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文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 颁布时间:2013-12-19

  • 实施时间:2013-12-19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

第八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矿业开发总量,优化矿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用途的矿产资源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规划禁采区、规划限采区和规划开采区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地)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市(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洪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经依法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成为探矿权人。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在探矿施工过程中违反勘查设计取得的矿产品,应当上交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六条 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产资源状况相适应,严格限制小型矿山企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成为采矿权人。

开采河砂等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办理采矿登记前,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有审批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作,并申请采矿登记。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的,视为放弃矿区范围。

中型以上矿床的保留期为二年;小型矿床的保留期为一年。在保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新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萤石、宝玉石以及其他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稀缺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用途的矿产资源;

(三)年产量一百万吨以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金属矿产资源;

(二)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一百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三)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资源;

(二)年产量二十万吨以上五十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限制开采年产量二十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确需开采的,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的申请可以一并提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审批。

第二十三条 露天开采石矿、石灰石矿等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设计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从事采矿活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治理。

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分期缴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

治理备用金由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收,存入银行专户,专项管理,所有权属于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土地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应当及时退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实行分期治理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治理备用金分期返还采矿权人。

治理备用金的缴纳及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矿山用地、爆破物品准购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采中型以上矿床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开采小型矿床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指标。

禁止用采富弃贫、滥采乱挖等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照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或者露天开采现状图。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大、中、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第三十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要变更采矿许可证核定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重点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或者向矿业开发集中的地区派遣巡回矿产督察员,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中的治理措施,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重新治理;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全部或者部分转为治理费用,由矿山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治理,多余部分返还给采矿权人。采矿权人不再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土地复垦费。

第三十四条 工商、地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采矿权人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三十五条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原登记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探矿权、采矿权,但原登记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地质环境,对可能诱发或者造成地质灾害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预防或者治理措施,防止地质环境恶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发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审批发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审批发证的;

(四)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不文明执法,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3小时前

事故致人死亡,谅解书已签,逝者家属反悔,怎么解决?

李艳龙律师

李艳龙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详细聊一下。

3小时前

离婚之前把自己的工资存女儿名下可以吗?

陈侃律师

陈侃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离婚之前把自己的工资存女儿名下可以吗

3小时前

请问我该怎么办,因树丫严重影响了我的地采光,他的地与我的地是挨着的,他栽风景树的地是属基本农田,我想问的是?

韩璐律师

韩璐律师 最近回复:

优先协商沟通:先和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定期修剪树枝,或移除违规栽种在基本农田的树木,解决采光影响问题。 申请基层调解:协商不成的,可找当地村委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对方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栽树的行为。 诉讼维权

3小时前

结婚不足1年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结婚不足1年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3)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分割财产时会少分或不分。 (4)若双方对财产归属有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具体分割要依据财产实际来源、出资情况等判断。 提醒:离婚财产分割复杂,实际情况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4小时前

结婚不足1年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律师 最近回复:

(一)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依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二)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归个人,例如一方婚前财产。 (三)特殊情况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四)约定优先 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且合法有效,按约定处理。具体分割要根据财产实际来源、出资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5小时前

结婚不足1年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结婚不足1年离婚,财产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 2.夫妻共同财产含婚姻存续期工资、收益等,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归个人。 3.一方有隐藏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4.有合法有效书面财产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具体分割依财产来源、出资等判断。

5小时前

结婚不足1年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律图房山区律师

律图房山区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结婚不足1年离婚时,财产分割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同时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涵盖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多种收益,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财产分割,若协商无果,法院会依相关原则判决。若一方存在隐藏等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少分或不分。并且,若有关于财产归属的合法书面约定,便按约定分割。具体的财产分割还需考虑财产实际来源和出资等情况。若对离婚财产分割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6小时前

结婚不足1年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婚不足1年离婚时财产分割要保障公平合理。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共同财产涵盖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多种收益,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归个人。若一方有隐藏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分割时会少分或不分。有合法有效书面财产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应坦诚沟通,就财产分割友好协商,达成公平协议。 2.收集好财产来源、出资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协商不成时维护自身权益。 3.若发现对方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及时保留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3小时前

婚后用一人名贷款买车应归谁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婚姻生活里,婚后用一个人的名字贷款买车,这车到底归谁,这里面的法律门道可得弄清楚。一般来说,在夫妻结婚之后,两人一起挣的钱买的东西,基本都算夫妻共同的。就拿买车这事举例,哪怕车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贷款也是这个人去办的,但只要买车的钱是夫妻一起挣的,那这辆车就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有实实在在的证据能表明,买车的钱是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就有的,而且夫妻两人还专门约定好了,这辆车就归出钱的那个人,那这车就只属于这一方。 要是夫妻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涉及到分割财产,对于这辆车的处理方式就不同了。如果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商量车归谁。要是商量不拢,法院就会出马,根据实际情况,偏向于照顾带着孩子的一方、女方还有在婚姻里没犯错的一方来做判决。同时,没还完的车贷,也是夫妻两人一起的债务,都得一起承担。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婚后买车时,不管是出钱还是约定车辆归属,最好都留下书面的证据,这样以后万一有纠纷,也能有个说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5小时前

婚后用一人名贷款买车应归谁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婚后用一个人的名字贷款买车,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结婚后的这段时间里,两人所获得的财产大多都是共同拥有的。哪怕车子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并且是以这个人的名义去贷的款,只要买车的钱是来自夫妻共同的财产,那这辆车就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2、要是有证据能表明买车的钱是一方在结婚前就有的个人财产,而且夫妻两人也约定好了这辆车归出钱的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这辆车就只属于这一方。 3、当夫妻离婚要分割财产时,如果车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商量车归谁。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会综合实际情况,按照更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没有过错一方利益的原则来做判决。同时,还没还完的车贷就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需要两人一起承担。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