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于2001年12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0日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 颁布单位: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 文       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 颁布时间:2016-04-21

  • 实施时间:2016-04-21

  • 时 效  性:废止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与堤防的建设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郁江、邕江、左江、右江、红水河、武鸣河、清水河河段以及城市内河及其支流。

本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是指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水塘江、良庆冲、楞塘冲和八尺江。

本条例所称堤防,是指河道沿岸用于防洪排涝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洪堤坝、护岸、护栏、涵闸、涵管、排涝泵站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的建设、整治、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邕江已建堤防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市城市内河管理机构(以下与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统称市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高速环道内(不含高速环道路基下部分)内河干流和八尺江邕宁行政区域内干流河段、那平江南梧大道下游干流河段,大岸冲龙潭水库坝脚下游干流河段、四塘江沙江汇合口下游干流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河道管理机构行使河道与堤防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其他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与堤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与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违反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河道与堤防建设

第七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规划,由管理该河道堤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与堤防建设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应当保证防洪和航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兼顾交通道路、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建设。

第九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集,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河道与堤防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贴息贷款;

(三)金融机构贷款;

(四)中央、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补助;

(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资金。

河道与堤防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河道与堤防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向负责管理该河道与堤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项目建议书审查、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河道与堤防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人民政府优先用于河道与堤防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河道设定管理范围。

邕江已建堤路园河段,以两岸堤防堤顶防浪墙背水面外延二十米之间的水域和陆域为河道管理范围。

其他有堤防河道(段),以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和陆域及堤防背水坡脚起外延八米的护堤地为河道管理范围。

已整治的无堤防河道(段),以实际整治征地线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河道管理范围。

未整治的无堤防河道(段),以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为河道管理范围;无防洪规划的,以两岸河道自然岸线之间的水域和陆域为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制度与采砂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禁止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防护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负责管理该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拦河筑坝以及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擅自搭盖建(构)筑物;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

(四)设置拦河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非河道堤防管理人员操作河道堤防上的涵闸闸门;

(七)擅自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行为造成河道淤积的,责任人应当负责清淤或者承担清淤费用。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负责管理该河道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河道管理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拆除护河设施;

(二)临时设置训练场、运动场、停车场等场所;

(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等;

(四)设置广告牌。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应当采用易拆结构,并在规定的情形和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考古发掘等活动,应当经负责管理该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堤防施工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管理该堤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跨县(区)的河道,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广西,第25条)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施工,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项目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缴纳临时占用费。

临时占用费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河道与堤防的维修和养护。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为二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河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第二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物品、工具,并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1小时前

快递员被恶意投诉了,如何处理?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快递员被恶意投诉,先留存工单、聊天、录音、监控、签收记录和客户评价,向快递公司书面申诉,要求复核并撤销处罚。公司若据此罚款、扣工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追回。投诉人捏造事实损害名誉的,可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警追究诽谤责任。别冲动争吵,依法维权最稳。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1小时前

美容院交了3000块不退钱如何处理,追问:我投诉后多久有结果?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先和美容院协商,要求退还未消费的3000元,留好付款记录、合同、聊天记录。协商不成,向市场监管机关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金额小可走小额诉讼。投诉后通常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受理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商家拒绝调解会提前终止,你可转起诉。若对方违约或跑路,尽快起诉并申请保全。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1小时前

想了解,拖欠工资多长时间就不能起诉?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拖欠工资不是看多久就绝对不能起诉,而是先走劳动仲裁。一般仲裁时效一年,从知道被欠薪起算;还在职的,追索拖欠报酬不受这一年限制。离职后,要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拖过可能败诉。别等,尽快留好工资条、考勤、聊天记录、欠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若持有明确工资欠条且不涉其他劳动争议,可直接去法院起诉。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交流。

1小时前

于2009年在舅舅家农村宅基地上合伙建房,如今2026年表弟已确权办了产权证,他和他妈不接受协商调解要求直接起诉?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表弟确权不等于当年出资白送。你若有出资凭证、协议、转账或证人,可起诉他母子,主张返还建房款并按房租收益、房屋增值折价补偿;他继承舅舅遗产的,在遗产范围内担责。宅基地房不能分割,就要求补偿。赶紧固定证据,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立案,租金收益可一并主张。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1小时前

我的脚腕崴了一下,肿了医生检查说以前受过伤,里面还有一个囊肿,这次又细菌感染了,需手术治疗,这还算工伤吗?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上班时崴脚,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通常算工伤。旧伤和囊肿不当然排除,但细菌感染是否算,要看与这次崴脚的因果关系,可能属工伤后续治疗。先让单位三十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办你一年内自己申请。留好考勤、目击证明、病历和监控。认定后再谈手术费和停工留薪。若不认定,可按医保处理,并视情况向单位主张。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1小时前

请问假如我现在起诉他,过了起诉期了没有?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你若是劳动关系,欠薪要先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从2025年9月25日离职起算一年。期间单位给过三万、你催要,都会导致时效中断并重新算,所以现在通常没过。若是劳务关系,可直接起诉,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赶紧收集欠条、工资记录、转账和聊天记录,尽快申请仲裁或立案主张余款。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1小时前

单位调岗后不想去,单位想给办待岗合法吗?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得双方协商一致。你不同意,单位不能硬调,更不能没停工停产就让你待岗。真停产能待岗,但也要按规定发生活费。建议你书面拒绝调岗,继续去原岗位打卡,留好通知、聊天和考勤。单位若停岗降薪,可去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岗位、补发工资;也可被迫解除合同要经济补偿。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 询。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