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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       号:沪人口委[2009]49号

  • 颁布时间:2009-06-30

  • 实施时间:2009-06-3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沪人口委〔2009〕49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国人口发〔2009〕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运行10年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条例》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等精神入手,按照寓管理于服务的总体要求,以维权、服务为主线,以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责任为核心,以落实部门职责、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为我们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宗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完善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原则,明确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倡导寓管理于服务,改进服务管理方式,强化优质服务,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方便;强调以人为本,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提高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及性;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便民维权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综合管理,将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条例》规定上来,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切实纳入法制轨道。
三、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服务月”活动。2009年7月为全市《条例》宣传服务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以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
2、组织力量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市人口计生委将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编印发放融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知识、信息和生活资讯等内容的《融入城市,开启生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导读》宣传册。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3、寓管理于服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和执法检查。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各街道(镇、乡)在开展宣传的同时,要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各项服务和维权工作,组织开展集中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摸清流动人口怀孕信息,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违法生育行为。
4、加强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分期分批地对人口计生系统的干部队伍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市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对区县人口计生委分管领导、科长和街道(镇、乡)人口计生干部进行培训。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组织对村(居)委人口计生干部、协管员的培训。使各级干部深入了解、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学会运用法律、法规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四、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公平出发,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围绕《条例》精神,修改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与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启动《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照《条例》的规定,对本地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度等进行全面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相关制度与《条例》的一致性,保持整体工作的连续性。
2、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条例》和“一盘棋”新机制建设紧密结合,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大区域协作力度,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
3、加强信息采集与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监测工作,全面、及时收集流动人口数据,准确把握流动人口现状和发展变动趋势,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坚持寓管理于服务,加快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按照以人文本和寓管理于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增强服务理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享有的服务、奖励和优待落到实处。要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容,以优质服务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5、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整合基层社区服务管理力量,发挥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的自治作用,加强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协作配合,加快形成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区域协作、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6、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保障。要利用《条例》出台的有利时机,积极协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网络,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供必要的保障。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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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得依据民事诉讼法来确定。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保险合同里有书面协议管辖的约定,而且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那就得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合同约定了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那就优先适用这个约定。 实际确定管辖法院时,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书面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来。要是没有,就可以考虑被告住所地法院。同时,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情况。如果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还能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样就能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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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本身不会因时间流逝而失效,但借条涉及的债权有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要是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届满日起算;没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能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不过要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从宽限期届满日起算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用书面催款、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即便诉讼时效已过,借条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只是债务人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反悔。 所以,借条出具两年后一般不会直接失效,债权人仍能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诉讼时效,在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比如保留好催款的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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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法律上不会因为时间推移就没了效力,不过借条所涉及的债权可能会碰到诉讼时效的麻烦。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要是权利人在规定时间里不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义务人就有了拒绝履行的理由,权利人就可能打不赢官司。 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是三年。要是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日期,那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到了那天开始算。要是没写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能让债务人还钱,但得给人家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这个宽限期结束时开始算。 在诉讼时效期内,如果债权人用书面催款、短信、微信等方式跟债务人要过钱,或者债务人答应还钱,那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就算过了诉讼时效,借条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只是债务人有了拒绝履行的理由。不过要是债务人自愿还钱,之后就不能以过了诉讼时效为借口要回去。 所以,借条写了两年后,一般不会立马失效,债权人还是能通过合法方式去要债。建议债权人定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留好主张权利的证据,比如催款的书面文件、聊天记录等,避免债权因诉讼时效问题而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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