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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2009]5号

  • 颁布时间:2009-04-24

  • 实施时间:2009-05-13

  • 时 效  性:废止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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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地界纠纷是农村常见的纠纷类型,下面我从纠纷产生原因、解决途径等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纠纷产生原因 历史遗留问题 :在过去,农村宅基地的划分可能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书面记录和精确的测量,导致地界模糊。例如,几十年前分配宅基地时,可能只是大致划定范围,随着时间推移,当事人对具体边界的记忆出现偏差。 证件不明确 :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上标注的地界信息可能存在错误、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比如,证件上的尺寸与实地测量存在差异,或者界址描述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 私自扩建 :部分村民为了扩大自己的使用面积,未经合法审批私自对宅基地进行扩建,侵占了相邻宅基地的部分区域,从而引发地界争议。 解决途径 自行协商 :这是解决宅基地地界纠纷的首选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地界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建议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宅基地使用证、老地契、邻居证言等,以便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益。 村委会调解 :如果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请求村委会进行调解。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在调解过程中能够依据相关的村规民约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行政处理 :若村委会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这些部门会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诉讼解决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宅基地地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 :无论采取哪种解决途径,证据都是关键。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与宅基地地界相关的证据,如土地使用证、规划图纸、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遵守法律法规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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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几年老人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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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人过世后,处理其银行存款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确定存款情况 家属首先要确定老人是否有银行存款以及存款所在的银行和账户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 查看老人的存折、银行卡、存单等相关凭证。 - 询问老人的亲朋好友,看是否知晓相关信息。 - 若有必要,可以向老人可能开户的银行进行查询,但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如老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办理继承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老人去世后,其银行存款属于遗产,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定继承 :如果老人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 :如果老人留下了有效的遗嘱,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支取存款所需材料及流程 小额存款 :为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了相关通知,简化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手续。 适用条件 :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具体金额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没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时所有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无争议。 所需材料 :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签字的承诺书。 流程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银行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提取。 大额存款 :一般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或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继承权。 继承公证 : 所需材料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如存折、存单等)、遗嘱(如有)等。 流程 :所有继承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机构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进行核实。经审查无误后,出具公证书。继承人凭借公证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手续。 法院诉讼 : 适用情况 :当继承人之间对存款继承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流程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和判决。继承人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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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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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包含很多方面,常见的如夫妻之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矛盾;父母与子女间赡养、分家析产等方面的冲突;还有兄弟姐妹之间在遗产继承上的分歧,等等。你能跟我详细说说你遇到的家庭矛盾具体情况吗,比如涉及的家庭成员是谁、矛盾发生的起因、目前的状况等,越详细越有利于我为你分析并提供相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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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着和宝宝休息一下,这时我抱累了,前两天一位电动车司机行驶开来,有一件事情想咨询您一下,我是一位宝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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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先别着急,慢慢说。听您目前讲的情况,好像是前两天有个电动车司机开过来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是不是这个电动车和您或者宝宝有了一些接触,比如发生碰撞之类的意外情况呀?您可以详细跟我说说具体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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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金妻子与儿子的分配比列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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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金并不是遗产,但在分配时通常会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处理。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也就是说,在工亡赔偿金的分配上,如果只有妻子和儿子作为近亲属参与分配,且不存在特殊情形,妻子和儿子通常是按照 1:1 的比例进行分配。 不过,在实际分配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如果妻子或儿子存在以下情形,可能会对分配比例有所调整: 适当多分 :如果一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在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与死者共同生活等,法院可能会酌情让该方适当多分。比如,儿子是未成年人或者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需要更多经济支持,可能会适当多分配。 适当少分或不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例如妻子有能力却在死者生前对其不管不顾,那么在分配时可能会少分。 如果工亡职工还有父母等其他近亲属,他们也作为第一顺位参与分配,一般也是均等分割,具体比例就是按照人数平均分配,比如,有妻子、儿子和父母,那么通常就是四人均分,各占 25% 。 最终的分配问题可以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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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城镇户口,因农村母亲去逝,想把户口转到乡镇母亲所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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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城镇户口想要转成农村户口(包括转到乡镇母亲所在的村)是比较困难的,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有可能实现的,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能否办理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 目前,很多地区对于非转农有严格的政策限制。通常来说,因为农村涉及集体土地等权益,所以各地对于城镇户口转回农村户口把控较严。 可能允许迁移的情形及条件 子女投靠父母 :如果满足子女投靠父母的条件,有可能办理户口迁移。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对于这种投靠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要求投靠人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且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 继承房屋等情况 :若母亲留下了农村的合法房产,你基于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部分地区可能会允许你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不过这也需要符合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 办理流程 如果当地政策允许你将户口转到乡镇母亲所在的村,一般的办理流程如下: 1. 提出申请 :向拟迁入地的户籍管理部门(通常是当地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母亲的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如果涉及继承房屋)等。 2. 审核材料 :户籍管理部门会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社区(村)同意 :可能需要经过所在社区(村)的同意,获得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你符合当地的入户条件。 4. 办理迁移手续 :审核通过后,按照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包括领取准迁证、办理迁出手续等。 建议你先向母亲所在村的村委会咨询,了解当地对于户口迁移的具体政策和要求,同时向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详细了解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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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的女,能否继承生产队分配的国家土地,且亲人都离世了?

衡阳封云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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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嫁出的女儿能否继承生产队分配的国家土地,且在亲人都离世的情况下,需要分情况来看: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当户内的亲人都离世后,如果该出嫁女儿的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该农户的成员,那么承包经营权不能由其继承。因为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户内成员全部死亡,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 但如果出嫁女儿的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属于该农户的成员,那么其可以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不过这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继承,而是基于其作为农户成员的身份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林地和“四荒地”等其他方式的承包 林地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因为林地的生产周期长,投入大,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和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所以,嫁出的女儿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只要是合法继承人,都可以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荒地”等其他方式的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所以嫁出的女儿也可以依法继承相应的权益。 土地上的收益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土地,土地上的收益,如农作物、果实等,属于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在亲人离世后,嫁出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这些收益。 综上所述,嫁出的女儿能否继承生产队分配的国家土地,要根据土地的类型、女儿的户口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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