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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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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人社、民政、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做好民办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民办教育实行鼓励支持、科学规划、规范标准、依法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市、县区教育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举办高中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评议规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重新备案。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完整地说明民办学校的名称全称、性质、审批机关、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赠予、抵押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于登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依法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县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申请获得政府提供贫困生补助等纳入统一管理,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对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民办学校在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基础上,为教师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退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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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用什么办法拿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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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你钱不还,有不少办法能帮你把钱拿回来。 最开始可以试着协商解决。心平气和地跟对方沟通,清楚说出让他还钱的要求,问问他为啥不还钱,看看能不能商量出像分期还款这样的办法。这种方式很温和,成本也低。 要是协商没用,就考虑找第三方调解。可以请你们共同的朋友、亲属或者相关组织来帮忙,从中协调,促使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也能给对方发催款函,用书面形式正式向他催讨欠款,告诉他还款时间和逾期的后果。催款函有一定威慑力,还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如果前面这些办法都不管用,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先准备好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些能证明你们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要是你胜诉了,就能依据生效的判决要求对方还钱。要是对方还是不还,你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法院有权去查询、冻结、划拨他的存款,也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他的财产,以此来帮你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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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用什么办法拿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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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里,遇到别人欠钱不还的情况,有不少办法能帮你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一开始可以试试和对方好好协商。找个时间跟对方心平气和地聊一聊,明明白白地说清楚你希望对方还钱。同时,也了解下对方不还钱是遇到啥困难了,看看能不能商量出一个分期还款的办法。毕竟这种方式最平和,也不咋费钱。 要是协商没啥效果,还能找第三方帮忙调解。找你们共同的朋友、亲戚,或者相关的组织来帮忙说和。大家坐下来一起商量,说不定能让对方愿意签个还款协议,把这事解决了。 发催款函也是个不错的办法。用书面形式正式向对方催要欠款,在里面写清楚还款的最后期限,还有逾期不还会有啥后果。催款函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还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如果前面这些办法都行不通,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要注意把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些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都准备好。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对方。法院收到你的起诉后就会开始审理。要是你赢了官司,就可以拿着生效的判决书要求对方还钱。要是对方还是不还钱,你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候法院就有权去查对方的存款,冻结、划拨这些钱,还能把对方的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这样你的钱就有希望拿回来了。 总之,遇到别人欠钱不还别慌,一步一步来,用合适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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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用什么办法拿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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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欠你钱不还,想要把钱拿回来可以试试下面这些办法。咱先试试和对方心平气和地协商。友好地跟对方沟通,清楚地说出让他还钱的想法,也问问他为啥没还钱,看看能不能商量出比如分期还款这种解决办法。这办法不伤人感情,也没啥成本,算是上上策。 2、要是协商没用,就找个第三方来调解调解。可以请你们共同的朋友、亲戚或者相关组织帮忙从中说和说和,说不定能让双方达成一个还款的协议。 3、也可以给对方发个催款函。用书面的形式正式跟对方要账,告诉他啥时候得还钱,要是超过期限会有啥后果。催款函还是有点威慑力的,而且还能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是前面这些办法都不管用,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先把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些能证明你们有借贷关系的东西准备好,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法院受理之后会审理这个案子,要是你赢了官司,就可以拿着生效的判决让对方还钱。要是对方还是赖着不还,你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时候法院有权去查对方的存款,把钱冻结、划走,也能把对方的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这样你的钱就有希望拿回来了。现在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执行力度也在不断加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会越来越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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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用什么办法拿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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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有这些办法拿回钱。 先试试协商解决。和对方好好沟通,明确提出还款要求,了解对方不还钱的原因,看能不能达成分期还款之类的方案,这种方式比较温和,成本也低。 要是协商不成,考虑第三方调解。可以找共同的朋友、亲属或者有关组织来帮忙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还能发送催款函。用书面形式正式向对方催讨欠款,告知还款期限和逾期后果。催款函有一定威慑力,还能中断诉讼时效。 如果上述方法都不管用,就采取法律途径。准备好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会审理,胜诉了就能凭借生效判决要求对方还钱。要是对方还不履行,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也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以此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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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了轻伤要如何去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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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受轻伤想获赔,可按下面的步骤来。 第一步,受伤后要赶紧去就医,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去医院看病时,把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这些都保存好,后续索赔就靠它们了。 第二步,确定自己和用工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是和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那就是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工伤认定结果。要是没签合同,就是劳务关系,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就行。 第三步,如果是工伤,等伤情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申请时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如果按人身损害索赔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 第四步,根据鉴定结果索赔。属于工伤,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赔偿,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若单位没交工伤保险,就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按人身损害索赔的,先和雇主协商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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