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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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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开办、经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有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从事现货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的规划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监督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场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根据市场规模和治安、消防需要,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质监部门负责市场计量监督工作,管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依法查处市场内的计量违法行为。

食药部门负责市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价格部门负责督促市场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店外店等违法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商会、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七条 市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市场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营性土地政策和市场建设规范。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九条 市场开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市场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测合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依法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或者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应的消防、安全、环保、卫生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拟定并推荐入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参照使用。

市场开办者通过租赁商业用房开办市场的,场内商位租赁期不得超过商业用房的租赁期。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设施,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订市场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计量、重要商品备案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调查处理;

(二)设置符合规定的复检计量器具;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监部门备案;督促场内经营者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强制检定;

(三)制止市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及流动经营行为;(四)保证市场内通道畅通,场内外周边环境整洁;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经营者予以清退;

(六)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

(七)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倡导诚信、文明经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可能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及时向市场所属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切实保障市场经营秩序的稳定。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场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第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用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的场所,做好检测工作并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对场内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根据与市场开办者的合同转让或者转租商位的,受让人或者承租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场内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的申请;

(二) 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 对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四) 拒绝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五) 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六)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并建立进销货台帐。

场内经营者销售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还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工商、质监、食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市场内商品质量实行抽查检测,并将抽查检测结果在市场内公示。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或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投诉,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市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账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民间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交易会,早市、夜市,物流园区,以租赁柜台为主的商场、商贸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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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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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里,要是一方不在家,另一方是能够起诉离婚的。起诉离婚是咱公民拥有的法定权利,就好比咱去市场买菜有挑选的权利一样,只要你能明确指出要告的是谁,清楚说出自己的诉求,还有能支撑诉求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案件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你的离婚起诉。 一方不在家并不会阻碍另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是被告下落不明,也就是不知道人在哪里,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诉讼文书。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会通过一定的方式把相关文书信息公布出来,从公告发出来那天开始算,过了规定的时间,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了这些文书。等公告期结束,法院就可以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得是夫妻感情真的已经破裂才行。作为起诉的一方,也就是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像重婚、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这类法定的情况。要是拿不出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所以呢,打算起诉离婚的朋友,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避免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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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浙江法务律师

浙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即便一方不在家,另一方也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起诉时,只要有确定的被告,清楚说明自己的诉求和事情经过,并且该案件归所起诉的法院管,法院就会受理这个案子。 2、一方不在家不耽误另一方去起诉。要是被告找不到人,法院会通过登公告的方式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件。从公告发出去那天开始,过了规定的时间,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文件了。公告时间一到,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3、但是,法院判决离婚得看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起诉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像重婚、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法律规定能判离的情况,不然的话,法院有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5小时前

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丽水法务律师

丽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另一半不在家,自己能起诉离婚吗?答案是可以。起诉离婚是咱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能明确被告是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 对方不在家,并不影响起诉。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从发出公告那天开始,过了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了。公告期满后,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不过,要让法院判决离婚,得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像重婚、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就属于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原告得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存在这些情况,不然法院可能不会判离。所以,打算起诉离婚的朋友,一定要提前收集好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要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6小时前

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嘉兴法务律师

嘉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咱们来说说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事儿。其实起诉离婚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且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会受理。所以一方不在家,并不影响另一方去起诉离婚。 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从发出公告那天起,经过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了。公告期满之后,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行。所以原告得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要是拿不出这些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因此,想通过起诉离婚的一方,一定要收集好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几率。

6小时前

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个人不在家,另一个人也能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你能明确指出要告的是谁,清楚说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分割财产、确定孩子抚养权等,并且有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案件也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你的离婚起诉。 对方不在家并不会阻碍你去起诉。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诉讼文书。也就是说,从法院发出公告那天开始,过了法定期限,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了文书。公告期满之后,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在起诉时,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一些法定情形,像重婚、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要是拿不出这样的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比如只是因为一些小吵小闹就起诉离婚,又没有实质证据,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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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绵阳法务律师

绵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非法揽财风险大,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就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一旦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果很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罚金。 但具体量刑并非一成不变,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犯罪后主动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还有积极退还赃款、尽力减少损失的,法院量刑时会从轻处罚。相反,如果有一些加重情节,那判刑就会更重。 所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千万不能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歪心思,否则不仅单位要受罚,相关责任人也会身陷囹圄。要是不小心卷入这类案件,一定要积极争取从轻情节,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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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0万,这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要是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于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并处罚金。 但是,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比如有没有自首、立功这些情节,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从而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等。要是存在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那可能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打个比方,原本可能判七年,有了从轻情节也许就判五年。相反,如果存在从重情节,量刑就可能更重。比如原本判六年,有从重情节后可能判八年。所以,涉及这类案件的人员及其家属,要关注案件中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积极争取好的处理结果。若对法律规定及量刑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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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要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0万,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相关法律,如果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方面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罚金。 但是呢,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好多因素。比如说,犯罪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有没有自首、立功的情节。要是有自首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问题,或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其他犯罪行为,那在量刑上是会有考虑的。还有就是有没有积极退赃退赔,把吸收来的钱还给公众,尽量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要是存在这些从轻、减轻的情节,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就可能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相反,如果存在一些从重的情节,像吸收存款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等,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一些。所以,具体的量刑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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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可能会干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违法事儿。要是有单位变相吸收了300万公众存款,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法律规定,单位要是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这单位就得交罚金,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得交罚金。 量刑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把好多因素都考虑进去。比如说,要是相关人员有自首情节,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有立功表现,像提供重要线索帮助破获其他案件,这些都对量刑有影响。另外,如果积极把赃款退赔给受害者,尽量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能在量刑时起到作用。 要是有这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就可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往轻了判;但要是有一些不好的情况,像犯罪后还试图掩盖罪行、妨碍调查等,那量刑可能就更重了。 给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个法律建议,如果真的涉及到这类违法犯罪,一定要尽早认识到错误,主动去自首,积极配合调查,把吸收的公众存款退还回去,尽可能减少给公众带来的损失,争取能够获得从轻处理,减少法律对自己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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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要是单位变相吸收了300万的公众存款,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是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对单位判罚金,同时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处以罚金。 2、但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像有没有自首、立功这些情节,有没有积极把赃款退回去、把损失弥补上。要是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就可能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判;要是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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