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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于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文       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 颁布时间:2019-08-01

  • 实施时间:2019-1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推进宗教事务管理和行政执法。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纳入网格管理的内容,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或者其他违法宗教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省宗教团体对其设立的宗教院校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宗教院校制定办学章程、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宗教院校必要的办学资金,为其开展教学活动提供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并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办学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育培养,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

宗教院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九条 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

宗教院校应当在招生前制定招生简章,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愿报名,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宗教教职资格认定备案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并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择优录取。

第十条 省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该宗教团体同意后,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宗教院校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或者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三个月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管理组织和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宗教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到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执行公务的,风景名胜区管理组织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各地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设置建议,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仰宗教的公民代表等组成。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管理组织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日常事务,加强财产和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扩建、异地重建寺观教堂,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拟扩建、异地重建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扩建、异地重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拟扩建、异地重建处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根据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宗教事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并保障其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条件的,所在地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申请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由信仰宗教的公民代表向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执。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并备案的非本省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其户籍需要迁入本省的,应当经有关宗教团体推荐,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相应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省天主教团体同意,并由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符合该宗教规定要求,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

(二)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非通常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本条例所称的非通常宗教活动,是指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宗教活动,但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除外。

非通常宗教活动的管理办法由省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其他组织、个人不得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宗教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本省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部事务;

(二)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三)不得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

(四)不得擅自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讲经讲道;

(五)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其保护范围,并可以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前款所列的宗教活动场所改作他用的,应当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人员等管理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人员变动等情况。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或者财务管理负责人离任,应当由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消防、治安管理、出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宗教事务部门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或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非通常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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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补个结婚证有急用,就代表结婚了吗?

王利云离婚律师

王利云离婚律师 最近回复:

先说重点:判决书不能用来补结婚证,也不等于拿着判决书就一直是已婚状态。 法条:《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才算解除。 分两种情况跟你讲清楚: 1.?如果这份是离婚判决书:一旦生效,你们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你们法律上已经离婚。民政局系统里不会再给你补发结婚证,根本办不了。离婚判决书就等同于离婚证。 ? 2.?如果是确认婚姻有效的判决书:那婚姻本身是存在的,可以拿着判决书去民政局补领结婚证。 ??重要提醒: 如果是离婚判决,就算你手里有判决书,也不能再去补办结婚证。想恢复婚姻,必须两个人一起去民政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才算复婚。

2小时前

债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转让在生活中很常见,但其中有不少法律规则需要大家了解。 债权不是随便就能转让的,它得具备可转让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如果是根据债权自身性质不能转让、双方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或者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就没办法进行转让。打个比方,如果双方约定这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要是有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这个约定对第三人就没有效力;要是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让,那对所有第三人都没效力。 债权转让得通知债务人。要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却没通知债务人,那这个转让对债务人就不生效。而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得到了受让人的同意。 债权转让后,相关的从权利通常也会跟着转移给受让人。不过要是这个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己的,那就不会转移。并且受让人拿到从权利,不会因为没办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没转移占有就受影响。 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他对原来债权人的一些合理抗辩理由,也能拿来对抗新的受让人。 另外,债务人还有可能主张抵销权。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他对原来的债权人也有债权,并且自己的债权比转让的债权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 法律建议: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合法地通知债务人,避免转让无效;受让人要注意审查债权的可转让性和相关从权利的情况;债务人遇到债权转让,要清楚自己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小时前

债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债权得具备可转让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像那些基于债权本身性质不能转让、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以及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就不能进行转让。比如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要是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同样不能对抗第三方。 2、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时,如果没通知债务人,那这个转让对债务人就没有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一般不能撤销,不过要是经过了受让人同意就另当别论。 3、从权利会跟着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受让人能获得和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除非这个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己的。而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会因为从权利没办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没转移占有就受影响。 4、债务人能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把对让与人的抗辩转而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还能主张抵销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比转让的债权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另一种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因为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在当下法律行业发展中,随着交易场景日益复杂多样,债权转让规则也在不断适应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4小时前

债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泸州法务律师

泸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债权转让时,有一些规则需要大家注意。 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于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就不可以转让。要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得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却没通知,那转让对债务人就不产生效力。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通知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债权转让后,从权利通常会跟着转移。受让人能取得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而且,就算从权利没办转移登记或未转移占有,也不影响受让人取得从权利。 债务人也有相应权利。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债务人还能主张抵销权:一是债务人对让与人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或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5小时前

债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转让要遵循这些规则: 债权得具有可转让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于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要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能对抗第三人。遇到这种约定不能转让情况的,就别进行转让,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没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债权转让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所以债权人转让债权后,要及时通知债务人。 从权利会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受是否办理转移登记或转移占有的影响。 债务人能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所以受让人要考虑到债务人可能行使抗辩权的情况。 债务人可主张抵销权。有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自身债权先于或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二是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出现这两种情况,债务人就可以主张抵销权利。

5小时前

债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转让得按下面这些规则来。 第一,债权得是能转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些债权不能转让,像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的、当事人约定不能转的,还有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的。要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这约束不了善意第三人;要是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让,那就约束不了任何第三人。 第二,得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把债权转出去,却没通知债务人,这转让对债务人就没用。而且债权转让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第三,从权利会跟着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能拿到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过那种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就算从权利没办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没转移占有,也不影响受让人取得从权利。 第四,债务人能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原来债权人的抗辩理由,也能拿来对抗新的受让人。 第五,债务人能主张抵销权。有两种情况可以这么做,一种是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时,自己对原来债权人有债权,并且这个债权比转让的债权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另一种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

2小时前

被上网追逃的人会不会去坐牢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被上网追逃的人不一定得坐牢。上网追逃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就是他们依照职权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录入公安网追逃系统,以此来抓捕犯罪嫌疑人。一般适用的是那些已经被公安机关初步查证有犯罪嫌疑,可人却在逃的人。 那到底会不会坐牢,关键得看法院的判决。按照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没经过法院依法判决,都不能确定一个人有罪。就算被上网追逃了,要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一些情况,比如犯罪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法律不把它当成犯罪;犯罪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有特赦令免除了刑罚;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受害者没去告诉或者后来又撤回告诉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出现这些情况,法律规定是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是经过法院审判,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还得判监禁刑罚,那肯定就得坐牢。但要是被认定无罪,或者虽然有罪,不过符合缓刑、单处罚金这些不用坐牢的条件,那就不用去坐牢啦。所以,不能觉得被上网追逃就一定会坐牢,得看最终的审判结果。

2小时前

被上网追逃的人会不会去坐牢

律图景德镇律师

律图景德镇律师 最近回复:

被上网追逃,大家可别以为就一定会坐牢。上网追逃其实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就是警察为了抓住犯罪嫌疑人,把在逃嫌疑人的信息录入公安网追逃系统。一般是那些有初步证据证明涉嫌犯罪,还躲起来不见人的家伙会被追逃。 但一个人最终会不会进监狱,得法院说了算。依照咱们国家法律里的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没经过法院正式审判定罪,谁都不能说这人就是罪犯。即使被上网追逃,也不意味着就一定会被判刑坐牢。要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情节特别轻,危害也不大,法律不认为这算犯罪;或者犯罪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还有被特赦不用再受处罚;属于那种要自己去法院起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当事人没起诉或者又撤了诉;甚至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等情况,按照法律是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是经过法院审判,认定这人确实犯罪了,而且得关起来服刑,那他就得坐牢;但要是被判无罪,或者虽然有罪,不过符合缓刑条件,在家接受监管就行,又或者只需要交点罚金,那就不用去坐牢啦。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如果被上网追逃,最好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争取宽大处理。毕竟越躲只会让事情越糟,主动配合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

2小时前

被上网追逃的人会不会去坐牢

江西法务律师

江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被警方上网追逃的人,不一定就得去坐牢。上网追逃其实是公安机关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就是为了抓住犯罪嫌疑人,把在逃嫌疑人的信息录入到公安网追逃系统里。一般来说,是那些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了初步犯罪证据、人却在逃的人,才会被上网追逃。 2、一个人会不会坐牢,最终得看法院怎么判。按照法律的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没经过法院正式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有罪。就算被上网追逃了,要是经过侦查,发现这个人犯罪情节特别轻,危害不大,从法律上来说算不上犯罪;或者犯罪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间;又或者已经有特赦令免除了刑罚;还有一些按照刑法规定,得有人去法院告状才处理的犯罪,结果没人去告或者告状的人又撤了;甚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死亡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都不用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过法院审判,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而且得关到监狱里服刑,那肯定就得去坐牢了 。但要是被认定没罪,或者虽然有罪,不过符合判缓刑、只交罚金这种不用关到监狱里的条件,那就不用坐牢。

2小时前

被上网追逃的人会不会去坐牢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被上网追逃不意味着一定会坐牢。上网追逃是公安机关为抓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侦查手段,会把在逃嫌疑人信息录入公安网追逃系统。适用上网追逃的是有初步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且在逃的人。 一个人会不会坐牢,最终由法院判决说了算。按照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没经过法院依法判决,谁都不能被确定有罪。就算被上网追逃了,要是侦查后发现存在一些情况,比如犯罪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依照法律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法院审判后,认定嫌疑人有罪,而且要处以监禁刑罚,那嫌疑人就得坐牢。但要是被认定无罪,或者虽然有罪,不过符合缓刑、单处罚金等不用关在监狱里的刑罚适用条件,就不用坐牢。所以,被上网追逃后最终坐不坐牢,得看具体的司法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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