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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5月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5月9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主席令第31号

  • 颁布时间:1997-05-09

  • 实施时间:1997-05-09

  • 时 效  性:2018年3月20日失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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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介绍人说投资方跑了,当时是把钱给了介绍人,我实际没有见到过投资人,然后收走了我的10万投资费,介绍人说要带我投资?

张津豪律师

张津豪律师 最近回复:

能否让介绍人还这10万元,关键看介绍人在其中是什么角色,以及钱的性质。 若介绍人只是中介,且能证明已将款项转给实际投资方,你原则上应向投资方主张权利,介绍人一般不承担投资亏损;但若他虚构项目、隐瞒关键事实、虚假承诺,可依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其赔偿损失。 若介绍人以自己名义收钱,并承诺“保本”“固定回报”“还本付息”,则可能构成民间借贷,你可要求其返还本金及合法利息。若他受你委托转交,却未转交或说不清资金去向,你可依委托合同或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若他根本没有真实投资方,收款后非法占有,可能涉嫌诈骗,应尽快报案,同时保留民事追偿途径。 建议你立即固定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收据、录音、资金流向等证据,先书面催告,再考虑起诉介绍人及实际收款人。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你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具体能否胜诉,需结合证据判断,建议带材料咨询当地律师。

1小时前

停运损失费能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交通事故赔偿里,停运损失费一般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交强险主要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出事故后给第三方(也就是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简单来说,就是直接受到事故影响而产生的损失,像车子碰撞损坏要维修、人受伤要治疗这种直接的情况。 但停运损失就不一样了,它属于间接损失。打个比方,一辆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的运营车,出事故后没法正常拉货或者载人,原本能赚到的钱就赚不到了,这就是营运损失。这种损失是无法在交强险的赔偿中得到索赔的。法律有明文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明,如果是依法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事故无法运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车主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法院也会支持。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让交强险保险公司来出这笔钱。不过,实际情况也会有不同,要是事故双方或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事先有特殊的约定,那就得按照约定的内容来确定赔偿的责任人。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如果你是运营车辆的车主,最好提前了解保险条款,看看有没有专门针对停运损失的保险。要是没有,在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停运损失赔偿时,记得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向侵权人索赔。

3小时前

停运损失费能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律图綦江区律师

律图綦江区律师 最近回复:

1、一般来说,交强险是不会去承担停运损失费的。交强险主要赔偿的,是给第三方(也就是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直接财产损失。它的赔偿范围,就是被保险的机动车出了交通事故后,给第三方带来的这些直接损失。 2、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简单讲,就是出了交通事故后,车辆没办法正常运营,原本能赚到的钱赚不到了,这部分损失就是停运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像那些专门搞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为事故没法继续经营,产生了合理的停运损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法院是支持的。但这里面并没有把停运损失算到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里。 4、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判侵权人来赔停运损失,而不是让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不过,具体谁来承担责任,还得看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是交通事故双方,或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那就得按照约定来办。

5小时前

停运损失费能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重庆法务律师

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交通事故里,停运损失费一般不由交强险赔。交强险主要赔偿被保险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而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指事故后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导致预期可得利益没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像搞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为事故没法正常经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找侵权人赔偿,法院会支持,但这没把停运损失算进交强险赔偿范围。 在实际司法案件中,法院大多判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不是让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不过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如果事故双方或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有特别约定,那就按约定来。所以遇到这类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责任承担者。要是还有疑问,建议精准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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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费能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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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费通常不由交强险承担。交强险主要赔偿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相关法律,交强险赔的是第三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是事故后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导致的预期可得利益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会支持,但该损失未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 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一般判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而非交强险保险公司。但具体责任承担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果交通事故双方、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有特殊约定,就按约定执行。所以,涉及停运损失赔偿问题,要先看有无特殊约定,没有的话通常由侵权人承担。

5小时前

停运损失费能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停运损失费通常不由交强险负责赔偿。交强险主要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给第三方(也就是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里的赔偿是针对第三方遭受的直接损失,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简单来说,停运损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车辆没办法正常运营,导致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没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是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为交通事故没办法正常经营,由此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法院是会支持的。但这个规定并没有把停运损失算进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在实际的司法案件里,法院一般会判决让侵权人来赔偿停运损失,而不是让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不过,具体谁来承担责任,还得看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是交通事故双方,或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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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会有什么样的补偿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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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能拿到多少补偿,得看具体情况。 有些机动车会被国家强制报废,像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者经过修理调整后,还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里对在用车辆的要求。还有的车,就算经过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排放的污染物、噪声依然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另外,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都没拿到检验合格标志的,也会被强制报废。 报废补偿和车辆类型、当地政策有关。一般政府会有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会参考车辆排量、车型等。比如小型汽车和大型货车,补贴金额差别就挺大。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也会给一定的回收费用,这主要是看车辆的金属含量、零部件状况等。不过这部分费用比较少,因为主要是按车辆残值算的。 车主报废机动车时,得先了解当地的报废补贴政策。然后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把车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企业会给《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之后车主拿上这个证明和其他材料就能申领补贴了。

2小时前

报废机动车会有什么样的补偿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报废机动车的补偿得看不同情况来定。在咱们生活里,有些机动车是会被国家强制报废的。像那些用了一定年限的车,或者经过修理和调整,还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里对在用车辆要求的;又或者就算修理调整了,甚至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的污染物、产生的噪声依旧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辆要求的;还有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都没拿到检验合格标志的,这些情况的机动车都在强制报废范围内。 报废补偿会因为车辆类型和地方政策不一样而有差别。通常政府会出台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车辆排量、车型等有关系。打个比方,小型汽车和大型货车的补贴金额就差得挺多。另外,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也会根据车辆的金属含量、零部件状况等给一定回收费用,不过这钱主要是基于车辆的残值,相对来说比较少。 要是车主打算报废机动车,得先去了解当地的报废补贴政策,把相关证件和材料准备好。然后把车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企业会给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车主拿着这个证明等材料就能去申领补贴了。建议车主在处理报废机动车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别为图小便宜把车卖给不正规的地方,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小时前

报废机动车会有什么样的补偿

律图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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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机动车能拿到多少补偿,得看具体情况。当机动车出现下面这些情况时,国家会强制报废:到了一定使用年限;就算经过修理和调整,还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里对在用车辆的要求;哪怕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依然不符合国家标准里对在用车辆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都没拿到检验合格标志。 2、报废补偿和车辆类型、当地政策有关。通常政府会有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可能和车辆排量、车型等挂钩。像小型汽车和大型货车,补贴金额就差很多。 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也会给一笔回收费用,金额高低取决于车辆金属含量、零部件状况等。不过这笔钱一般不多,主要是按车辆残值来算的。 4、车主报废机动车时,先了解当地的报废补贴政策,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把车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企业会开《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车主凭证明等材料就能去领补贴了。

3小时前

报废机动车会有什么样的补偿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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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后能拿到多少补偿?这得看具体情况。当机动车出现达到使用年限、维修后仍不符合安全或环保标准、连续3个检验周期没拿到检验合格标志等情况,国家会强制报废。 报废补偿和车辆类型、当地政策有关。政府通常会有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车辆排量、车型挂钩,像小型汽车和大型货车的补贴金额就差很多。另外,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也会给回收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基于车辆的金属含量、零部件状况等车辆残值,所以相对较低。 车主报废机动车时,要先了解当地报废补贴政策。然后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把车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企业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车主凭这个证明等材料就能申领补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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