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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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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管理与运作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制定下达省、设区的市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并给予相应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所需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对下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制定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承担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

第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粮食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安全需要,改善基础设施设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方储备粮基础设施,未经省粮食部门同意,不得变卖、拆除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以及财政拨付费用。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以及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以及总体布局应当保持稳定。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本省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本级地方储备粮规模,并报省粮食、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粮食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计划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粮食、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鼓励通过规范的大中型批发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三条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粮食年度内的新粮,并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粮食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

地方储备粮禁止省外储存。

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备不得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储存;原粮储备需要在省内异地储存的,异地储存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40%。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省级储备粮独立承储点仓容应当在2.5万吨以上,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储备粮独立承储点仓容应当在1.5万吨以上;省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独立承储点罐容应当在1万吨以上,设区的市、县(市、区)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独立承储点罐容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具有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仓储设施、设备,且产权自有;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品质检测等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

(五)具有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省粮食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粮食部门应当择优选择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期限以及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考核机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建立地方储备粮台账,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地方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鼓励承储企业采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水平。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

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部门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旧粮顶替新粮;

(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清偿债务;

(九)转包储备粮计划;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不宜储存和储存时间较长的粮油。

地方储备粮轮换办法由粮食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地方储备粮轮换方案由粮食部门确定。特殊情况下的轮换,由粮食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省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省人民政府因宏观调控需要,可以通过延长轮换架空期的方式,组织地方储备粮通过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食中的粳稻、杂交籼稻、小麦应当每年分别轮换各自储备总量的2/3、1/2、1/3以上(含本数),但任何轮换时点在库实物库存分别不得低于各自储备总量的1/3、1/2、2/3。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储备粮任何轮换时点在库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总量的1/2。

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保证地方储备粮品质的前提下,经省粮食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轮换年限。

第二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应当经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需要轮换地方储备粮的,应当向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经粮食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粮食部门确认。粮食部门应当将确认报告抄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时,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设区的市级储备粮;设区的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十条 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粮食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等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并报上级粮食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粮食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资金安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方储备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了解和检查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以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粮食、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粮食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地方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督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储保管状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贷资金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等部门举报。

粮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的;

(三)未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的;

(四)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的;

(五)接到举报不及时组织核实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的,由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实行地方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将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报粮食部门确认或者轮换的地方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将进口粮作为储备用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24日发布的《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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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里,要是一方不在家,另一方是能够起诉离婚的。起诉离婚是咱公民拥有的法定权利,就好比咱去市场买菜有挑选的权利一样,只要你能明确指出要告的是谁,清楚说出自己的诉求,还有能支撑诉求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案件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你的离婚起诉。 一方不在家并不会阻碍另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是被告下落不明,也就是不知道人在哪里,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诉讼文书。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会通过一定的方式把相关文书信息公布出来,从公告发出来那天开始算,过了规定的时间,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了这些文书。等公告期结束,法院就可以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得是夫妻感情真的已经破裂才行。作为起诉的一方,也就是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像重婚、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这类法定的情况。要是拿不出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所以呢,打算起诉离婚的朋友,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避免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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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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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便一方不在家,另一方也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起诉时,只要有确定的被告,清楚说明自己的诉求和事情经过,并且该案件归所起诉的法院管,法院就会受理这个案子。 2、一方不在家不耽误另一方去起诉。要是被告找不到人,法院会通过登公告的方式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件。从公告发出去那天开始,过了规定的时间,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文件了。公告时间一到,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3、但是,法院判决离婚得看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起诉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像重婚、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法律规定能判离的情况,不然的话,法院有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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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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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另一半不在家,自己能起诉离婚吗?答案是可以。起诉离婚是咱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能明确被告是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 对方不在家,并不影响起诉。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从发出公告那天开始,过了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了。公告期满后,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不过,要让法院判决离婚,得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像重婚、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就属于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原告得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存在这些情况,不然法院可能不会判离。所以,打算起诉离婚的朋友,一定要提前收集好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要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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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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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来说说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事儿。其实起诉离婚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且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会受理。所以一方不在家,并不影响另一方去起诉离婚。 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从发出公告那天起,经过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了。公告期满之后,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行。所以原告得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要是拿不出这些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因此,想通过起诉离婚的一方,一定要收集好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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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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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个人不在家,另一个人也能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你能明确指出要告的是谁,清楚说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分割财产、确定孩子抚养权等,并且有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案件也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你的离婚起诉。 对方不在家并不会阻碍你去起诉。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诉讼文书。也就是说,从法院发出公告那天开始,过了法定期限,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了文书。公告期满之后,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在起诉时,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一些法定情形,像重婚、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要是拿不出这样的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比如只是因为一些小吵小闹就起诉离婚,又没有实质证据,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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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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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揽财风险大,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就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一旦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果很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罚金。 但具体量刑并非一成不变,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犯罪后主动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还有积极退还赃款、尽力减少损失的,法院量刑时会从轻处罚。相反,如果有一些加重情节,那判刑就会更重。 所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千万不能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歪心思,否则不仅单位要受罚,相关责任人也会身陷囹圄。要是不小心卷入这类案件,一定要积极争取从轻情节,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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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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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0万,这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要是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于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并处罚金。 但是,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比如有没有自首、立功这些情节,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从而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等。要是存在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那可能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打个比方,原本可能判七年,有了从轻情节也许就判五年。相反,如果存在从重情节,量刑就可能更重。比如原本判六年,有从重情节后可能判八年。所以,涉及这类案件的人员及其家属,要关注案件中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积极争取好的处理结果。若对法律规定及量刑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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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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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0万,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相关法律,如果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方面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罚金。 但是呢,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好多因素。比如说,犯罪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有没有自首、立功的情节。要是有自首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问题,或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其他犯罪行为,那在量刑上是会有考虑的。还有就是有没有积极退赃退赔,把吸收来的钱还给公众,尽量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要是存在这些从轻、减轻的情节,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就可能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相反,如果存在一些从重的情节,像吸收存款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等,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一些。所以,具体的量刑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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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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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可能会干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违法事儿。要是有单位变相吸收了300万公众存款,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法律规定,单位要是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这单位就得交罚金,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得交罚金。 量刑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把好多因素都考虑进去。比如说,要是相关人员有自首情节,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有立功表现,像提供重要线索帮助破获其他案件,这些都对量刑有影响。另外,如果积极把赃款退赔给受害者,尽量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能在量刑时起到作用。 要是有这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就可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往轻了判;但要是有一些不好的情况,像犯罪后还试图掩盖罪行、妨碍调查等,那量刑可能就更重了。 给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个法律建议,如果真的涉及到这类违法犯罪,一定要尽早认识到错误,主动去自首,积极配合调查,把吸收的公众存款退还回去,尽可能减少给公众带来的损失,争取能够获得从轻处理,减少法律对自己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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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要是单位变相吸收了300万的公众存款,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是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对单位判罚金,同时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处以罚金。 2、但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像有没有自首、立功这些情节,有没有积极把赃款退回去、把损失弥补上。要是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就可能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判;要是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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