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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

为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经2015年1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届1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该《规定》共30条,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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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南越国宫署遗址、南越文王墓、光孝寺、怀圣寺光塔、清真先贤古墓、南海神庙及古码头遗址等列入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现场保护联动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安全检查、现场保护等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规划、环保、宗教、旅游、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第七条本市设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制度,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向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文化、宗教、旅游、科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宣传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历史文化和史迹保护知识纳入本市中小学教学内容。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有关的公益宣传。

鼓励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宣传和保护活动。

第十一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对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应当组织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论证、编制保护名录,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调整的建议。

第十二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专项保护规划,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专项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不同史迹点的保护管理主体、史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分级管理措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变更;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区域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禁止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违法排放污水或者大气污染物、挖掘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经营或者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种植根系发达的树木;

(五)其他危害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及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四条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活动;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二)对文物进行修缮、保养;

(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考古出土的可移动文物,应当作为该史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应当按照《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完整;

(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不得擅自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发现危害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记录档案制度。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保护记录档案,对相关史迹的日常保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市应当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制度,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危及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相关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

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开放。

第二十一条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展示内容应当以史迹本体为主,突出其历史文化内涵。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馆藏文物可以通过单独或者与其他文物单位联合举办展览活动的方式进行展示,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宣传教育和世界文化遗产的交流。

第二十二条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展示与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其整体环境、历史氛围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展示应当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或者讲解服务。鼓励采用科技手段展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展示效果。

第二十三条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结合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自身特点,通过文化展示、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产业进行保护性利用。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应当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危及史迹安全,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旅游观光线路进行整合与开发。

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旅游观光线路开发,应当注重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宣传和展示,且不影响史迹保护。

第二十五条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名称、标识、品牌文化的建设和传播,推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名称、标识和品牌文化的商标和域名注册并建立有偿使用机制。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博物馆、历史陈列馆等文化场馆。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及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提高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专项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记录档案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日常保护记录档案或者未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日常保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没有制定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文物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法排放污水或者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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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10000块钱。但我只有他的电话和微信。没有住址和身份证。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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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欠条、转账记录和对方真实姓名吗 沟催款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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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外遇想离婚,事情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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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要是因为有外遇想离婚,有两种办法,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先说协议离婚。女人得和丈夫就离婚这件事达成一致,还要商量好子女由谁抚养、家里的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处理等问题。商量妥当后,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之后,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之后,有三十天的冷静期,过了冷静期,双方再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 要是没办法和丈夫达成协议,女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要是法官觉得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而且调解也没用,就会判决离婚。不过要注意,因为女方有外遇这种过错行为,男方在离婚诉讼里有可能要求女方进行损害赔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法院也可能会更照顾男方。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不会单纯因为女方有外遇就直接把孩子判给男方,而是综合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陪伴孩子的时间等,来决定孩子跟谁生活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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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外遇想离婚,事情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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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要是因为有外遇想离婚,有两种途径可选。 先说协议离婚。这种方式下,女人得和丈夫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把离婚这件事好好商量商量。要商量的内容可不少,像两人都得同意离婚,孩子以后归谁抚养、抚养费怎么给,家里的财产怎么分,还有欠的债谁来还等等。商量好了之后,得写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把商量的结果都写清楚。然后两人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完之后,有三十天的冷静期,这三十天里双方都要再好好想想。过了冷静期,两人还得再一起去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这样协议离婚才算完成。 要是和丈夫商量不拢,那女人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了。女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先试着给两人调解调解,看看能不能让两人和好。要是发现两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也没用,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不过,因为女人有外遇这个过错,在离婚诉讼里,男方是有权利要求女人给损害赔偿的。而且在分财产的时候,法院可能会更照顾男方一些。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法律建议:女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要尽量保持理性,和丈夫好好沟通。如果选择诉讼离婚,最好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法律问题上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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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外遇想离婚,事情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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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人要是因为有外遇想离婚,有两种办法,一个是协议离婚,另一个是诉讼离婚。 2、要是选择协议离婚,女人得和丈夫商量好离婚这件事,还有孩子归谁养、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处理这些事儿。商量好了之后,签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两人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完了,有三十天的冷静期,过了冷静期,两人还得再去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 3、要是和丈夫商量不拢,女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会先试着调解。要是法官觉得两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也不管用,就会判决离婚。因为女方有外遇这个过错,男方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有可能要求女方给赔偿,而且在分财产的时候,法院可能会多照顾男方一些。 4、关于孩子归谁抚养,法院会按照怎么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就怎么判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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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外遇想离婚,事情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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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外遇想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途径可选。 协议离婚相对简单。女人得和丈夫好好商量离婚的事儿,像离婚意愿、孩子归谁养、财产怎么分、债务如何处理等,都要达成一致。商量好后,签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两人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之后有30天的冷静期,过了冷静期,双方再去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 要是和丈夫谈不拢,女人可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会先调解,如果调解没用,而且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但要注意,因为女方有外遇过错,男方在离婚诉讼里可能会要求女方给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时也可能更偏向男方。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来判决。 总之,女人面对这种情况要谨慎处理,涉及到比较复杂的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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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外遇想离婚,事情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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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因外遇想离婚,有两种方式可选。 一种是协议离婚。女人要和丈夫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情商量好,签一份书面离婚协议。之后,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从申请开始算,有三十天冷静期,过了冷静期,双方再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要是和丈夫达不成协议,女人可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会先调解,如果发现两人感情确实破裂,调解也没用,就会判决离婚。但因为女方有外遇过错,在离婚官司里,男方可能会要求损害赔偿,而且财产分割可能会更照顾男方。孩子抚养权方面,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建议女人先尽量和丈夫好好协商,争取协议离婚,好聚好散。要是实在谈不拢再考虑诉讼,但要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的赔偿和财产分割不利情况的准备。要重视子女的权益,积极配合法院保障孩子未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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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一定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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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会担责吗?答案是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大概率要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犯罪一般是谁干的谁担责。要是未成年人达到了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那他得自己承担刑事处罚,父母通常不用跟着受刑事处罚。不过,要是父母教唆或者帮助未成年人杀人,那父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因为未成年人大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是他们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就得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得给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像医疗费、丧葬费这些都得赔。不过,如果父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那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所以,家长们一定要履行好监护教育责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此类悲剧发生。要是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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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一定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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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来聊聊未成年人杀人,父母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是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一般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要是未成年人达到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就得自己负刑责,正常情况下父母不用承担孩子的刑事处罚。不过呢,要是父母存在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杀人这类行为,那父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说说民事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得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像医疗费、丧葬费这些费用都得赔。不过,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那侵权责任是可以减轻的。 所以说,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不一定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等责任可能是跑不了的。父母平时要多注意尽到监护职责,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万一真遇到这样的事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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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一定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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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不一定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 先说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责任一般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要是未成年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那就要对自己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父母不用替他们接受刑事处罚。不过也有例外,如果父母存在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杀人这类行为,那父母自己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说说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当未成年人杀了人,父母就得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像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这些费用。不过,如果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平时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那么可以适当减轻他们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父母虽然可能不用直接背刑事上的锅,但在民事赔偿这一块,大概率是跑不了的,除非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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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父母一定要担责吗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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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事件,父母是否担责是个复杂的问题。在法律层面,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有不同的判定规则。 从刑事责任来看,犯罪行为是由实施者自己负责的。要是未成年人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那他就得为杀人行为承担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父母不用跟着承担孩子的刑事处罚。但要是父母教唆或者帮助未成年人去杀人,那父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父母给孩子提供杀人工具,或者怂恿孩子去实施杀人行为,这种情况下父母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民事责任方面,因为未成年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得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像医疗费、丧葬费这些费用都得赔。不过,如果父母平时尽到了监护职责,比如经常教育孩子遵守法律、关爱他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考虑减轻他们的侵权责任。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父母平时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让孩子知法守法。一旦发生类似不幸事件,要积极配合处理,主动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这样也有利于事情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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