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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政府

  • 文       号:川府发[2015]27号

  • 颁布时间:2015-05-05

  • 实施时间:2015-05-0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川府发〔2015〕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新要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促进经济增长“新引擎”,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创业四川行动,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搭建创新创业转化孵化平台,构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形成想创、会创、能创、齐创的生动局面,实现新增长、扩大新就业,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引导,促进创新创业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机结合。
--坚持创新推动,促进就业。推进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就业,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大力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坚持机制创新,优化服务。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构建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全链条增值服务体系,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到2017年,实现创新创业主体从小众到大众、创新创业载体从重点布局到全面建设、创新创业服务从强硬条件到重软服务的转变。全省各类孵化载体达到500家,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初步建成覆盖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体系,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20000家,科技创业者突破10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4.5万件,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激活创新创业主体。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束缚,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和创新创业园建设,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制,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推动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开展海外招才引智、省校省院省企战略合作、中国西部海外高新科技人才洽谈会等活动,实施“千人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完善社会服务机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大力开展群众性创新创业活动,扶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
(二)夯实创新创业载体。各市(州)要集中力量重点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1家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为初创企业提供低廉的创业场所。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通过整合资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积极打造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孵化楼宇、社区、小镇,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充分利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现有条件,依托“51025”等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
(三)营造创新创业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依法加强创新发明知识产权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地方政府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强化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各市(州)、县(市、区)要分级设立众创咨询服务平台,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建立面向创新创业者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五)强化财政资金引导。设立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争取设立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完善银科对接系统建设,搭建银科对接平台,推进银行业机构科技支行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大型设备首台套保险,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七)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优化我省创新创业平台布局,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协调发展体系,推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向全社会开放,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
(八)打造系列创新创业活动品牌。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四川青年创新创业创富大赛、“创青春”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四川青年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等赛事,开展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沙龙、创新创业大讲堂、创新创业训练营和成都“创业天府?菁蓉汇”等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和投融资对接平台。
三、支持政策
(九)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十)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
(十一)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十二)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十三)放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在研期间,年度资金结余可按规定结转继续使用一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所需差旅费如有不足,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两项支出中调剂安排,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四)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川高校大学生可休学创业,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十六)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向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资金贷款,贷款周期为3年,并一对一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加强银行业机构与团委合作,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设计“青年创业”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创业青年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七)吸引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省“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50万-100万元的资助,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0万-500万元资助。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会服务机制,落实引进人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载体的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俱乐部,可申请100万-300万元左右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规模较大、成效突出的创新创业俱乐部,经项目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连续资金补助。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根据其规模和发展情况,可申请100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团队及项目资助、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
(十九)加大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
(二十)探索先照后证工商登记模式。选取成都、泸州、遂宁、甘孜四个市(州)推行先照后证试点。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二十一)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鼓励各地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相关科研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到政府部门兑现补贴。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的补助额度,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二)大力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四、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四川省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十四)形成推进合力。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的工作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二十五)加强示范引导。成都市、绵阳市要发挥好创新创业引导示范作用。鼓励天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创新创业试点,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六)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附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任务和政策落实分工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5日
附件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任务和政策落实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1
激活创新创业主体。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束缚,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和创新创业园建设,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制,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推动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开展海外招才引智、省校省院省企战略合作、中国西部海外高新科技人才洽谈会等活动,实施“千人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完善社会服务机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大力开展群众性创新创业活动,扶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
省人才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外事侨务办、团省委、省科协
2
各市(州)要集中力量重点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1家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为初创企业提供低廉的创业场所。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通过整合资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积极打造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孵化楼宇、社区、小镇,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充分利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现有条件,依托“51025”等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
科技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3
营造创新创业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依法加强创新发明知识产权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地方政府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省工商局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知识产权局
4
强化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各市(州)、县(市、区)要分级设立众创咨询服务平台,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建立面向创新创业者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科技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
5
强化财政资金引导。设立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争取设立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科技厅、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6
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完善银科对接系统建设,搭建银科对接平台,推进银行业机构科技支行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大型设备首台套保险,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科技厅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
7
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优化我省创新创业平台布局,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协调发展体系,推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向全社会开放,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
科技厅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8
打造系列创新创业活动品牌。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四川青年创新创业创富大赛、“创青春”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四川青年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等赛事,开展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沙龙、创新创业大讲堂、创新创业训练营和成都“创业天府?菁蓉汇”等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和投融资对接平台。
团省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9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财政厅
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
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
科技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人才办
11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省人才办
12
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科技厅、教育厅、省人才办
13
放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提高间接费用的比例,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在研期间,年度资金结余可按规定结转继续使用一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所需差旅费如有不足,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两项支出中调剂安排,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科技厅
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
14
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川高校大学生可休学创业,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教育厅
15
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教育厅、省人才办
16
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向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万-10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资金贷款,贷款周期为三年,并一对一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加强银行业机构与团委合作,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设计“青年创业”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创业青年的金融支持力度。
团省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17
吸引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省“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50万-100万元的资助,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0万-500万元资助。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会服务机制,落实引进人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
省人才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省外事侨务办
18
强化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载体的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俱乐部,可申请100万-300万元左右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规模较大、成效突出的创新创业俱乐部,经项目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连续资金补助。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 根据其规模和发展情况 , 可申请100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团队及项目资助、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
省人才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
19
加大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
科技厅
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20
探索先照后证工商登记模式。选取成都、泸州、遂宁、甘孜四个市(州)推行先照后证试点。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省工商局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1
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鼓励各地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相关科研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到政府部门兑现补贴。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的补助额度,给予适当补助。
科技厅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
22
大力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省知识产权局
省工商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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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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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不同类型的仲裁案件,裁决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 先说说劳动争议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时,仲裁庭要在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45天内给出裁决结果。要是案件情况复杂,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裁决时间能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5天。要是超过这个时间还没出裁决,当事人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来处理这起劳动争议。 再看普通民商事仲裁,仲裁庭得在组成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要是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向仲裁委员会主任申请批准后,是可以适当延长的。 不过要清楚,这些时间规定只是一般情况。在实际的仲裁过程中,案件的复杂程度、收集证据的难易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裁决时间。要是仲裁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出结果,当事人也别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劳动争议,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大家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遇到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5小时前

仲裁开庭结束后多久可拿到裁决

诉讼仲裁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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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类型的仲裁案件,裁决时间规定存在差异。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要在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45天内给出裁决结果。要是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能延长15天。要是超过时间还没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这个劳动争议的事情去法院起诉。 2、普通民商事仲裁呢,仲裁庭得在组成之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3、要知道,上面说的时间规定只是一般情况,实际中裁决时间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收集证据难度等因素的影响。要是仲裁超过规定时间还没出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的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劳动争议就可以去法院起诉。

5小时前

仲裁开庭结束后多久可拿到裁决

环境保护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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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时间因案件类型而异。 先说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后,一般要在45天内作出裁决。要是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延长不超过15天。要是超过这个时间还没出裁决,当事人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该劳动争议事项。 普通民商事仲裁,仲裁庭得在组成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适当延长。 不过要知道,这些时间规定只是一般情况。实际中,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裁决时间。如果仲裁超期没出结果,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像劳动争议,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家遇到仲裁超期问题,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7小时前

仲裁开庭结束后多久可拿到裁决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仲裁案件类型不同,裁决时间规定有别。 劳动争议仲裁里,仲裁庭要在受理仲裁申请起45日内作出裁决。要是案情复杂需延期,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延长不超15日。要是逾期没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去法院起诉。 普通民商事仲裁,仲裁庭要在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 不过要注意,这些时间规定是一般情况。实际中,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会影响裁决时间。如果仲裁超期没作出裁决,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2小时前

老婆不好想离婚怎么解决

宜昌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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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比较平和。夫妻双方要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然后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后有30天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要再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就会登记发证。 要是无法达成协议,就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一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得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起诉状要写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法院受理后先调解,调解无效,且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财产分割一般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3小时前

老婆不好想离婚怎么解决

襄阳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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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相对平和,夫妻双方要先就离婚意愿、孩子归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债务如何处理这些事儿商量好,达成一致后,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之后有30天的冷静期,这期间要是有一方反悔了,能撤回申请。等冷静期过了,在接下来的30天内,还得双方再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经过审查,符合条件,就会给登记并发证。 要是夫妻双方没法达成协议,也能选择诉讼离婚。要离婚的一方得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要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起诉状里要写清楚自己的诉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受理后,会先试着给双方调解。要是调解没用,并且存在重婚、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些情况,法院就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会按照对孩子最有利的原则来判决;财产分割一般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4小时前

老婆不好想离婚怎么解决

黄冈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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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走到尽头时,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条路可以走。 协议离婚是相对温和的一种。夫妻两人得坐下来好好商量,把要不要离婚、孩子归谁抚养、家里财产怎么分、外面债务怎么处理这些事儿说清楚,大家都达成一致后,一块儿去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从提交申请开始,会有30天的冷静期,在这期间,只要有一方后悔了,不想离了,随时都能撤回申请。等冷静期过了,接下来30天内,两人还得再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觉得符合条件,就给发证。 要是两人实在商量不到一块儿,那只能走诉讼离婚。这就得有一方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的时候,要带上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起诉状里得把自己的诉求、事情的经过和理由写明白。法院受理后,会先当和事佬,试试能不能让两人和好。要是调解没用,而且存在像一方和别人重婚或者同居、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坏毛病,怎么劝都不改、夫妻因为感情不好分开住满两年这些情况,法院就会认为两人感情彻底破裂了,会判决离婚。在孩子抚养问题上,法院会按照怎么对孩子成长好就怎么判;财产分割的时候,一般会多照顾孩子、女方和没过错的那一方。 法律建议:协议离婚时,双方要把各项事情商量清楚,最好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诉讼离婚时,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和相关事实。

5小时前

老婆不好想离婚怎么解决

潜江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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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相对比较平和。夫妻两人要对是否离婚、孩子归谁抚养、财产怎么分以及债务如何处理这些事儿商量好。商量一致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之后有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里,要是有一方反悔了,就可以撤回申请。等冷静期过了,在接下来的30天内,两人还得再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觉得符合条件,就会给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要是夫妻俩没办法达成一致协议,那就可以走诉讼离婚。有想离婚的一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给法院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这些材料。起诉状里得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事情经过和理由等。法院受理后,会先试着调解。要是调解没用,而且存在像一方重婚或者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坏毛病还一直不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况,法院就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然后判决离婚。在孩子抚养问题上,法院会按照对未成年孩子最有利的原则来判决;财产分割一般会照顾孩子、女方还有没有过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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