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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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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的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管理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卫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组织、管理及监督工作; 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区环卫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路、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社会保障、水务、海洋与渔业、农业、商务、卫生、教育、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房产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六条 公共媒体应当开展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知识的教育。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特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特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迁移、拆除、封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有必要迁移、拆除或者封闭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或者补建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本市常住人口,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和供水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缴纳。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缴费对象重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成本,兼顾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城乡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方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处置生活垃圾。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区域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特区生活垃圾作业规范和检查考核办法、生活垃圾排放处理申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特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及其责任人的确定原则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提供给环卫管理机构;

(二)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理要求,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及时清收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洁卫生和正常使用;

(三)制止翻拣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理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相应资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未取得生活垃圾服务资质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特区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授权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招标人(下称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单位(下称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的,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经营协议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落实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的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中标人作业经费的依据。中标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招标人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在经营服务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擅自停业歇业、经检查招标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二次以上且警告无效,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招标人有权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并可以解除合同。

中标人因违约被解除合同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特区范围内的环卫保洁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保洁人员采用上门收集或者村(居)民自行定点投放生活垃圾的,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卫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进行处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投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定时清洁与消毒,采取密闭方式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洒落,不得污染城市路面、水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生活垃圾运输车辆。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和临时堆放点,应当结合垃圾堆体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第三十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卫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单位和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损毁、迁移、拆除、封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服务资质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作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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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全都不到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要是案件属于必须让被告到庭的那种,像涉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案件,或者被告不到庭就没法查清案情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先两次给被告发传票传唤。要是被告没正当理由,还是不到庭,那法院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被告来参加诉讼。 如果案件不是必须被告到庭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会进行缺席判决。啥是缺席判决呢?就是当一方当事人没正当理由不来开庭,或者没经过法庭允许就中途退庭,法院照样会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在审理中,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说的情况,审查案件事实。要是原告的证据能支持他的诉讼请求,那法院就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不过,就算被告缺席了审判,也不影响他上诉。要是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可以上诉的。我建议被告积极出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然缺席的话,就没办法充分说出自己的想法、提供相关证据,最后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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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全都不到场,法院会按不同情况来处理。 对于必须到庭的案件,像涉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或者被告不到庭就弄不清案情的情况,要是被告接到两次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还是不来,法院可不会坐视不管。法院有权采取拘传措施,也就是强制把被告拉到法庭来参加诉讼。这是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特殊的权益和事实,被告到场对于查明真相非常重要。 要是不属于必须到庭的案件,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进行缺席判决。简单来说,就是在被告没正当理由不来或者中途擅自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原告给出的证据和说法,仔细审查案件事实。要是原告的证据能支撑他的诉求,法院就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但被告别怕,即便缺席了审判,还是有上诉的权利。要是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这里给被告提个实用的建议,在参与诉讼时,一定要积极出庭,好好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是不来,就没办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也不能提交有利的证据,到时候可能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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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如果被告全都不来,法院会按照实际情况来处理。 1. 要是这个案件里被告必须得到庭,像那些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或者不到庭就没办法把案情查清楚的被告,法院给他们发了两次传票,他们没有正当理由还是不来,法院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迫他们来参加诉讼。 2. 要是不属于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简单来说,缺席判决就是在有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来开庭,或者没经过法庭允许就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然后作出判决。法院会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听原告的陈述,来审查案件事实。要是原告的证据能证明他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就会作出对被告不好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被告缺席了审判,也不影响他们上诉的权利。要是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所以说,被告参与诉讼时,最好积极出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不然缺席的话,可能没办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交证据,最后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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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被告不到场,法院会视情况处理。 如果案件中被告必须到庭,像涉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或者被告不到庭就查不清案情的,在法院两次发传票传唤后,被告没正当理由还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强制被告来参加诉讼。 若不是必须到庭的案件,法院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就是在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时,法院依然审理并判决。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说法,审查事实。要是原告证据能支撑诉求,法院就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但被告即便缺席,也有上诉的权利。如果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其实被告在打这场官司时,最好积极出庭,为自己争取权益。因为被告不出庭,就没法充分表达观点、提供证据,败诉的可能性也更大。大家要重视出庭,别因缺席让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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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时被告全都不到场,法院会按情况处理。 对于必须到庭的案件,像涉及赡养、抚育、扶养义务,还有不到庭就查不清案情的被告,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对其进行拘传,强制其到庭参诉。 如果不是必须到庭的案件,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说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会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查案件事实。要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可能会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即便被告缺席,也不影响其上诉权。若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能在规定期限内上诉。所以,被告参与诉讼时,要积极出庭维护自身权益。不然,可能因缺席没法充分陈述观点、提供证据,从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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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打官司之前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能避免咱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且难以挽回的损害。下面给大家讲讲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先来说准备材料这一步。得写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里面要清楚写明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信息,比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还要写清楚请求法院做什么,以及这么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得拿出能证明你和对方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像合同、借条之类的。另外,得提供和被保全财产价值差不多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房产,也能用保函的形式。 接着是选择管辖法院。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或者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然后把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法院。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要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会马上执行;要是裁定驳回申请,也会说明为什么。 最后是后续处理。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然法院就会解除保全。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得是情况特别紧急,不马上申请保全,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才行。而且,如果申请错了,申请人就得赔偿被申请人因为保全遭受的损失。所以在申请之前,一定要谨慎考虑,确保自己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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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正式打官司之前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要是想申请,得按下面这些步骤来做。 2、准备申请材料。得先写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信息、自己的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写清楚;还得拿出能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像合同、借条之类的;另外,要提供和被保全财产价值差不多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房子,也可以用保函。 3、选对管辖法院。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的地方、被申请人住的地方或者对这个案件有权力管的法院提出申请。 4、提交保全申请。把准备好的材料交给法院后,法院会在48小时内给出裁定结果。要是裁定要采取保全措施,会马上执行;要是裁定不批准申请,也会说明原因。 5、做好后续处理。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不然法院就会把保全措施撤销。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只有在情况非常紧急,不马上申请保全就会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而且,要是申请错了,申请人得赔偿被申请人因为保全遭受的损失。随着法律行业发展,未来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可能会更细化,对申请流程和相关责任的界定也会更加明确,申请人更得谨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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