向技术创新上中下游全过程的支持服务体系。二是从注重公共资金的分配转向更多地进行社会创新资源的组织和动员,发挥有限财政资源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引导创新资源向产业一线聚集。三是从主要关注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转向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四是将工作重点从关注微观项目转向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宏观管理,更加重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环境营造。通过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有效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向经济建设一线聚集。
(二)建立和完善面向现代农业发展的技术创新支持体系。以支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主线,启动实施湖北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加快建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体系、以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为主要平台的高效种养技术创新示范体系、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的农业科技源头创新体系、以新型农技服务组织为主要支撑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依靠科技力量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重点培植100家具有较强创新发展能力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100个与农业板块经济对接的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稳定支持50个左右高水平的农业源头技术创新团队,完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技术源头创新能力建设和农业共性技术开发,支持办好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和武汉国家农业科技园。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完善以“农技110”为重点的农业科技信息传播体系。组织开展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科技示范行动。
(三)建立和完善面向工业现代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支持体系。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为重点,以延伸产业链、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主线,以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企业、基地为抓手,以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平台,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形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科技支撑。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办好产学研合作洽谈会。
加快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创新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改善环境,完善功能,发挥高新区引领、集聚和辐射作用,提升高新区局部竞争力。全力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机遇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政府采购和示范推广、财政税收政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等试点,着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和对外开放,努力把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示范区、科学发展的试验区、先进产业的集聚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成为国家重要的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世界一流科技园区。支持襄樊高新区争创国家特色创新园区,支持宜昌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抓好省级高新区升级培育工作,重点建设10个左右国家和省级高新区。
(四)建立和完善面向节能减排和改善民生的技术创新支持体系。加快实施民生科技工程,启动实施湖北省生物医药、环保与节能减排科技发展专项,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综合示范区现场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及“洞庭湖区血吸虫病防治示范区建设”重大传染病专项。围绕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的关键技术和方法,建设30家左右省级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构建全省临床医学创新体系。加强生物医药研发平台建设,增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后劲。着力打造中医教育科研基地和中药产业基地。整合资源,集成优势,高水平建设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和新能源研究院。重点扶持有市场竞争力的医药新品种、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技术及装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建立示范基地与示范工程,形成一批生物医药、资源环保的创新基地。重点突破我省磷矿、高磷铁矿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支持和促进高能效、低碳排放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多元化的低碳能源技术体系,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大力推进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
(五)建立和完善知识创新体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大学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建设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通过共建、加大专项投入和表彰奖励等措施,建立激励在鄂高校服务湖北的导向机制,促进高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施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的培养。支持高校面向国家战略目标,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优势领域和优势学科方面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获取更多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引导在鄂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湖北省重大技术需求凝炼方向、聚集队伍、提高水平,进入国家创新体系,增强持续创新能力。
三、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长效机制
(一)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通过政策、项目等手段,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1%,大型企业不低于2%,高新技术企业按年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3%-6%。将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作为省级科技计划立项评审的重要指标。认真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抓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加大部门协调和服务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提高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重。试行对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平台建设经费后补助,分摊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引导科技人员和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有应用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建设创新型企业。在全省遴选150家有创新能力和创新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制定技术创新战略,加大研发投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型发展之路,使一批企业进入国家创新型企业行列。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引导,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增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能力,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面向全省优势产业集群和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战略层面有效合作,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在激光装备制造、地球空间信息、磷资源开发与利用、物联网、风电、油菜加工等领域建成一批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有条件的企业、高校或科研单位组建国家级或区域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瞄准产业技术研究前沿,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产业技术问题,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促进知识产权共享,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和合理衔接;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在鄂商业化运用;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
(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长中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积极构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全过程服务体系,培育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市场主体,争取到201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3000家。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初创企业。逐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规模,同时集成争取的国家资金,加大对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入力度,每年选择1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遴选一批有上市前景的企业,以资本金注入和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其创新能力建设。抓住国家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历史性机遇,引导和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促进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五)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至2015年,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要达到80家以上,孵化场地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到4500家。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孵化器。完善科技文献、大型仪器设备、软件开发测试、光电子产品开发测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启动建设一批专业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测试平台。引导中介机构在信息、技术、咨询、策划、培训、融资、法律等方面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四、引导科技资源向产业一线聚集,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一)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加强重大科技成果的跟踪管理,对有产业化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给予优先支持。省政府定期对科技成果转化中服务湖北建设成绩突出的在鄂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表彰奖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和企业需求对接,与企业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中央在鄂科研院所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鼓励其通过并购重组、成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与我省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科技人员向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科技人员相应的奖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及其利益分配,应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处理,鼓励企业对转化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实施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落实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打通智力资本向物质财富转化通道,探索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权激励等措施,调动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鄂转化和应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促进智力资本转化为物质财富。
(二)实施高新技术产品示范推广工程,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拉动内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中的作用,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优势领域产品的推广应用,采取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多种措施,重点推广工业激光器及其成套装备、电动汽车、LED节能灯、中高档数控装备等高新技术产品。抓好“十城千辆”、“十城万盏”高新技术产品示范推广工程。
(三)加强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完善有利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鄂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鄂服务。根据《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重点组织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发布年度紧缺人才报告。建立紧缺人才引进联席会议制度,引进紧缺和关键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四)组织动员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企业。采取综合政策措施,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基层开展共性技术服务,以科技要素带动其他生产要素向企业、农村流动。企业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优势资源,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开展工作的氛围和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相应报酬。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建设试点企业实施“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计划”和“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计划”,吸引优秀人才领军承担企业自主创新任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到企业兼职或挂职的方式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型企业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创业的考核评价体系,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
五、创新科技投入方式,建立促进科技投入多元化的长效机制
创新科技投入方式,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着力突破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一)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水平,建立科技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省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科学技术经费支出所占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市、县两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所占比例应当达到国家科技进步考核指标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制定促进市、县按法定要求安排科学技术经费预算的具体考核办法。强化财政科技经费监管,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二)建立科技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的体系与机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支持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培育创投主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资源整合、企业投资参股、强强联合等多种方式,逐步扩大规模。积极探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新机制,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资本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力争2015年我省创业投资总规模超过50亿元。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整合现有财政科技资金,在现有财政科技资金中,对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有突出成效的创投机构给予奖励补助,推动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对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并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试行财政科技投入跟投制度。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畅通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等退出渠道。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平台,完善、规范交易制度和体系,为全省高成长、高风险的科技型、创新型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股权挂牌转让和定向增发融资业务提供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完善武汉城市圈资本市场,巩固武汉城市圈的区域经济中心地位。积极组织、定期举办中国中部创业投资大会,活跃区域创业投资氛围。
(三)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促进科技型企业多渠道融资。通过财政贴息方式,引导银行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贷款。集成现有各级担保机构的资源优势,为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创造条件创办地方科技银行,支持在高新区建立小额贷款机构。
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中试行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积极支持开展企业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在建工程等抵押,引导银行和企业开展典当融资、租赁融资、贸易融资等多种形式融资业务。大力发展科技租赁和科技保险,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化科技型企业融资结构,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领导,形成推动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合力。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推进自主创新的专题会议,重点研究解决创新型湖北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地研究政策措施,争取实现工作的突破,推动全省自主创新再上新台阶。省科教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我省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重要政策,切实加强自主创新长效机制建设,统筹省政府各部门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管理,统筹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工作。充分发挥省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省生物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全省光电子信息、生物产业等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大力实施《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良性互动,形成共同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进一步加强科技进步工作考核,强化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领导责任。从2010年起,将科技进步工作情况纳入市、州、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增加幅度”纳入省政府对市、州、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省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县政府推进科技进步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根据考评结果,由省政府对工作成绩突出、考评优秀的市、州、县政府负责人和科技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考评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发布全省各市、州、县科技创新白皮书,通报各地科技创新进展情况。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年度创新绩效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其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引导其主动投入我省经济建设主战场。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弘扬创新创业精神,营造全社会以创新促创业的文化氛围。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为核心,在全省着力营造崇尚成功、宽容失败、鼓励竞争的文化氛围。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学研究机制,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前沿水平的中青年高级专家。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熟悉国际国内市场的优秀企业家。为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调动和保护科技人员勇于竞争和持续创业的热情,为科技人员创业和企业家的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2小时前

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律图南京律师

律图南京律师 最近回复:

情侣分手后,财产怎么分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首先得分清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分手时归个人所有。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都属于个人财产。还有恋爱时一方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或者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不用分割,归登记或实际持有者。 共同财产是恋爱期间两人一起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出资比例分。比如一起出资买房且登记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出资比例搞不清,就等额享有。 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判决,尽量公平合理地划分。 总之,情侣分手涉及财产划分,要先明确财产性质,再按不同规则处理。遇到问题拿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小时前

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徐州法务律师

徐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后,财产划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属于个人所有,分手时仍归该方。像恋爱期间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是交往时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算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由财产登记或实际持有者取得。 再说共同财产,通常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比如两人共同出资买房且登记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难以明确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原则是公平合理划分。 情侣分手后划分财产,要先确定财产性质,是个人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小时前

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江苏法务律师

江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后,财产划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都归个人所有。分手时,这些财产依然属于该方。像恋爱期间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交往时获赠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由财产登记人或实际持有者取得。 再看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通常是两人在恋爱时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比如两人一起出资买房,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难以确定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要是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判决,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划分。 很多人可能会有个误区,觉得只要是恋爱期间的财产都要平分,其实不是这样,还是得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大家尽量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下来,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5小时前

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南京法务律师

南京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时,财产划分是个重要问题,关键在于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像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等,这些都归个人所有。打个比方,恋爱时一方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或者交往中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分手时,这些财产不用分割,直接归登记或实际持有它们的人。 再看共同财产,通常是双方恋爱期间一起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比如两人一起出钱买房,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出资比例弄不清楚,那就当作等额享有。要是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判决,总体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划分。 法律建议:情侣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的购置,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财产归属。这样在分手时,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小时前

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在分手的时候,财产怎么分是个很重要的事。得先把财产分成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这两类。 2、先说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的说法,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还有因为人身受到伤害拿到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都属于个人。就算分手了,也还是归这个人。举个例子,要是在恋爱的时候一方自己买了房子或者车子,而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又或者交往时收到那种有特殊纪念意义,而且明确是只送给一个人的财物,这些都算个人财产,不用拿来分割,直接归登记或者实际拿着这些财产的人。 3、再说说共同财产。通常就是情侣在恋爱期间一起买的东西,一起攒下来的财产。要是财产是按份共有的,那就按照双方出钱的比例来分。比如两个人一起出钱买了房子,还登记成按份共有,分手的时候就按照各自出了多少钱来确定在房子里占的份额。要是搞不清楚出钱比例,那就当作两人平分。要是共同生活的时候一起经营赚了钱,有了收益这些财产,先让双方自己商量着怎么分。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会综合考虑两个人对这些财产的贡献大小等等因素,原则就是要分得公平合理。

2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遇到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能出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天内做出认定书。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会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10天内出具。 如果需要检验、鉴定,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超过30天,要是情况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长,不过最长不超60天。 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互联网公布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会保密。 要是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可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3天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了解这些时间规定,能让你在遇到事故时心中有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还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律图石河子律师

律图石河子律师 最近回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按以下情况确定: 通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六十日。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要保密。 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遇到此类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关注认定书的出具时间。若对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公安机关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处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新疆法务律师

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有不同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开始之日起10天内制作好认定书。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会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的10天内出具认定书。 要是事故需要做检验、鉴定,那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的5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30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不过延长时间最多60天。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会进行保密处理。 要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定要记好这些时间节点,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错过申请复核的期限。

4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有不同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般情形下,从事故现场调查那天开始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十天内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来。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就得等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十天内完成认定书的制作。 要是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就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后的五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三十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过,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得做好保密工作。 要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在认定书或者证明送达那天开始算,三天内可以书面申请复核。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关注认定书的出具时间。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拿到认定书,可以向相关部门询问情况。要是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规定的三天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小时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有不同情形。通常,公安交管部门要在现场调查开始后的十天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要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得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天内出具认定书。 2、要是需要做检验、鉴定,就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好后的五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能延长,不过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3、有些条件合适的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要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得做好保密工作。 4、要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后的三天内,书面申请复核。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