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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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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垃圾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自有不少于10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车,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四)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

(五)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五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二次装修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且有不少于5辆符合本市轻型自卸专用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车,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称的本市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和轻型自卸专用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企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运输标识,一车一标识,标识上载明建筑垃圾准运证号码及运输车辆类型、号码等。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后增加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配发运输标识;运输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标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运输企业需要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供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企业三方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向运输企业配发车辆运输单,运输单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三)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经过限行道路的,运输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市区临时通行证。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撤销运输标识;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制度,并实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监控平台共享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下列运输车辆禁止在市区办理过户手续: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车辆;

(二)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车辆;

(三)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车辆。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净车出场。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单,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定期清洁保养,保持车况完好,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就近适用的原则统一设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调剂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剂使用。

消纳建筑垃圾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指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小区物业或村(居)民委员会设置二次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运输企业或个人处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并承担清洗费用,同时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暂扣运输车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暂扣运输车辆,并处以罚款;对受污染的路面,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洗,并承担清洗费用:

(一)未经批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3万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取得运输单进行运输、倾倒的,每车次处5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的,每车次处1万元罚款;

(四)运输过程滴、撒、漏的,依据有关规定处5万元罚款;

(五)未按指定地点卸放建筑垃圾的,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运输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该车及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且该车驾驶员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配发建筑垃圾运输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发生一次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个月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或者人为屏蔽(破坏)卫星定位系统被处罚2次以上。

第二十五条 运输企业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该运输企业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禁入措施,撤销该企业准运资格,三年内不予核准其许可:

(一)一年内所辖运输车辆有2辆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10次以上,或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驶入二环路高架桥、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5次以上;

(三)所辖运输车辆单月有10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1日颁布的《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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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办婚礼的花销是否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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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办婚礼的花销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这花销属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通常就不能要回来了。因为赠送行为一旦完成,东西的所有权就归对方了,就好比你把自己的东西送给别人,送出去之后就不能再要回来。 但要是这笔花销是有特定目的的,比如说为了结婚后一起好好过日子才花的钱,可最后双方没达成这个目的离了婚,这就可能属于附条件的赠送。既然离婚了,说明条件没达成,花钱的那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把钱还回来。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婚礼花销是双方一起出的,一般会按照两人出钱的比例,再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要是能证明这笔钱是借给对方用于办婚礼的,那就可以拿着借条之类的证据,要求对方还钱。 如果你想把钱要回来,得准备好支付凭证、合同这些证据,先和对方商量商量。要是商量不成,还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解决。总之,遇到这种事儿别慌,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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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办婚礼的花销是否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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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想把办婚礼的花销要回来,这得分不同情况来看。要是这花销是一方心甘情愿送给另一方的,就好比送出去的礼物,送出去了,这东西的所有权就归对方了,通常是要不回来的。这就跟咱们平时送朋友东西,送出去就不能再往回要一样。 但要是当初花这些钱是有特定目的的,比如是想着两个人结婚后好好过日子才花的钱。结果最后离婚了,没达成一起生活的目的,这种情况就可能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没达成,出钱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把钱还回来。 要是婚礼花销是两个人一起出的,那就得看双方具体出了多少钱,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要是能证明有一部分钱是借给对方用于婚礼的,有借条之类的证据,那就可以要求对方还钱。 如果想把钱要回来,得准备好支付凭证、合同这些证据。先跟对方好好商量,心平气和地把事情说清楚。要是商量不下来,也别着急,可以去法院起诉。不过打官司可得有足够的证据才行,证据越充分,要回钱的把握就越大。所以,大家在涉及到金钱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留好相关的证据,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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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办婚礼的花销是否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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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之后,婚礼花销能不能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要是这花销属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一般就不能要回来了。因为赠送行为完成,东西的所有权就归对方了。 2、要是这花销是有特定目的的,像为了结婚一起过日子才花的钱,结果双方最后没达成这个目的,这可能就属于附条件的赠送。离婚就说明条件没达成,花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把钱还回来。 3、要是这花销是双方一起为婚礼花的,通常会按照双方出钱的比例和实际情况来处理。要是能证明是借钱办婚礼,有借条之类的证据,就可以要求对方还钱。想要要回钱,得拿出支付凭证、合同这些证据,先跟对方商量,商量不成就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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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办婚礼的花销是否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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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想把办婚礼花的钱要回来,得看具体情况。要是这钱属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通常就不能要回去了。因为赠与行为完成,这钱就归对方了,财产所有权都转移啦。 要是这笔钱是为了结婚一起过日子才花的,也就是有特定目的,而最后婚离了,没达成一起生活的目的,这就可能算附条件赠与。既然离婚了,说明条件没达成,出钱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把钱还回来。 要是婚礼花销是两人一起出的,一般就按照双方出钱的比例和实际情况来处理。要是能证明这笔钱是对方找自己借的,比如有借条,那就可以凭这些证据要求对方还钱。 大家要是想把钱要回来,得准备好支付凭证、合同这些证据,先跟对方商量。要是商量不下来,还能去法院起诉。所以,在遇到这种事儿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是有复杂情况拿不准,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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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办婚礼的花销是否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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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办婚礼花销能不能要回,得分不同情况来看。 要是这花销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一般就不能要回了。因为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 要是花销是基于特定目的,像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支出的,可双方最终没达成这个目的,那就可能构成附条件赠与。离婚就说明条件没达成,支出的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要是花销是双方一起为婚礼支出的,通常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和实际情况来处理。要是能证明是借款用于婚礼,就可以凭借借条等证据要求对方偿还。 如果要主张权利,得提供支付凭证、合同等证据。可以先和对方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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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不到10小时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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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他人不到10小时,因未达到非法拘禁罪通常要求的持续24小时以上的时长标准,不构成该罪。 (2)但存在特殊情形,如实施殴打、侮辱情节,致他人轻伤、重伤、死亡,使用械具或捆绑等恶劣手段,出于索取债务目的扣押、拘禁他人等,即便不到10小时也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3)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根据情节不同有所差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构成犯罪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拘留和罚款。 提醒: 非法拘禁行为有多种情况,法律后果不同。遇到类似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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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不到10小时怎么量刑

山东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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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非法拘禁他人不到10小时,通常不构成犯罪,但要避免出现实施殴打侮辱情节、致他人伤亡、使用恶劣手段、为索债扣押拘禁他人等情形,否则可能入罪。 (二)一旦构成非法拘禁罪,会根据不同后果面临不同刑罚,有殴打侮辱情节会从重处罚。 (三)若未构成犯罪,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拘留和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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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不到10小时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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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他人不到10小时,通常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此罪一般要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持续24小时以上。 2.但有这些情况,不到10小时也可能入罪:实施殴打侮辱、致人伤亡、用恶劣手段、为索债扣押拘禁等。 3.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或死亡,量刑更重。 4.未构成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拘留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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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不到10小时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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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拘禁他人不到10小时,一般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可能入罪,构成犯罪会有相应刑罚,未构成犯罪可能受治安处罚。 法律解析: 非法拘禁罪一般要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持续24小时以上,所以通常情况下非法拘禁他人不到10小时不构成该罪。然而,若有实施殴打侮辱情节、致人伤亡、使用恶劣手段、为索取债务扣押拘禁他人等情形,即便不到10小时也可能入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情节不同处以不同刑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还会从重处罚。若未构成犯罪,则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处以拘留和罚款。每个人的情况可能不同,法律适用也存在差异。如果遇到与非法拘禁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8小时前

非法拘禁不到10小时怎么量刑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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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他人不到10小时,通常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该罪一般要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持续24小时以上。但存在实施殴打侮辱、致人伤亡、使用恶劣手段、索债扣押拘禁他人等情形时,即便不到10小时也可能入罪。 2.若构成非法拘禁罪,量刑根据不同情形而定。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若未构成犯罪,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给予拘留和罚款处罚。 建议避免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尊重他人人身自由权利。一旦遭遇非法拘禁,应第一时间报警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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