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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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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

(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从事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行为。

第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销售管理

第六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销售。

第八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带牌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制定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按照国家标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

第十条 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查询,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铅酸蓄电池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保存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

第三章 登记报牌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对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报牌。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安装在电动车后端的中间位置,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通行。

第十九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营运。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拼装或者加装、改装动力装置。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以生产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生产或者销售商主动回购或者更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涉嫌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三)驾驶加装、改装、拼装的电动车;

(四)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五)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车号牌的;

(六)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车号牌的;

(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申领或者补领、换领等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经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二)轮胎宽度不大于76毫米;

(三)前后挡板宽度不大于330毫米;

(四)鞍座尺寸长度不大于550毫米。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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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70%主责的交通事故该赔偿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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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负70%的主要责任,需要承担多方面的赔偿。 先说人身损害赔偿这一块。要是事故造成人员受伤,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这些都得赔。比如医疗费,就是受伤者看病治疗花的钱;误工费就是因为受伤没办法工作少挣的钱。要是受伤严重导致残疾了,除了前面说的这些,还得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残疾辅助器具费就是像给残疾人士配备轮椅等辅助工具的费用。要是不幸导致人员死亡,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花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都得进行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也不能忽视。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都在赔偿范围内。比如车上装的货物因为事故损坏了,这部分损失就得赔偿。 赔偿的流程一般是这样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就好比交强险是第一道防线。如果交强险赔完还不够,就由商业三者险按照70%的比例接着赔。要是商业三者险赔完还是不够,剩下的就得责任人自己掏腰包了。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为了减少自己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车主们最好购买足够额度的商业三者险。同时,在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照正规流程处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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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70%主责的交通事故该赔偿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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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判定承担70%的主要责任,那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赔偿。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这其中包括了伤者看病的医疗费,因为受伤没办法工作少挣的误工费,需要人照顾产生的护理费,伤者看病或者处理事故产生的交通费,住宿的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还有必要的营养费。要是伤者因为事故落下残疾了,除了前面说的这些,还得赔偿残疾赔偿金,就是对伤者残疾的一种补偿费用;买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像轮椅、假肢这些;被伤者抚养的人的生活费;还有康复护理过程中实际花的康复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还得花的费用。要是不幸导致对方死亡了,得赔偿丧葬费,就是办丧事的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这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还有死者亲属为了办丧事花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因为办丧事耽误工作少挣的钱等合理费用。 2、其次是财产损失赔偿。这主要是车辆维修花的费用,车上装的东西损坏造成的损失,还有把出事故的车辆拖走救援产生的费用等。通常来说,会先让交强险在规定的赔偿额度内进行赔偿。要是交强险赔完还不够,就由商业三者险按照70%的比例接着赔。要是商业三者险赔完还是不够,剩下的就得责任人自己掏钱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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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负70%主要责任,需要承担哪些赔偿呢? 赔偿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两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如果只是一般受伤,要赔对方医疗费、误工费这些。医疗费就是看病花的钱,误工费是耽误对方工作少挣的钱。还有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要是导致对方残疾,除前面说的,还要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要是不幸导致对方死亡,得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还有受害人家属办丧事花的交通、住宿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财产损失赔偿方面,像车辆维修的钱、车上东西损坏的钱、车辆施救的钱等都要负责。赔偿规则是先让交强险在它的责任范围内赔,交强赔完不够的部分,商业三者险接着赔70%,要是商业险赔完还有缺口,那就得责任人自己掏钱补上了。所以大家开车一定要小心,出了事故负主责赔偿可不少。要是对赔偿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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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负70%主责的交通事故中,赔偿主要涉及两方面。 一方面是人身损害赔偿。这里面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要是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除上述费用外,还得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产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若导致受害人死亡,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另一方面是财产损失赔偿,像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都在范围内。赔偿顺序通常是,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交强险赔偿后还有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70%的比例来赔偿。要是商业三者险赔偿后仍有缺口,就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遇到这类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报警和联系保险公司,保留好相关费用的票据,以便顺利进行赔偿流程。若在赔偿过程中遇到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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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里,负70%主要责任的人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赔偿主要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两方面。 人身损害赔偿包含很多项目。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还有必要的营养费,这些都是常见的赔偿内容。要是事故造成受害者残疾,除了前面说的这些,还得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产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要是不幸导致受害者死亡,那就得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财产损失赔偿方面,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通常赔偿是有顺序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交强险赔完后还有不足的部分,就由商业三者险按照70%的比例来赔偿。要是商业三者险赔完还是不够,剩下的就得由负主要责任的人自己承担了。大家要注意,交通事故赔偿是很严肃的事情,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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