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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三明市政府

  • 文       号:明政办[2015]12号

  • 颁布时间:2015-02-26

  • 实施时间:2015-02-26

  • 时 效  性: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
(明政办〔201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稳定我市粮食产量和粮食产能,经市政府研究,现将2015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320.5万亩指导性计划分解下达(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全市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把发展粮食生产作为农业农村和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行政首长作为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层层制定和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按照市里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将具体指标分解到乡(镇、街道)、行政村,种植任务落实到户、到田,确保完成粮食播种面积。
二、落实扶粮政策,全面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精神,加大惠农扶粮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和及时兑现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再生稻催芽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等各项惠农扶粮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千方百计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三、促进土地流转,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积极引导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大力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84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明政文〔2014〕41号)要求,对新增受让连片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奖励。要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资供应、工厂育苗、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等“订单式”、“保姆式”、“全程式”服务,形成育、耕、种、管、收、销等一体化新型粮食生产经营方式。
四、加强科技推广,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市建立超级稻、再生稻万亩示范片11个,在9个粮食主产区建立100个以上连片500亩粮食产能区,在1000亩以上的粮食产能区建立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10个以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和粮食产能区建设,充分整合技术资源,组织栽培、种子、植保、土肥、农机等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合作,进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推进标准化的高产高效、绿色环保技术模式。坚持粮食增产与资源节约相结合,努力做到节肥、节药、节水;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实现农艺的农机化和农机的农艺化。要选好示范地点,集中展示水稻精确定量栽培、机插秧、机收再生稻、一季稻“两早”和脱毒种薯、马铃薯稻草包芯、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种粮“五新”,推动种粮“五新”大面积应用,带动全市粮食生产均衡增产。对已建好的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要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大力推广水稻机插秧。要以粮食产能区建设为契机,积极引导和整合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基础建设项目在粮食产能区内实施,按照生产技术先进、主体经营能力提升、服务体系健全、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要求,将粮食产能区建成旱涝保收的稳产区、先进科技的应用区、统一服务的先行区和高产高效种植的示范区。
五、强化部门协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稳定基层农技人员的有关政策,健全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机构,增强乡镇农技推广队伍力量,保障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所需的工作经费。各涉农部门要围绕粮食生产全过程的各项工作重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面对面地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供销、农业等部门要及早做好种子、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储备;农业部门要广泛开展育、耕、插、收等农技农机技术服务;农业、物价、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联合行动,整顿农资市场,规范经营秩序,坚决打击坑农害农行为;金融、保险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涉粮生产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水稻生产抗灾保险服务;宣传文化部门要做好粮食生产宣传工作,开辟专栏对惠农扶粮政策和先进典型进行专题报道,营造粮食生产良好氛围,确保全年粮食生产任务的完成。
六、落实防控措施,认真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防灾减灾预案和应急响应制度,强化气象、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做到预警要早、反应要快、措施要实、指导到位,重点防范干旱、台风、洪涝、低温冻害等自然灾害。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粮食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种子储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对种子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市、县两级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种子检测机构购置仪器设备等,确保检测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粮食生产用种安全。要切实抓好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加强预测预报和统防统治工作,重点防控螟虫、稻飞虱、稻瘟病、纹枯病及马铃薯晚疫病等主要病虫害,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附件:2015年三明市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分解表(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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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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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里,确定管辖法院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咱们先了解一下基本的管辖规则。通常来说,要是因为保险合同起了纠纷要打官司,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过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情况就有点不一样了。这时候,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这个案子。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保险合同里有书面的协议管辖约定,并且这个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就得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打个比方,合同里写明了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来管,那这个约定就优先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要确定管辖法院,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书面的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而且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要是合同里没有这种约定,那就可以考虑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同时,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如果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可以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通过这样的方式,当事人就能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啦。所以,大家在遇到这类纠纷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选对管辖法院,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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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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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一般打保险合同纠纷官司,能去被告住的地方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的法院起诉。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的地方、运输的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的地方的法院也能管。 2、要是保险合同里有书面的协议管辖约定,而且这个约定没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就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说合同里写明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那就优先用这个约定。 3、实际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先看看合同有没有书面的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而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办;要是没有,就考虑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同时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情况,要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能选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么做能让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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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新疆法务律师

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遇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得依据民事诉讼法来确定。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保险合同里有书面协议管辖的约定,而且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那就得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合同约定了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那就优先适用这个约定。 实际确定管辖法院时,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书面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来。要是没有,就可以考虑被告住所地法院。同时,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情况。如果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还能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样就能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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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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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 通常,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 要是保险合同有书面协议管辖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合同约定由某特定地区法院管辖,那这个约定优先适用。 实际确定管辖法院时,先看合同有没有书面协议管辖条款。如果有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处理。要是没有,就考虑被告住所地法院。同时结合保险标的物情况,要是普通财产,可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能选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这样当事人就能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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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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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通常来说,因为保险合同纠纷要打官司的,既可以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能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那就还能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 有些保险合同里会有书面的协议管辖约定,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说,合同里写明了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那这个约定就优先适用。 在实际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书面的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而且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要是没有,就可以考虑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同时呢,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情况。如果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能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样就能保证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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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两年之后是否会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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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本身不会因时间流逝而失效,但借条涉及的债权有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要是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届满日起算;没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能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不过要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从宽限期届满日起算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用书面催款、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即便诉讼时效已过,借条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只是债务人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反悔。 所以,借条出具两年后一般不会直接失效,债权人仍能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诉讼时效,在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比如保留好催款的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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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盘锦律师 最近回复:

借条不会因为时间过去就失效,不过它涉及的债权可能会有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啥呢?简单说,就是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时间里不使用自己的权利,那义务人就有了抗辩权,这样权利人打官司可能就赢不了。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这个诉讼时效是三年。 要是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日期,那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到了那天开始算;要是没写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能让债务人还钱,但得给人家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这个准备时间结束那天开始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是债权人通过书面催款、发消息等方式跟债务人要过钱,或者债务人同意还钱,那诉讼时效就会中断,然后重新开始计算。 就算诉讼时效过了,借条里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只是债务人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要是债务人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过了为理由反悔。 所以啊,借条写出来两年后,一般不会直接就没用了,债权人还是能通过合法的办法去要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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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两年之后是否会失去效力

辽宁法务律师

辽宁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借条在法律上不会因为时间推移就没了效力,不过借条所涉及的债权可能会碰到诉讼时效的麻烦。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要是权利人在规定时间里不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义务人就有了拒绝履行的理由,权利人就可能打不赢官司。 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是三年。要是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日期,那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到了那天开始算。要是没写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能让债务人还钱,但得给人家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这个宽限期结束时开始算。 在诉讼时效期内,如果债权人用书面催款、短信、微信等方式跟债务人要过钱,或者债务人答应还钱,那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就算过了诉讼时效,借条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只是债务人有了拒绝履行的理由。不过要是债务人自愿还钱,之后就不能以过了诉讼时效为借口要回去。 所以,借条写了两年后,一般不会立马失效,债权人还是能通过合法方式去要债。建议债权人定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留好主张权利的证据,比如催款的书面文件、聊天记录等,避免债权因诉讼时效问题而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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