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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州市政府

  • 文       号:穗字[2007]8号

  • 颁布时间:2007-10-26

  • 实施时间:2007-10-2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07年10月26日 穗字〔2007〕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新时期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等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广州面临的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人口基数持续增大;计生工作发展不平衡,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出口人口性别比偏高对未来人口安全构成一定威胁;人口素质亟待提高;适应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趋势的有效管理机制尚待完善;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压力越来越大,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仍很艰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深对人口问题战略意义和计生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把人口和计生工作作为发展大计、民生大计、和谐大计来抓,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素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动我市人口和计生工作整体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承前启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30多年来,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把握机遇、改革创新,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解决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基固本,不断提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做好新阶段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力争到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1090万人以内,其中户籍人口控制在810万人以内;“十一五”期间,户籍人口年均符合政策生育率不低于95%;出生缺陷发生率不断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向正常水平;目前的人口计生工作二、三类地区稳步提高,争取类型升级;全市80%以上的区(县级市)达到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县级市)标准,一半以上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区(县级市)标准;常住人口育龄人群免费享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基本建成符合广州实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多管齐下,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一)稳定和落实现行生育政策。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舆论氛围。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以创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简称“两无”)活动为载体,推动人口计生整体工作深入开展,把此项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逐步减少政策外出生人口数量。
(二)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全面推行“节育奖”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节育奖励金,并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衔接。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研究制定。
全面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帮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建立独生子女家庭和低保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研究制订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障的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参保职工因治疗节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的费用,由生育保险费支付。对因患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要在治病康复、生产、生活等方面予以帮扶。制订城区计生特困母亲扶助办法,推广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保险。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
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建设、再就业技能培训与就业安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贫困子女就学、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充分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限制的社会公平原则。
(三)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和谐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加强工作协调和分类指导,重点帮助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区(县级市)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村级计划生育“一校二室三栏”建设和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不断提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水平,促进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平衡发展。切实加强机团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改革和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估体系。
优化人口计划指标,充分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性作用,从单纯注重人口计划考核结果转变为工作效果考核与工作过程考核相结合,切实提高孕前型管理服务水平。逐步理顺人户分离人口的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责权利关系,做到管理和服务并重。健全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探索符合广州实际的人口计生工作综合考核评估体系。
四、协同配合,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出生人口素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影响广州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创新工作机制,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出生缺陷干预模式和长效机制。人口计生、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劳动保障、工会、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并实施“广州市出生缺陷干预行动计划”,规范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技术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群众利用技术服务的能力和可及性。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出生缺陷干预实施指南和技术服务规范,提高出生缺陷医学干预能力建设,并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引导妇女在最佳年龄段生育;人口计生、卫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免费婚检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免费出生缺陷医学筛查工作;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建立专项基金,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人口计生、卫生、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为流动人口妇女儿童提供与户籍人口等同的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女工劳动保护,保障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权益;人口计生部门要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宣传和服务作用,积极参加性病和艾滋病预防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婴幼儿扶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长效工作机制。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作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点之一,加强对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以“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以及社区、计生宣教网络,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设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制度,制定和落实B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要定期向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婴儿死亡、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情况;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对住院分娩、接受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必须登记身份证。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和流通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严厉查处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切实加强对政策内怀孕对象,特别是审批同意的二胎生育对象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对非医学需要、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
六、齐抓共管,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区域合作,建立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婚姻登记、出生人口医学证明、出生人口入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强化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的采集信息、通报情况、协助管理等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推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度。建立“社区负责、单位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封闭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模式。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绩效作为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主要考核指标。健全经常性工作制度,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全面落实《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各区(县级市)要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对流动人口落实“四术”和主动查环查孕的给予误工补贴或奖励,引导流动人口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设立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贡献奖,对年度流动人口计生率有明显提高的街镇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
完善“依法行政、便民维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救济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七、未雨绸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养老服务机制和医疗保障机制,推动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和养老服务制度和措施时,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要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要优先安排入住养老院、老人村等福利机构,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要逐步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研究制订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奖励办法。
重视发挥老年人口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参与社会的机会。积极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积极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八、常抓不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依法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水平。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常住人口基数核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实现《决定》确定的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30元的目标。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完善人口计生管理信息化建设。
坚持“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优质服务、动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建立和完善市级常住人口基础数据库和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促进统计、卫生、公安、民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流动人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市、区(县级市)、镇(街)、村(居)四级联网。根据流入人口的地域构成,开展以“点对点”信息交换为主要形式的流动人口计生区域协作。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规范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人口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积极研究开发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关系数据模型预测人口发展趋势,提供动态、多维的数据统计、查询。
(三)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农村、依法服务、科学服务、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坚持技术服务机构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性质。按照“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要求,采取城区和农村有所区别的发展策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加强以中心镇计生服务所和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打造“计卫联手、资源共享”的社区公共服务网络,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并落实镇(街)服务所技术人员编制和待遇问题。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市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指导所为龙头,以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骨干,以镇(街)计划生育服务所为主体,以村(居)委服务室为基础,以人口与技术服务信息收集、生殖健康教育、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优生优育咨询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为主要职能的计生公共服务体系。
围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等重点课题,组织科研力量攻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研究。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建立区域性生殖健康和优生技术中心,大力推广和应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成果,为提高全市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九、加强领导,确保《决定》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和调控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稳定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完善层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重点考核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人财物投入、人口计划完成和政策法规实施及本人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等情况;对责任部门重点考核落实综合治理职责情况;对人口计生部门重点考核业务工作情况。
(二)深入开展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
围绕我市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州,推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中心任务,按照南拓、北优、东进、西联、中调的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加快推进中心镇建设的发展思路,由市发改委、人口计生局牵头组织开展对未来人口发展态势、城市资源承载力、城镇化和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与人力资源需求、人口安全及其保障体系以及人口老龄化等课题的研究,分析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规律,建立人口发展评估体系,为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大工作决策提供科学的人口指标体系和依据。
(三)加强综合治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整合各种资源,不断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宏观调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将计划生育工作与部门职能结合起来,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强大合力。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制订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文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层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计划生育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采取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受到有效制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对于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营造和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口计生工作队伍。
镇(街)、村(居)委要按常住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数较多的,应指定计生工作专职人员,落实有关计生工作专职人员的待遇。切实加强干部岗位培训、交流工作,建设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化工作队伍。到2010年,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普遍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60%以上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镇(街)计生办工作人员85%以上达到大专以上学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20%以上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群众工作的优势,积极组建基层、行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动员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五)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制。
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关爱女孩、婚育新风进万家、生育关怀和计划生育“三下乡”等活动为载体,加强宣传、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间工作联系和协作;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市属报纸、电台、电视台要争取免费开办、定期刊播人口计生固定栏目,加强网络宣传和对外宣传、交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制度、群众教育制度和大中小学生教育制度,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各级党校、团校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完善针对不同人群的“五期”(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教育制度。逐步推进“国策教育进校园”活动,在小学以上学校将人口计生国情国策、性与生殖健康、青春期教育等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积极探索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工作,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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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辞退长期员工,该给多少补偿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定。要是公司合法辞退员工,而且员工没啥过错,那就得给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公司就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到一年,就按一年算;工作不到六个月,公司就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要是公司违法辞退员工,那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赔偿金。 3、具体给多少补偿,还得看员工实际工作了多久、工资是多少这些情况。打个比方,员工工作了10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公司合法辞退的话,就得给50000元经济补偿;要是违法辞退,就得给100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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