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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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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

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

(一)粮食及其制品;

(二)畜产品及其制品;

(三)禽及其产品、制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产品;

(七)豆制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

(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六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七条(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第八条(区县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县)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以及有关信息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进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条(系统与平台的对接)

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部门负责建设的信息追溯系统应当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行对接。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并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行对接。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等部门制定政府部门、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信息追溯系统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行业引导)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息追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信息追溯义务。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动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日内,更新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追溯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上传义务)

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采购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出厂销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追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的信息上传义务)

追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四)上市销售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五)上市销售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五条(批发经营者的信息上传义务)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兼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的信息上传义务)

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三)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上传义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采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采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三)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将收货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十八条(信息上传要求与方式)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的信息追溯系统上传信息,或者直接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传递)

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连锁超市等已经纳入本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信息传递。

前款规定以外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需要实施信息传递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商务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其他规定)

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消费者有权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与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发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或者食品安全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政府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为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上传信息、信息传递以及追溯系统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对接等,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通过定期核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有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平台建设或者运行、维护职责;

(二)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职责;

(三)未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中型以上食品店,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商店。

本办法所称的中型以上饭店,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上的饭店。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市有关菜市场设置和管理规范,专业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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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里,要是一方不在家,另一方是能够起诉离婚的。起诉离婚是咱公民拥有的法定权利,就好比咱去市场买菜有挑选的权利一样,只要你能明确指出要告的是谁,清楚说出自己的诉求,还有能支撑诉求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案件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你的离婚起诉。 一方不在家并不会阻碍另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是被告下落不明,也就是不知道人在哪里,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诉讼文书。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会通过一定的方式把相关文书信息公布出来,从公告发出来那天开始算,过了规定的时间,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了这些文书。等公告期结束,法院就可以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得是夫妻感情真的已经破裂才行。作为起诉的一方,也就是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像重婚、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这类法定的情况。要是拿不出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所以呢,打算起诉离婚的朋友,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避免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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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便一方不在家,另一方也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起诉时,只要有确定的被告,清楚说明自己的诉求和事情经过,并且该案件归所起诉的法院管,法院就会受理这个案子。 2、一方不在家不耽误另一方去起诉。要是被告找不到人,法院会通过登公告的方式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件。从公告发出去那天开始,过了规定的时间,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文件了。公告时间一到,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3、但是,法院判决离婚得看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起诉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像重婚、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法律规定能判离的情况,不然的话,法院有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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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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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不在家,自己能起诉离婚吗?答案是可以。起诉离婚是咱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能明确被告是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 对方不在家,并不影响起诉。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从发出公告那天开始,过了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了。公告期满后,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不过,要让法院判决离婚,得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像重婚、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就属于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原告得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存在这些情况,不然法院可能不会判离。所以,打算起诉离婚的朋友,一定要提前收集好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要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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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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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来说说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事儿。其实起诉离婚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且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会受理。所以一方不在家,并不影响另一方去起诉离婚。 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从发出公告那天起,经过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了。公告期满之后,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行。所以原告得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要是拿不出这些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因此,想通过起诉离婚的一方,一定要收集好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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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能不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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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不在家,另一个人也能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你能明确指出要告的是谁,清楚说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分割财产、确定孩子抚养权等,并且有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案件也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你的离婚起诉。 对方不在家并不会阻碍你去起诉。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诉讼文书。也就是说,从法院发出公告那天开始,过了法定期限,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了文书。公告期满之后,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在起诉时,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一些法定情形,像重婚、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要是拿不出这样的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比如只是因为一些小吵小闹就起诉离婚,又没有实质证据,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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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揽财风险大,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就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一旦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果很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罚金。 但具体量刑并非一成不变,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犯罪后主动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还有积极退还赃款、尽力减少损失的,法院量刑时会从轻处罚。相反,如果有一些加重情节,那判刑就会更重。 所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千万不能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歪心思,否则不仅单位要受罚,相关责任人也会身陷囹圄。要是不小心卷入这类案件,一定要积极争取从轻情节,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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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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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0万,这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要是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于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并处罚金。 但是,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比如有没有自首、立功这些情节,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从而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等。要是存在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那可能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打个比方,原本可能判七年,有了从轻情节也许就判五年。相反,如果存在从重情节,量刑就可能更重。比如原本判六年,有从重情节后可能判八年。所以,涉及这类案件的人员及其家属,要关注案件中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积极争取好的处理结果。若对法律规定及量刑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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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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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0万,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相关法律,如果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方面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罚金。 但是呢,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好多因素。比如说,犯罪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有没有自首、立功的情节。要是有自首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问题,或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其他犯罪行为,那在量刑上是会有考虑的。还有就是有没有积极退赃退赔,把吸收来的钱还给公众,尽量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要是存在这些从轻、减轻的情节,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就可能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相反,如果存在一些从重的情节,像吸收存款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等,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一些。所以,具体的量刑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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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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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可能会干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违法事儿。要是有单位变相吸收了300万公众存款,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法律规定,单位要是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这单位就得交罚金,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得交罚金。 量刑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把好多因素都考虑进去。比如说,要是相关人员有自首情节,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有立功表现,像提供重要线索帮助破获其他案件,这些都对量刑有影响。另外,如果积极把赃款退赔给受害者,尽量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能在量刑时起到作用。 要是有这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就可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往轻了判;但要是有一些不好的情况,像犯罪后还试图掩盖罪行、妨碍调查等,那量刑可能就更重了。 给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个法律建议,如果真的涉及到这类违法犯罪,一定要尽早认识到错误,主动去自首,积极配合调查,把吸收的公众存款退还回去,尽可能减少给公众带来的损失,争取能够获得从轻处理,减少法律对自己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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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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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要是单位变相吸收了300万的公众存款,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是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对单位判罚金,同时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处以罚金。 2、但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像有没有自首、立功这些情节,有没有积极把赃款退回去、把损失弥补上。要是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就可能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判;要是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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