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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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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的特种自行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物价、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商务、民政、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九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并适时更新完善。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国家标准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相应电动自行车涉及信息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经营户(以下简称经营户)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并且已经列入产品目录。

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该电动自行车。

经营户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常识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限速装置;

(五)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经营户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以旧换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经营户应当将收集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没有条件交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存贮、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户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废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户建立并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记及其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款规定材料齐全并且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不能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或者不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符合登记条件的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受让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还车辆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牌证损坏、遗失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二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携带行驶证;

(四)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七)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头盔;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拼装、改装、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五)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九)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损坏市政设施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和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体育场(馆)、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可以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按照《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畅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拒不退货或者拒不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三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其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记录,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且输入诚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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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里,要是一方不在家,另一方是能够起诉离婚的。起诉离婚是咱公民拥有的法定权利,就好比咱去市场买菜有挑选的权利一样,只要你能明确指出要告的是谁,清楚说出自己的诉求,还有能支撑诉求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案件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你的离婚起诉。 一方不在家并不会阻碍另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是被告下落不明,也就是不知道人在哪里,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诉讼文书。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会通过一定的方式把相关文书信息公布出来,从公告发出来那天开始算,过了规定的时间,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了这些文书。等公告期结束,法院就可以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得是夫妻感情真的已经破裂才行。作为起诉的一方,也就是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像重婚、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这类法定的情况。要是拿不出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所以呢,打算起诉离婚的朋友,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避免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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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便一方不在家,另一方也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起诉时,只要有确定的被告,清楚说明自己的诉求和事情经过,并且该案件归所起诉的法院管,法院就会受理这个案子。 2、一方不在家不耽误另一方去起诉。要是被告找不到人,法院会通过登公告的方式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件。从公告发出去那天开始,过了规定的时间,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文件了。公告时间一到,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3、但是,法院判决离婚得看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起诉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像重婚、和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法律规定能判离的情况,不然的话,法院有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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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不在家,自己能起诉离婚吗?答案是可以。起诉离婚是咱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能明确被告是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 对方不在家,并不影响起诉。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从发出公告那天开始,过了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了。公告期满后,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不过,要让法院判决离婚,得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像重婚、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就属于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原告得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存在这些情况,不然法院可能不会判离。所以,打算起诉离婚的朋友,一定要提前收集好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要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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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来说说一方不在家,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事儿。其实起诉离婚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且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会受理。所以一方不在家,并不影响另一方去起诉离婚。 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从发出公告那天起,经过法定期限,就视为送达了。公告期满之后,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行。所以原告得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要是拿不出这些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因此,想通过起诉离婚的一方,一定要收集好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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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不在家,另一个人也能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只要你能明确指出要告的是谁,清楚说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分割财产、确定孩子抚养权等,并且有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案件也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就会受理你的离婚起诉。 对方不在家并不会阻碍你去起诉。要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送诉讼文书。也就是说,从法院发出公告那天开始,过了法定期限,就当作被告已经收到了文书。公告期满之后,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要注意,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标准的,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在起诉时,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一些法定情形,像重婚、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要是拿不出这样的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离婚。比如只是因为一些小吵小闹就起诉离婚,又没有实质证据,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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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揽财风险大,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就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一旦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果很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罚金。 但具体量刑并非一成不变,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犯罪后主动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还有积极退还赃款、尽力减少损失的,法院量刑时会从轻处罚。相反,如果有一些加重情节,那判刑就会更重。 所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千万不能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歪心思,否则不仅单位要受罚,相关责任人也会身陷囹圄。要是不小心卷入这类案件,一定要积极争取从轻情节,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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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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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0万,这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要是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于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并处罚金。 但是,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比如有没有自首、立功这些情节,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从而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等。要是存在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那可能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打个比方,原本可能判七年,有了从轻情节也许就判五年。相反,如果存在从重情节,量刑就可能更重。比如原本判六年,有从重情节后可能判八年。所以,涉及这类案件的人员及其家属,要关注案件中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积极争取好的处理结果。若对法律规定及量刑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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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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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0万,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相关法律,如果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方面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罚金。 但是呢,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好多因素。比如说,犯罪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有没有自首、立功的情节。要是有自首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问题,或者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其他犯罪行为,那在量刑上是会有考虑的。还有就是有没有积极退赃退赔,把吸收来的钱还给公众,尽量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要是存在这些从轻、减轻的情节,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就可能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相反,如果存在一些从重的情节,像吸收存款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等,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一些。所以,具体的量刑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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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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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可能会干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违法事儿。要是有单位变相吸收了300万公众存款,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法律规定,单位要是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这单位就得交罚金,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得交罚金。 量刑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把好多因素都考虑进去。比如说,要是相关人员有自首情节,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有立功表现,像提供重要线索帮助破获其他案件,这些都对量刑有影响。另外,如果积极把赃款退赔给受害者,尽量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能在量刑时起到作用。 要是有这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就可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往轻了判;但要是有一些不好的情况,像犯罪后还试图掩盖罪行、妨碍调查等,那量刑可能就更重了。 给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个法律建议,如果真的涉及到这类违法犯罪,一定要尽早认识到错误,主动去自首,积极配合调查,把吸收的公众存款退还回去,尽可能减少给公众带来的损失,争取能够获得从轻处理,减少法律对自己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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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一般会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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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要是单位变相吸收了300万的公众存款,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是单位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对单位判罚金,同时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处以罚金。 2、但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像有没有自首、立功这些情节,有没有积极把赃款退回去、把损失弥补上。要是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就可能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判;要是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那量刑可能就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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