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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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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五条 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章 执(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从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本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己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二)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规避计价中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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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贪污罪协助人员该怎么处罚

天水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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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实施贪污行为的人,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从犯,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来处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 依据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会根据情节轻重,结合贪污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来定。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来说,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协助人员在犯罪里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以及其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等情况。若协助人员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作用极其轻微,量刑时可能大幅从轻,甚至免除处罚。但要是虽为协助,却在犯罪中起到关键辅助作用,量刑时从轻、减轻的幅度就会相对小些。 如果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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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贪污罪协助人员该怎么处罚

甘肃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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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有人协助实施贪污行为,那这人可能会被认定为贪污罪的从犯,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罚。啥是从犯呢?就是在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会根据情节轻重,结合贪污数额、犯罪情节等来量刑。而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来说,要是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交罚金;要是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能要交罚金或者被没收财产;要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可能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也会有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如果是多次贪污还没处理的,会按照累计的贪污数额来处罚。 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协助人员在犯罪里具体发挥了什么作用、参与的程度有多深、因为他的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后果等。要是协助人员在共同贪污犯罪里的作用特别小,那在量刑的时候可能会大幅度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但要是虽然是协助,但在犯罪中起到了关键的辅助作用,那量刑时从轻、减轻的幅度就会相对小一些。

4小时前

对涉嫌贪污罪协助人员该怎么处罚

白银法务律师

白银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会在他人实施贪污行为时提供协助。要知道,这种协助实施贪污行为的人员,是有可能构成贪污罪从犯的。从犯,简单来说,就是在共同犯罪里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贪污罪会根据情节轻重来处罚。对于从犯,法律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的处罚标准是这样的:要是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得交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还要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也会有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要是多次贪污且没经过处理,那就按照累计的贪污数额来算。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协助人员在犯罪里具体起了什么作用、参与的程度如何、其行为导致了怎样的危害后果等。要是协助人员在共同贪污犯罪里作用非常小,在量刑时可能会大幅度从轻,甚至免除处罚;但如果虽然只是协助,却在犯罪中起到了关键的辅助作用,那么量刑时从轻、减轻的幅度就会小一些。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如果发现身边有人在实施贪污行为,一定不要去协助,这可是违法犯罪的事。要是不小心已经参与其中,要尽快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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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贪污罪协助人员该怎么处罚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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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是有人帮着实施贪污行为,那这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贪污罪的从犯。从犯呢,就是在大家一起犯罪的时候,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一旦被认定为从犯,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罚。 2、按照刑法,对犯贪污罪的,会根据情节轻重,结合贪污数额、犯罪情节等情况来进行处罚。对于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直接免予处罚。具体来说,如果贪污的钱数比较多,或者有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交罚金;要是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的情节,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能要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要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也要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要是多次贪污都没处理过,那就把贪污的数额加起来一起算。 3、在实际的司法审判里,法院会综合考虑帮忙的人在犯罪里具体起了啥作用、参与到啥程度、他的行为造成了多严重的危害后果等情况。要是这人在共同贪污犯罪里作用特别小,量刑的时候可能会大幅度从轻,甚至直接免予处罚;要是这人虽然是帮忙的,但在犯罪里起到了很关键的辅助作用,量刑的时候从轻、减轻的幅度就会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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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贪污罪协助人员该怎么处罚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帮人实施贪污行为,可能会构成贪污罪从犯。从犯就是在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要是成了贪污罪从犯,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对贪污罪的处罚,会根据情节轻重,结合贪污数额、犯罪情节等情况来定。而对于从犯,是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来说,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交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会交罚金,也可能会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样会有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要是多次贪污没处理,会按照累计的贪污数额来处理。 在法院判案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协助人员在犯罪里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还有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等情况。要是这个协助人员在犯罪里作用非常小,量刑时可能会大幅从轻,甚至免除处罚;但要是这人虽然是协助,可起到的辅助作用很关键,那么量刑时从轻、减轻的幅度就会比较小。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精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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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合作合同无效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荆门法务律师

荆门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饭店合作合同被认定无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先说说返还财产。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像合作买的设备、食材,能返还的就还给原所有人。要是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就得折价补偿,比如已消耗或难返还的物品,按市场价值折价。 再讲讲过错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得赔偿对方损失。要是双方都有错,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一方隐瞒饭店重大债务致合同无效,那他要赔对方签合同和履约的损失,像筹备费。要是双方都有错,如一方没充分调研,另一方隐瞒经营状况,就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还有,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依然有效。各方能就有效部分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也能重新协商合作方式。 处理饭店合作合同无效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返还财产范围、过错责任比例,平衡双方利益。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先和对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4小时前

饭店合作合同无效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鄂州法务律师

鄂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要是饭店合作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先说返还财产这一块。因为这个无效合同得到的财产,一般都要返还回去。像双方合作买的设备、食材这些,如果能还就还给原来的主人。不过有些东西已经用掉了或者很难返还,那就按照市场价值折算成钱来补偿。 还有过错赔偿责任。要是有一方有错导致合同无效,那就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说,一方瞒着饭店有重大债务的问题,让合同成了无效合同,那这一方就得赔偿对方签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受的损失,像筹备时候花的钱。要是双方都有错,就像一方没做好市场调研,另一方又隐瞒了一些经营情况,那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分担损失。 另外,要是合同只是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那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双方可以接着按照有效部分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商量一个新的合作办法。 处理饭店合作合同无效的事儿,得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返还财产的范围,还有过错责任的比例,这样才能平衡双方的利益。

6小时前

饭店合作合同无效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黄石法务律师

黄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当饭店合作合同被判定无效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处理的依据。 先说财产返还。要是因为这份无效合同拿到了财产,一般得把东西还回去。像合作时一起买的设备、食材这类,能原物返还就还给原来的主人。不过有些东西,像已经用掉的食材,或者难以原样退还的物品,就得按照市场价格折算成钱来补偿。这就好比你借了别人的东西,能还就还,还不了就按东西的价值赔给人家。 再说过错赔偿。要是有一方在合同里犯了错,导致合同无效,那这方就得赔偿对方因为签合同和履行合同受的损失。比如一方偷偷瞒着饭店有大笔债务的事儿,让合同成了无效合同,那他就得赔偿对方筹备饭店花的钱。要是双方都有过错,像一方没好好做市场调查,另一方又藏着部分经营情况,那就得根据各自错的大小来分担损失。 还有,如果合同只是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那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这时候,双方可以接着按照有效部分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也可以重新商量合作的办法。 遇到饭店合作合同无效的情况,得根据实际事儿来定财产返还的范围和过错责任的比例,这样才能让双方的利益都平衡。建议大家签合同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合同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要是真遇到合同无效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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