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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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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等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勘察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初步设计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活动。

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规程及本省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技术公告及技术措施。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新创优,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组织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和数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确定。

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证书专用章及个人注册执业证书、注册执业专用章及其他证章。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分包方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再分包。分包方对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包同一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或者同一单项工程的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设计总负责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或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包同一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范围承揽业务。

第二十条 民用住宅建筑工程中的消防、人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通信等专业设计,应当与该建筑工程统一委托勘察、设计。

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业务时,应当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咨询委托协议或者合同。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规定,满足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和项目特点编制节能、环保、绿色建筑、消防等设计专篇,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筑设计应当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体现地区、民族和文化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对重要城市景观、涉及公共利益的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同步设计电、热、水、气等能耗监测系统。

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太阳能光热或者光电利用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采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许可等前期批准文件;

(二)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三)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措施;

(四)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五)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六)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七)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列明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编号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名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文件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得擅自变更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和套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合同协议,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鉴定、评审及认定;确有必要的,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相应标准设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监督勘察、设计活动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联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准。

建设工程标准设计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优先选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责,分别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及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拟建场地位置、拟建项目规模及内容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对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节能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大中型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定期将诚信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未按规定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光热或者光电系统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现场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建设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单位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诚信信息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进行审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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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万要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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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毁坏了别人价值6万的财物,这可能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要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导致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 在量刑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罚会更重,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价值6万的财物,一般算数额较大,但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不太一样。如果当地认定这个数额属于较大,那通常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个范围内量刑;要是认定为数额巨大,就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所以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避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一旦造成较大损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是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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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万要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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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万,这种情况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 在量刑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而言,财物价值6万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但要注意,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可能不一样。 如果当地认定6万这个数额属于较大,那通常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要是认定为数额巨大,就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要是遇到这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具体的数额标准和可能面临的刑罚。同时,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达成和解,赔偿损失,这在量刑时可能会被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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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万要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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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价值6万的财物,这种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造成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就要立案追究责任了。 在量刑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比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财物价值6万属于数额较大,但不同地方对于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可能不一样。 要是当地认定这个6万的数额属于较大,那通常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范围内量刑。但要是当地认定为数额巨大,就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所以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关注当地对于数额标准的具体规定,才能更清楚可能面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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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价值6万的财物,这可不是小事儿,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警察叔叔就会立案来追查这件事儿。 在判刑这一块,要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比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交点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就要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了。一般情况下,价值6万算是数额较大,但不同地方对数额较大和巨大的标准不太一样。要是当地觉得这6万算数额较大,那判刑一般就在三年以下,可能是判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拘役,或者交点罚金;要是当地认为这属于数额巨大,那就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狱之灾了。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遇到矛盾可千万别冲动去毁坏别人财物。要是不小心做了这种事儿,最好主动和对方沟通,积极赔偿损失,争取获得对方的谅解。要是事情闹到了警察那里,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态度好一点,这些在量刑的时候法官都会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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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是有人毁坏了别人价值6万的财物,这就可能摊上故意毁坏财物罪了。按照相关的法律解释,只要故意弄坏公家或者私人的财物,造成的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警察就可以立案来追查这件事。 2、在判刑方面,要是故意毁坏公家或者私人的财物,金额比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被关起来拘役,也可能要交罚金。要是毁坏财物的金额非常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就要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般来讲,毁坏财物价值6万算是金额比较大的。但不同地方对于金额较大和巨大的标准可能不太一样。 3、如果当地觉得这个6万算金额较大,那通常判刑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交罚金这个范围内。要是当地认定这6万属于金额巨大,那判刑就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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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且无赔偿会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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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人还不赔偿,这可摊上大事了,一般会按交通肇事罪来判。按照《刑法》规定,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出了重大事故,导致有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是撞人后跑了,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处罚就更重了,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因为逃逸导致伤者死亡,那得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驾撞死人基本就属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要是撞死人后还不赔偿,法院会觉得你没有积极悔罪,也没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在判刑的时候,法院会把这个情节考虑进去,一般不会从轻发落,很可能会在规定的刑罚范围内,给你判得重一些。所以,出了事千万别逃避,积极赔偿争取从轻处罚才是正道。要是遇到这类法律问题拿不准,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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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且无赔偿会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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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且无赔偿,通常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是有肇事后逃逸的情况,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罚会加重,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因为逃逸导致他人死亡,处罚更重,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驾致人死亡一般就属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形。而没有进行赔偿,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积极悔罪,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在量刑的时候,法院会考虑这个情节,通常不会从轻处罚,大概率会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重一些的刑罚。 对于肇事者来说,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很重要,这不仅能体现悔罪态度,也可能在量刑时争取从轻处理。而被害人及其家属,可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肇事者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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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导致他人死亡,并且没有做出赔偿,这种情况一般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刑法》有规定,如果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结果引发了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是在肇事之后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处罚就会更重,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因为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那判刑会在七年以上。 醉驾致人死亡这种情况,通常属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这里要注意的是,没有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肇事者没有积极悔罪,也没有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在量刑的时候,法院是会把这个情节考虑进去的,不太可能从轻处罚,大概率会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相对重一些的刑罚。所以一旦发生了醉驾致人死亡的事故,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对量刑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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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且无赔偿会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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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醉驾是一种极其危险且违法的行为,要是醉驾导致他人死亡,还没有进行赔偿,那可就摊上大事了。这种情况一般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简单来说,就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引发了重大事故,导致有人重伤或者死亡,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规定,这种情况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是撞人后害怕担责,选择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处罚就更重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因为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那处罚就更严重,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驾致人死亡基本就属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而没有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会被认为没有积极悔罪,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刑的时候,肯定会把这个情节考虑进去,一般不会从轻处罚,很可能会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判得相对重一些。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如果不幸发生了醉驾致人死亡的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争取他们的谅解。这样在量刑的时候,法院会把这些积极的表现考虑进去,有可能从轻处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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