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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苏州市政府

  • 文       号:苏府[2008]38号

  • 颁布时间:2008-04-07

  • 实施时间:2008-04-07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8〕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后按有关精神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来源,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在苏部省属企业自行解决,苏州市属企业由苏州市本级承担,市(县)、区属及以下企业由市(县)、区承担。
关于市本级的资金来源,继续向省争取在生育基金结余中列支,目前先由财政垫支,待省政府有关政策修改后再作调整。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在苏部省属企业提出申领,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领。
对退休后居住外地的人员,到退休时户籍地或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苏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三)经过审核的名单在居住地社区或在苏部省属企业张榜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县)、区一次性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或企业工作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四)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县)、区一次性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对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对其余人员,由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对在苏部省属企业的奖励对象,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市和市(县)、区应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一次性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在苏部省属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宣传培训。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参与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三)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将奖励金发放到位。
(四)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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