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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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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依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评价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 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与处置、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考核与奖惩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定的标志、标识,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单位实施救援;

(四)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选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征询业主代表意见;

(七)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故障修理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50台配备1名,不足50台的至少配备1名。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装修应当满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相关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十五条 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电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十七条 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乘客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五)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出厂文件,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

(二)电梯投入使用后,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并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标准对电梯的数量、布局、功能等进行审查,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电梯轿厢、机房、井道不得设置和安装与电梯无关的设备和设施。

鼓励新建住宅安装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满足记录事故、故障、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

鼓励其它场所使用的电梯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本办法实施前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未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应当在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前加装。

第二十二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其他电气元器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二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施工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编号、施工地点、施工的电梯数量及其主要参数和制造单位等信息,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电梯的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的电梯制造许可资格的,使用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修理;实施改造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及时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改造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其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等。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履行相应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不得转包、分包。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四章 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做好下列工作:

1.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2.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3.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下次维护保养时间和维护保养情况;

4.在维护保养现场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对维护保养过程与结果进行记录并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维护保养结果在轿厢内进行公示;

6.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保存期至少4年;

7.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8.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2.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3.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4.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检验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

(二)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电梯的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四)电梯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机构在完成现场检验后应当出具是否允许电梯继续使用的检验意见。

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施工、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致使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分级实施。对学校、幼儿园、公园、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和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未整改的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按规定上报,并会同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分析处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电梯安全信用社会评价体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完善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

(四)出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等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六)停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志、防护措施和公示相关信息,或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梯制造单位未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的;

(二)电梯改造单位未及时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改造质量证明书上标明其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许可证编号的;

(三)受委托单位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

(四)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按规定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或者维护保养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的;

(二)聘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的;

(二)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

第四十二条 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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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自愿发生性关系,意外怀孕了怎么处理?

戴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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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前先明确年龄:若任何一方不满十四周岁,无论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均涉嫌强奸罪,应尽快携带证据咨询律师并妥善应对。若双方均已满十四周岁且确属自愿,一般不涉及刑事问题,但男方对怀孕后果负有相应责任,需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及子女抚养义务。建议尽快告知监护人,到正规医院检查处理身体情况,保留相关记录以便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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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犯职务犯罪会如何进行量刑

浙江法务律师

浙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临时工实施职务犯罪后,最终的量刑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得综合好多方面的情况来定。职务犯罪包含的罪名可不少,像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这些常见的都在其中。 咱先说说职务侵占罪。要是临时工借着自己职务的便利,把单位的财物偷偷变成自己的,而且达到了一定数额,那就有可能构成这个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数额只是一般大,那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关起来拘役一段时间,还得交罚金;要是数额巨大,那要坐三到十年的牢,同样得交罚金;要是数额大得离谱,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都有可能,罚金也少不了。 再讲讲挪用资金罪。临时工把单位的资金挪出来自己用,或者借给别人,要是数额比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或者虽然没超三个月,但数额大还拿去做赚钱的买卖,又或者拿去干违法的事儿,这就可能犯了挪用资金罪。一般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挪用的钱数额特别大,那要坐三到七年的牢;数额大得惊人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着呢。 还有贪污罪,要是临时工受国家机关这些公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还利用职务之便,用各种手段把国有财物据为己有,那就是犯了贪污罪。贪污数额一般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加罚金;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还可能没收财产;数额超级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可能,财产也会被处置。 碰到这种情况,咱们得提醒广大临时工,一定要本本分分工作,别想着占单位便宜。单位呢,也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这类犯罪发生。要是已经不小心涉及到职务犯罪,一定要主动坦白、积极退赔,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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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犯职务犯罪会如何进行量刑

绍兴法务律师

绍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临时工要是犯了职务犯罪,量刑得把好多因素综合起来判断。职务犯罪包含好些不同罪名,像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这些。 2、要是临时工借着自己职务的便利,把所在单位的财物偷偷变成自己的,而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那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金额比较大的,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得交罚金;金额巨大的,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得交罚金;金额特别巨大的,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要交罚金。 3、要是临时工把单位的资金挪出来自己用,或者借给别人,金额较大,而且超过三个月没还;或者虽然没超过三个月,但金额大,还拿去做营利活动,又或者拿去干违法的事儿,那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通常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会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特别大的,会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要是临时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还利用职务方便,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办法把国有财物据为己有,那就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比较严重情节的,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交罚金;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交罚金,也可能没收财产;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要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实际量刑的时候,会结合犯罪事实、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还有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情况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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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犯职务犯罪会如何进行量刑

宁波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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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实施职务犯罪,量刑得综合各种因素来定。职务犯罪包含多个罪名,下面为大家介绍常见的三种。 一是职务侵占罪。要是临时工利用职务方便,把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此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数额较大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得交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处罚金。 二是挪用资金罪。临时工挪用单位资金给自己用或者借给别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没还,或者没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又或者用于非法活动,就可能构成该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是贪污罪。如果临时工受国家机关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能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给予财产处罚。 具体量刑会看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所以临时工们一定要遵守法律,别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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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临时工实施职务犯罪,量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职务犯罪包含多个罪名,像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等。 如果临时工利用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要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是临时工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又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临时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具体量刑时,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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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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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实施职务犯罪,量刑得综合多方面情况来定。职务犯罪包含好多罪名,像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等。 要是临时工利用职务的便利,把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数额较大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交罚金;数额巨大的,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得交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就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要交罚金。 要是临时工挪用单位资金自己用,或者借给别人,达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或者没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是用于营利活动,又或者进行非法活动,这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还有,如果临时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这些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那就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还得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最终判多久,法院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还有犯罪者是不是悔罪等因素综合考量。

31分钟前

女人出轨导致原配离婚怎样去维权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婚姻里,要是女人出轨导致原配决定离婚,原配可以用下面这些办法维护自己权益。 协议离婚是一种比较平和的方式。要是原配和出轨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就离婚这件事儿,以及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养等问题谈拢,那双方可以一起拟定一份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过现在有个离婚冷静期,等过了这个期限,双方还得再一起去申请拿离婚证,这样离婚手续才算完成。 要是没办法和出轨方协商一致,原配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这时候,原配得留个心眼,把女方出轨的证据收集好,像两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者出轨的照片、视频等,这些都能证明女方在婚姻里犯了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没犯错的那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赔偿。所以原配能要求女方给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赔偿。 在分财产的时候,夫妻双方可以先自己商量着来。要是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偏向于照顾孩子、女方和没犯错的一方来判决。因为女方出了轨,原配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多拿一些。 要是有孩子,法院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判抚养权归谁。原配可以努力争取孩子跟自己生活,还能要求女方给抚养费,保障孩子的生活。 法律建议就是,在发现对方出轨后,原配要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避免证据丢失。同时,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务时,要保持冷静,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48分钟前

女人出轨导致原配离婚怎样去维权

律图金昌律师

律图金昌律师 最近回复:

1、要是女人出轨让原配婚姻走到尽头,原配可以这么维权。先说说协议离婚,要是夫妻两人能在离婚、分财产、孩子抚养这些事儿上谈拢,那就签个离婚协议书,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等过了离婚冷静期,再一起去申请拿离婚证。 2、要是没办法达成协议,原配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打官司的时候,原配得收集女方出轨的证据,像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照片、视频这些都能派上用场,证明女方有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没过错的一方能要求赔偿。所以原配可以让女方给点赔偿,有物质方面的,也有精神方面的。 3、离婚分财产的时候,夫妻的共同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孩子、女方还有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因为女方出轨有错,原配在分财产时可能会占点优势。 4、如果涉及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原配可以努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还能要求女方给抚养费。

2小时前

女人出轨导致原配离婚怎样去维权

甘肃法务律师

甘肃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因女方出轨导致离婚,原配可从多方面维权。首先是离婚方式选择。若双方能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谈拢,可选择协议离婚。先签订离婚协议书,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再共同去申领离婚证。 若无法协商一致,原配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时,要收集女方出轨证据,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视频等,以此证明女方有过错。依据《民法典》,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原配可据此要求女方进行赔偿。 财产分割方面,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下来的,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女方出轨有过错,原配在分财产时可能会多占优势。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来判决。原配可主动争取子女抚养权,同时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4小时前

女人出轨导致原配离婚怎样去维权

天水法务律师

天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女人出轨导致原配离婚,原配可通过这些方式维权: 协议离婚方面,要是双方能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这些问题谈拢,就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等过了冷静期,双方再共同去申请发离婚证。 若无法达成协议,原配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时,原配得收集女方出轨证据,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视频等,以此证明女方有过错。按照《民法典》规定,因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原配能要求女方给予一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女方出轨有过错,原配在分财产时可能会得到适当照顾。 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原配可以积极争取子女抚养权,还能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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