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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政府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2016年)
长期以来,本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始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户籍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长期保持在95%以上,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连续18年稳定在1左右,人口增长速度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及人口发展规律的作用,本市人口老龄化等结构性问题愈加凸显,劳动适龄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逐年下降,人口红利逐步减弱。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现就本市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创新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法治引领。充分发挥立法对完善生育政策和服务管理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
--统筹推进。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
二、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一)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综合评估本市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在可控范围内。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快修订《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章,废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二)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完善再婚等特殊情形的再生育管理。将生育登记、再生育确认等工作与母婴保健服务相衔接,落实母婴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咨询指导和服务项目。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事项网上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按照中央相关部署,依法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作为落户前置的规定。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三)加强出生人口监测与信息共享
健全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出生监测网络,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加快推进本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人口基础信息的共享,规范本市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人员的居住地信息管理。
(四)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
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加快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优先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扩大服务规模,改善服务条件;推进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实现城乡全覆盖。调整和落实教育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增加学前及义务教育学位。结合城市副中心和重点新城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校、普惠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等,加快提升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大力提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
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能力。优化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婚检覆盖面,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儿童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加强产科、儿科建设,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加快产科、儿科医生、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合理确定妇幼保健和助产等服务价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向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服务人员倾斜。在保健和服务工作中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等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关怀关爱流动人口,促进社会和谐。
(三)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促进卫生计生工作融合,稳定和加强区、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健全街道(乡镇)计生机构,配齐配强社区(村)计生专干,并妥善解决好其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政府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区、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四、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一)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逐步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奖励扶助体系,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家庭的关怀扶助力度,继续开展“暖心计划”,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二)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
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
(三)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党政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改革考核评估方法,逐级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部门协作
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统筹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健全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任务分工,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等方式,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国情、市情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先进典型,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区区委和区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将定期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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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在网络上造谣诽谤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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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网络造谣诽谤,第一步先固定证据,用公证或录屏把帖子、链接、传播量都保存下来。其次,要求平台立刻删帖、断开链接,同时向网信办举报该账号。如果对方行为造成你名誉严重受损或精神痛苦,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要是谣言内容涉及捏造犯罪事实,比如说你盗窃、诈骗,那就属于刑事诽谤,去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记住别冲动对骂,避免给对方留下把柄。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3小时前

一个中年大叔强奸13岁女孩一年半该判刑多久和赔偿多少?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法律上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持续一年半更是情节恶劣,刑期很可能在十年以上,甚至无期或死刑,具体要看有没有加重情节。赔偿方面,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交通费等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一般不被支持。建议尽快报警固定证据,同时委托律师介入,在检察院阶段提出从严惩处的意见。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3小时前

离婚协议房产确权如何进行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要对离婚协议房产进行确权,第一步得看看离婚协议有没有效力。离婚协议得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不能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相冲突,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并且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完离婚登记后才生效。要是签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这些情况,有一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 2、然后要把相关材料准备好,像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还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等。这些材料是办理房产确权必不可少的依据。 3、要是夫妻双方对房产归谁没有争议,就可以一起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按照登记机构的要求填好申请表,把准备好的材料交上去,等审核通过了,就能完成房产过户,也就完成了房产确权。 4、要是有一方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用离婚协议当证据,让法院确定房产归谁,还能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法院判决生效了,要是对方还是不按照判决做,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拿着法院的执行文书直接办理过户。 5、另外,如果房产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得先把这些问题解决了,再进行确权。而且不同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和流程可能不一样,办理的时候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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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确权如何进行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离婚后想对协议中的房产进行确权,可按这些步骤操作。 要先确定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协议得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想法,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了离婚登记才生效。要是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一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然后准备好相关材料,像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双方的身份证明等,这些都是办理房产确权必不可少的。 如果夫妻双方对房产归属没意见,就一起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过户。按照登记机构要求填好申请表,交上准备的材料,审核通过就能完成过户,实现房产确权。 要是有一方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拿离婚协议当证据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定房产归属,让对方配合过户。要是法院判决后对方还是不做,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借法院执行文书直接办理过户。 需要注意,要是房产有抵押、查封等限制,得先解决这些问题再确权。另外,不同地区不动产登记政策和流程可能不一样,办理时一定要遵守当地规定。

4小时前

离婚协议房产确权如何进行

律图吐鲁番律师

律图吐鲁番律师 最近回复:

离婚协议房产确权步骤如下: 要先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得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才生效。要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一方能在法定期间向法院请求撤销。 然后准备相关材料,通常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双方身份证明等,这些材料是办理房产确权的依据。 若双方对房产归属没争议,可一起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过户手续。按登记机构要求填申请表,提交准备好的材料,审核通过就能完成房产过户,实现房产确权。 要是一方不配合办过户,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离婚协议为证据,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归属,要求对方配合办过户。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还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法院执行文书直接办理过户。 另外,若房产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要先解决相关问题再确权。不同地区不动产登记政策和流程有差异,办理时要遵循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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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确权如何进行

新疆法务律师

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离婚协议房产确权,按下面的步骤来做。 先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一个有效的离婚协议,得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并且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要是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一方能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像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双方身份证明这些,都是办理房产确权的必要依据。 如果双方对房产归属没争议,就可以一起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按照登记机构的要求填申请表,交齐准备好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就能完成房产过户,实现房产确权。 可要是有一方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用离婚协议作为证据,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归属,还能要求对方配合过户。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要是还不履行,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拿着法院的执行文书直接办理过户。 另外,要是房产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得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进行确权。而且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和流程可能不一样,办理的时候要按照当地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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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确权如何进行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离婚后进行房产确权,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步骤和注意事项。 要先看看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协议得是夫妻双方真心实意签的,内容不能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对着干,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而且,这份协议要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了离婚登记之后才正式生效。要是签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受害的一方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去申请撤销协议。 准备好必要的材料也很关键。像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明等,这些都是办理房产确权必不可少的东西。 要是夫妻双方对房子归谁没有争议,就可以一起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按照登记机构的要求填好申请表,把准备好的材料交上去,等审核通过,房子过户完成,也就完成了房产确权。 但要是有一方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用离婚协议当作证据,让法院来确定房子归谁,还能要求对方配合过户。等法院判决生效了,如果对方还是不按照判决做,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拿着法院的执行文书直接办理过户。 另外,如果房子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得先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进行确权。并且不同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和流程不太一样,办理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来。 建议大家在处理离婚协议房产确权时,提前了解法律规定和当地政策,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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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前妻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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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前妻的钱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这笔钱是按离婚协议里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或者赡养费等约定给的,而且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也不违法,那一般就不能要回。毕竟离婚协议有合同性质,双方都得遵守约定,钱给出去了,就不能随便反悔。 但要是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况,比如给钱的一方是受欺诈、胁迫才签的离婚协议,那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一年内,可以去法院请求撤销协议,让前妻把钱还回来。 如果给钱是出于赠与目的,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能撤销赠与。可要是财产已经给出去了,通常就不能随意撤销。不过要是符合一些法定情形,像前妻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也能行使撤销权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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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前妻钱能要回来吗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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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前妻的钱能不能要回,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这笔钱是按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或者赡养费等约定给的,而且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那给钱的一方一般不能要求返还。毕竟离婚协议有合同性质,双方都得遵守约定,履行完给钱义务后,通常不能随便反悔。 要是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况,比如给钱一方是受欺诈、胁迫才签的离婚协议并给了钱,那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天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让前妻返还相应的钱。 如果离婚时是出于赠与目的给的钱,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能撤销赠与。但要是赠与财产已经交付,一般不能随便撤销。不过要是符合法定情形,像前妻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前妻返还。

5小时前

离婚时给前妻钱能要回来吗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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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前妻的钱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这笔钱是按照离婚协议里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或者赡养费等约定给的,而且这个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那给钱的一方一般就不能再要回来了。毕竟离婚协议就跟合同一样,双方都得遵守。一旦钱给出去了,通常就不能随便反悔。 不过,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况,比如给钱的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的离婚协议并给了钱,那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这件事的那天起一年内,可以去法院请求撤销协议,让前妻把钱还回来。 要是离婚时给钱是出于赠与的目的,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还没转移之前,给钱的人可以撤销赠与。但要是财产已经给出去了,一般就不能随便撤销。不过要是符合一些法定情形,像前妻严重伤害给钱的人或者其近亲属、前妻对给钱的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前妻不履行赠与合同里约定的义务等,给钱的人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的事由那天起一年内,还是能行使撤销权把钱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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