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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川人社发[2014]7号

  • 颁布时间:2014-02-27

  • 实施时间:2014-02-27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
(川人社发〔2014〕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18号),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现就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以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导向,以统一市场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服务标准和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为重点,以整合、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为目标,有效整合人社系统的人力资源市场资源,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二、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
清理整合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建设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日常监管、诚信经营、违规处罚等管理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制化。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相关政策,切实消除人员流动障碍。
三、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根据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监管力量,健全监管体制,规范执法程序。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做到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水平和监管能力。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等等措施,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动态,查办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四、统一人力资源服务标准
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标准,在全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形象识别、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研究制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职业供求信息发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加快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建设,探索建立人才派遣、人才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标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化。
五、统一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金保二期建设项目,以信息和数据共享为基础,按照数据标准化、信息社会化、流程自动化、管理电子化的要求,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信息化。整合“四川人力资源市场网”和“四川省人才网”的信息资源,推进各级人社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网站的联网贯通、信息共享,形成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加强市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信息分类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推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一体化,提高相关信息综合利用和分析水平。
六、整合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
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整合人社系统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业务、场所。市(州)以上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因地制宜地设置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和场所,统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区、县一级应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统合性服务机构和场所;进一步加强街道 (乡镇)和社区 (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职能向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延伸,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
整合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承担的公共服务功能,全面梳理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项目,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构建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要科学规划设计各项服务内容,统一办理流程,做好相互关联业务之间的贯通衔接,互通共享经办信息记录和数据库。要从方便服务对象出发,简化经办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落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各项保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要求,积极争取编制、财政等部门支持,明确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益属性,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44号)要求,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八、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
要在明确划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逐步把经营性业务转由服务企业实施,实行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创办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具有经营优势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服务品牌,继续培育做强,充分发挥国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市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已经实现分离改革的经营性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实体。
九、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从全局高度和发展需要出发,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部署和安排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统筹谋划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做到积极稳妥、措施得力、工作细致,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的整合改革,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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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里,确定管辖法院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咱们先了解一下基本的管辖规则。通常来说,要是因为保险合同起了纠纷要打官司,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过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情况就有点不一样了。这时候,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这个案子。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保险合同里有书面的协议管辖约定,并且这个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就得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打个比方,合同里写明了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来管,那这个约定就优先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要确定管辖法院,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书面的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而且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要是合同里没有这种约定,那就可以考虑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同时,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如果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可以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通过这样的方式,当事人就能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啦。所以,大家在遇到这类纠纷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选对管辖法院,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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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一般打保险合同纠纷官司,能去被告住的地方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的法院起诉。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的地方、运输的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的地方的法院也能管。 2、要是保险合同里有书面的协议管辖约定,而且这个约定没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就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说合同里写明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那就优先用这个约定。 3、实际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先看看合同有没有书面的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而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办;要是没有,就考虑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同时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情况,要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能选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么做能让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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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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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得依据民事诉讼法来确定。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保险合同里有书面协议管辖的约定,而且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那就得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合同约定了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那就优先适用这个约定。 实际确定管辖法院时,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书面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来。要是没有,就可以考虑被告住所地法院。同时,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情况。如果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还能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样就能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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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 通常,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 要是保险合同有书面协议管辖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合同约定由某特定地区法院管辖,那这个约定优先适用。 实际确定管辖法院时,先看合同有没有书面协议管辖条款。如果有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处理。要是没有,就考虑被告住所地法院。同时结合保险标的物情况,要是普通财产,可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能选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这样当事人就能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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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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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通常来说,因为保险合同纠纷要打官司的,既可以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能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那就还能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 有些保险合同里会有书面的协议管辖约定,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说,合同里写明了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那这个约定就优先适用。 在实际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书面的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而且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要是没有,就可以考虑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同时呢,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情况。如果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能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样就能保证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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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两年之后是否会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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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本身不会因时间流逝而失效,但借条涉及的债权有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要是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届满日起算;没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能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不过要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从宽限期届满日起算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用书面催款、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即便诉讼时效已过,借条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只是债务人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反悔。 所以,借条出具两年后一般不会直接失效,债权人仍能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诉讼时效,在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比如保留好催款的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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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会因为时间过去就失效,不过它涉及的债权可能会有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啥呢?简单说,就是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时间里不使用自己的权利,那义务人就有了抗辩权,这样权利人打官司可能就赢不了。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这个诉讼时效是三年。 要是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日期,那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到了那天开始算;要是没写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能让债务人还钱,但得给人家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这个准备时间结束那天开始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是债权人通过书面催款、发消息等方式跟债务人要过钱,或者债务人同意还钱,那诉讼时效就会中断,然后重新开始计算。 就算诉讼时效过了,借条里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只是债务人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要是债务人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过了为理由反悔。 所以啊,借条写出来两年后,一般不会直接就没用了,债权人还是能通过合法的办法去要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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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两年之后是否会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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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法律上不会因为时间推移就没了效力,不过借条所涉及的债权可能会碰到诉讼时效的麻烦。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要是权利人在规定时间里不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义务人就有了拒绝履行的理由,权利人就可能打不赢官司。 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是三年。要是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日期,那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到了那天开始算。要是没写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能让债务人还钱,但得给人家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这个宽限期结束时开始算。 在诉讼时效期内,如果债权人用书面催款、短信、微信等方式跟债务人要过钱,或者债务人答应还钱,那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就算过了诉讼时效,借条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只是债务人有了拒绝履行的理由。不过要是债务人自愿还钱,之后就不能以过了诉讼时效为借口要回去。 所以,借条写了两年后,一般不会立马失效,债权人还是能通过合法方式去要债。建议债权人定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留好主张权利的证据,比如催款的书面文件、聊天记录等,避免债权因诉讼时效问题而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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