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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意见

  •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       号:沪卫计中发[2017]014号

  • 颁布时间:2017-07-03

  • 实施时间:2017-07-03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意见
(沪卫计中发〔2017〕014号)
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某签署第五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通知》(国中医药法监发〔201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制定计划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是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中医药法》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各级政府发展中医药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对依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好抓实《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能力。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分工,开列任务清单,组织本部门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系统深入学习《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既与中医药及卫生计生行业密切相关,也涉及法制、食品药品、宣传、教育、科研、财政、服务贸易等多个相关行业。本市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将《中医药法》的学习培训、宣传推广以及贯彻落实等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和工作计划,凝聚各行各业力量,共同推进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各中医药机构要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中医药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情况,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统筹各方面力量,形成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的强大合力,推动全市中医药工作、卫生计生工作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准确把握内涵,组织开展培训,完善配套制度
《中医药法》从发挥中医药“五种资源”优势出发,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按照“六位一体”的布局,将中医药的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及国际交流等纳入法律框架下,是中医药行业实行依法治理的重要依据。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必须全面深入学习理解《中医药法》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正确理解、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条款,保障中医药工作沿着法治的轨道有序开展。
组织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大学、市级医疗机构等单位的法制及中医药工作分管领导开展市级层面学习培训;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大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培训。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的通知》要求,各区卫生计生委及各级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人员情况,积极征订相关学习资料并将征订数量报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通过学习深刻领会立法背景、总体思路、重要意义等内容。
会同市人大等相关单位,认真梳理《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等本市现行中医药政策法规,积极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加快推进本市相关配套政策修订及完善工作;结合《中医药法》的实施,与本市相关部门完善修订部分与《中医药法》不符的有关政策、与地方性法规有冲突的内容;各单位、各部门对照《中医药法》内容,认真梳理、及时修订本单位、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配套文件。
三、结合工作实际,狠抓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2017年是推动《中医药法》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全面落实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医药法》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强化中医药服务行业监管、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推动中医药标准化及国际化、弘扬中医药文化、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项目管理机制等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中医药法》宣贯工作重要性,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严格落实学习及工作计划,认真收集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及成果、亮点,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四、统筹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营造重视、关心、参与和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
联合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东方网等单位,开展主题宣传;组织开展专家研讨会、大型义诊、主题宣传周、知识竞赛、网络互动等宣传活动。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谋划、积极创新,统筹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传统媒体及新媒体作用,组织开展知识讲座、普法资料发放、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楼宇等形式多样、市民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广泛宣传,旨在解读《中医药法》内容、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展示中医药工作新成果、树立为中医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典型。同时,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法律条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进一步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为《中医药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筹划、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并于7月28日前将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活动方案报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shzyyglc@163.com)。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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