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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11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 文       号:浙防指[2011]1号

  • 颁布时间:2011-02-21

  • 实施时间:2011-02-2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11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意见
(浙防指〔201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防)旱指挥部,省防指成员单位: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2011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2011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全国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等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理念,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综合防控、群防群控,坚持防汛防台抗旱并举,大力推进防汛抗旱“两个转变”,着力提升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科学、快速、有效地处置洪涝台旱灾害,确保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大中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千方百计满足工农业和生态用水需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台旱灾害损失。
二、强化基础,着力提升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
(三)以“强塘固房”工程和“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为抓手,增强防御洪涝台旱灾害能力。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强塘固房”工程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病险水库、水闸和山塘除险加固,推进海塘加固配套;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小流域治理和山洪沟治理,抓紧修复水毁工程;进一步完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扩大工程保护范围,提高城市、产业集聚区和杭嘉湖等平原及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能力;加快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危旧房改造加固或搬迁,基本消除危房结构安全隐患;扎实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高学校防灾能力;加快避灾场所、抢险救灾物资仓库和避风港建设,以满足应急避险、抢险需要。同时,深入实施“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建设一批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抗旱水源工程和中水回用、海水淡化、分质供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
(四)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为载体,提高洪涝台旱灾害群防群控能力。要按照省防指《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深化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巩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成果,不断提高基层防灾减灾能力。探索建立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机制,苍南等16个县(市、区)要完成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各级防指及宣传、教育等防指成员单位要制定宣传、培训方案,明确宣传、培训内容和方式,组织好“防汛防台日”、“防灾减灾日”和“预案演练周”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基层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新任防指指挥及有关责任人应接受岗前培训,以尽快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五)以强化应急机制为举措,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抗旱总体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及时修订洪水调度方案和防御洪水(台风)预案,编制审批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控运计划、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各类工程应急抢险预案。要加强各级防指办能力建设,完善组织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快防汛防台抗旱指挥中心现代化建设,完善决策指挥支持系统;水利、水文、气象、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努力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等管理单位要根据水情、雨情和控运计划,科学调度,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灾减灾效益。在汛期,各级防指办、重要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气象、水文等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时掌握水情、雨情和工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要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抢险、抗旱服务队伍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区域互助和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抢险救援机制,开展抢险救援训练,确保队伍拉得出、物资供得上,抢险救援迅速有效。同时,要加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管理,严格信息发布,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三、突出重点,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
(六)按照遭遇流域性大洪水做好防洪涝准备。要组织技术力量,现场踏勘流域防洪水库、排涝泵站、河道堤防、蓄滞洪区等重要水利工程,摸清工程现状及其薄弱环节,客观评价流域防御能力,完善防御流域性大洪水方案;各沿江沿河城市、乡镇和重点村庄要修订完善防洪预案,落实责任和相关措施;要组织开展防御流域性大洪水演练,以提高防洪实战能力。杭州、嘉兴、湖州等市要在汛前完成杭嘉湖地区报汛站水位校测及防汛特征水位复核,积极做好太湖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修编的基础工作;宁波、台州、绍兴、湖州等市要尽快完成甬江、椒江、曹娥江和西苕溪等江河洪水调度方案编制。省防指要在主汛前完成瓯江、浦阳江洪水调度方案修编,流域相关地区要密切配合。
(七)按照遭遇强台风袭击做好防台风准备。要立足于防御超强台风、连续多次台风袭击,明确防御重点和难点,进一步完善“防、避、抢、救” 的各种措施;要加强台风监测预报及预警,进一步落实船只回港避风、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和避灾场所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防台风能力和水平。
(八)切实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有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县(市、区)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要进一步清查危及人身安全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转移危险区域人员,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九)强化城市防洪排涝安全管理。要把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作为一个重点,依法加强防洪排涝的统一组织指挥,切实加强社会管理,统筹考虑城市外洪内涝问题,杜绝城市建设侵占河道湖泊或截断排水管网等现象,落实地下商城、车库、交通隧道等地下空间和公共设施的防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城市洪涝台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城市洪涝风险图编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防汛防台职能。管理界线模糊的新建城区、开发区、大学城以及城乡结合部等要明确落实防洪排涝责任部门,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洪排涝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全力做好防旱抗旱工作。要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要把确保群众生活用水放在首位,统筹各方用水需求,加强水资源配置和饮水安全管理,特别要做好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水库的科学调度,优化水库供水、发电等兴利调度方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雨洪资源。要坚持大中小结合、蓄引提并举的原则,修订完善抗旱应急预案及应急调水方案。加强旱情和蓄供水监测,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加强浙东引水、乌溪江引水等跨地区、跨流域引调水应急水量调度和管理,做好“引江济太”我省境内的调度和杭州抗咸拒潮应急调水等工作。根据旱情,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四、加强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一)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将责任制落实到防汛防台抗旱的各个环节。要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抗旱的各项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要全面履行防汛防台抗旱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类防汛防抗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省防指在主汛前公布2011年大中型水库、重要堤防海塘和主要蓄滞洪区防汛责任人名单。各市、县(市、区)防指要在主汛前公布本辖区内的水库、主要堤防海塘、蓄滞洪区等工程设施和山洪灾害预警等防汛责任人。水利部门公布排涝灌溉站闸、农村水电站等水利设施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公布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民政部门公布避灾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人;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部门公布避风港(渔港、交通港)安全管理责任人;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公布项目安全(度汛)管理责任人。同时,要把有关职责书面通知到各责任人。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防汛防台抗旱合力。各级防指要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防指成员。各防指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同级防指。各级防指要加强沟通与组织协调,强化部门和地区协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和地区互助互救协作机制,形成防汛防台抗旱合力。各市防指和省防指各成员单位要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2011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安排、措施和准备情况报省防指。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增强防汛防台抗旱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管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经费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费用、防汛防台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和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并逐步加大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管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房保险、农业保险、渔业互保、工程保险和避灾转移安置、灾后重建扶助政策,提高灾后恢复能力。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防汛防台抗旱纪律。组织开展汛前大检查,重点检查防汛责任制落实、重点防洪工程、避灾工程、防汛物资储备、预案修编、指挥系统、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和防指办能力建设等。各水管单位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要在2月底前完成自查;各县(市、区)防指要在3月10日前完成普查;各市防指和省防指成员单位要在3月20日前完成重点抽查,并于3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防指。省防指于3月中旬开始组织督查。各级防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督办,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整改。要严肃防汛防台抗旱纪律。在汛期,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的监控,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中编办已批准在国家防办设立国家防汛抗旱督察专员,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防汛防台抗旱督察制度,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督察专员。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度汛、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和特大防汛抗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监察部门要对防汛防台抗旱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服从防指调令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以上意见,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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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类型不一样,作出裁决的时间规定也有差别。 先说说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要在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45天内作出裁决。要是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话,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延长不超过15天。要是超过这个时间还没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可以就这个劳动争议的事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看看普通民商事仲裁,仲裁庭得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向本仲裁委员会主任申请批准后,是可以适当延长的。 这里要提醒一下,上面说的时间规定是一般情况。在实际中,裁决时间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这些因素的影响。如果仲裁超过规定时间还没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家要清楚这些时间规定,遇到问题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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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不同类型的仲裁案件,裁决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 先说说劳动争议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时,仲裁庭要在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45天内给出裁决结果。要是案件情况复杂,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裁决时间能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5天。要是超过这个时间还没出裁决,当事人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来处理这起劳动争议。 再看普通民商事仲裁,仲裁庭得在组成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要是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向仲裁委员会主任申请批准后,是可以适当延长的。 不过要清楚,这些时间规定只是一般情况。在实际的仲裁过程中,案件的复杂程度、收集证据的难易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裁决时间。要是仲裁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出结果,当事人也别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劳动争议,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大家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遇到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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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类型的仲裁案件,裁决时间规定存在差异。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要在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45天内给出裁决结果。要是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能延长15天。要是超过时间还没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这个劳动争议的事情去法院起诉。 2、普通民商事仲裁呢,仲裁庭得在组成之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3、要知道,上面说的时间规定只是一般情况,实际中裁决时间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收集证据难度等因素的影响。要是仲裁超过规定时间还没出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的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劳动争议就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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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时间因案件类型而异。 先说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后,一般要在45天内作出裁决。要是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延长不超过15天。要是超过这个时间还没出裁决,当事人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该劳动争议事项。 普通民商事仲裁,仲裁庭得在组成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适当延长。 不过要知道,这些时间规定只是一般情况。实际中,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裁决时间。如果仲裁超期没出结果,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像劳动争议,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家遇到仲裁超期问题,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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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类型不同,裁决时间规定有别。 劳动争议仲裁里,仲裁庭要在受理仲裁申请起45日内作出裁决。要是案情复杂需延期,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延长不超15日。要是逾期没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去法院起诉。 普通民商事仲裁,仲裁庭要在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 不过要注意,这些时间规定是一般情况。实际中,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会影响裁决时间。如果仲裁超期没作出裁决,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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