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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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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调整和保护海洋观测站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海洋观测站、测点、浮标、潜标、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底观测站点等。

第三条 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

基本海洋观测站点,是指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网规划统一设立的海洋观测站点,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近岸海域内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第五条 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海洋观测站点的调整,包括海洋观测站点的迁移、撤销以及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变更。

第六条 设立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论证,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设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一)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依法占用的;

(二)海洋观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或者不能确保海洋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因素无法正常开展海洋观测业务的;

(四)因海洋观测业务发展需要的;

(五)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向海区派出机构提出迁站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三)迁建工程计划。

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收到海区派出机构提交的迁站申报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同意迁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

(三)新站选址合理;

(四)迁建工程计划可行。

第十条 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迁站申请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海区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迁建工程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新站建设。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建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所需费用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或者由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区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验收:

(一)建设任务已经完成;

(二)建设内容和建筑物布局与申报材料一致;

(三)观测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观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已取得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配套工程及附属工程能够满足业务需求。

第十二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应当与旧站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旧站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可以在原址设立临时观测站点,进行一个月的对比观测。

新站与旧站经过对比观测,实现观测资料的有效衔接后,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启用申请,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启用新站。

新站正式启用前,应当严格保护旧站及观测环境和观测设施。新站正式启用后,才能改变旧站用途。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一)海洋观测环境已经不能确保海洋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且失去海洋观测服务的价值并无法恢复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现址已经不具备设立条件,且无另选新址重建必要的。

第十四条 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撤销论证报告。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撤销,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批准,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

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论证报告,包括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有批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批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一)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

(二)选址合理;

(三)建设工程计划可行。

第十八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撤销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围墙、堤坝等障碍物;

(二)设置影响潜标使用功能的水声干扰源和影响雷达站的强电磁干扰源。

第二十条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或者批准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保护和检查应用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纳入海洋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迁移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同意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同意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通过验收和启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意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批准设立、迁移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调整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应当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地方海洋观测网规划,避免与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重复建设。具体办法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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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中,有人可能会以为自己单方面就能去办协议离婚,其实这是不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离婚得夫妻两人都心甘情愿,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才行。 协议离婚的程序要求很严格。夫妻得先签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把孩子归谁养、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处理这些事儿商量好。然后两人一起带着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给发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期间,要是有一方后悔不想离了,就可以拿着相关材料,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去撤回申请,还得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冷静期过了之后的三十天内,两人还得再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觉得符合条件了,才会发离婚证,这时候婚姻关系才算解除。 所以说,一个人是没办法完成协议离婚程序的。要是有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愿意,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走诉讼离婚的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让法院来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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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去申请协议离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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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去办协议离婚是不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协议离婚得夫妻两个人都心甘情愿,并且一起到婚姻登记机构去申请才行。 2、协议离婚有比较严格的流程。夫妻双方要先写好书面的离婚协议,把孩子归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处理这些事商量出个结果。商量好了后,两人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还得交上相关的证件和能证明情况的材料。 3、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并且发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算,有30天的冷静期。在这期间,要是有一方后悔不想离了,就可以拿着相关材料,到受理离婚申请的地方,自己填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把申请撤回来。 4、30天冷静期过了之后的30天内,夫妻双方还得再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拿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觉得符合条件,才会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 5、这么一看,一个人是没办法走完协议离婚这个程序的。要是有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那想离婚的一方可以走诉讼离婚这条路,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提起离婚诉讼。如今社会变化快,婚姻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多样,未来在处理离婚相关法律事务时,也许会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心理疏导,也可能会有更便捷合理的程序出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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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去申请协议离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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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个人想协议离婚是办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协议离婚得夫妻两人都自愿,还得一块儿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协议离婚有一套严格的流程。第一步,夫妻俩得签个书面离婚协议,把孩子归谁养、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还这些事儿商量好。然后两人一起带着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去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发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有三十天的冷静期。这期间只要有一方后悔了不想离,就可以拿着相关材料,到当初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还得自己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冷静期过了之后的三十天内,夫妻俩还得再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领离婚证。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发离婚证,两人的婚姻关系这才解除。 要是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愿意,一个人可没法走协议离婚程序。这种情况可以考虑打官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

3小时前

一人去申请协议离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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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个人不能申请协议离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协议离婚要夫妻双方自愿,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才行。 协议离婚程序严格。夫妻双方得先签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儿协商一致。接着,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申请,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有三十天冷静期。这期间,要是有一方反悔不想离婚,能持相关材料,到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还得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冷静期结束后三十天内,双方得再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才会发离婚证,婚姻关系才解除。 可见,一人没法完成协议离婚程序。要是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愿意,那可以考虑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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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去申请协议离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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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去申请协议离婚是不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离婚得夫妻双方都自愿,还要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 协议离婚有一套严格的程序。第一步,夫妻双方要签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在这份协议里,要把孩子由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处理等问题协商清楚。接着,两人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交有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发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里,要是有一方反悔不想离了,就可以拿着相关材料,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去撤回申请,还得亲自填一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冷静期过了之后的三十天内,夫妻双方还得再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了,才会发离婚证,这时候婚姻关系才算解除。 所以说,一个人没办法走完协议离婚的程序。要是有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愿意,那想离婚的一方可以考虑去法院起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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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人,叫人去干活的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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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疑惑,叫人去工地干活,自己要不要担责呢?这得分情况来看。 要是叫人者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他叫人去工地干活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这种情况下一般由用人单位担责。《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任务导致他人受损,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种时候叫人者通常不用自己担责任。 当叫人者是包工头,和去干活的人形成了雇佣关系,那么他可能就得担责了。提供劳务的人在干活时受了损害,双方要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要是包工头有过错,比如没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强迫工人冒险作业,就得进行赔偿。 倘若叫人者仅仅是介绍人,和去干活的人没有雇佣或者劳务等关系,并且对事故发生也没有过错,那一般不用担责。介绍人只是帮忙促成用工关系,自己没从干活的人那里获利,也没有管理指挥权力,自然不用赔偿。 总的来说,叫人去工地干活是否担责,要看和干活的人的关系,以及自己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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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人,叫人去干活的人是否担责

律图西沙群岛律师

律图西沙群岛律师 最近回复:

叫人去工地干活的人是否担责,得分情况来看。 如果叫人者是用人单位代表,叫人去工地干活属于职务行为,一般由用人单位担责。按照《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叫人者通常不用个人担责。 要是叫人者是包工头,和死者形成雇佣关系,那包工头可能要担责。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要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要是包工头有过错,像没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强令冒险作业,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若叫人者只是介绍人,和死者不存在雇佣、劳务关系,对事故发生也没过错,通常不用担责。介绍人仅促成他人和用工方建立关系,没从死者劳动中获利,也没有管理指挥权,就不用赔偿。 总之,叫人去工地干活的人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与死者的关系,还有是否存在过错。建议叫人者明确自身身份和责任,若是用人单位代表要做好工作安排;包工头要提供安全保障;介绍人要确保自身无过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小时前

工地死人,叫人去干活的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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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叫人去工地干活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要是叫人者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他叫人去干活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叫人者通常不用个人承担责任。 如果叫人者是包工头,和死者形成了雇佣关系,那叫人者(也就是包工头)可能就要担责了。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受到损害时,双方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是叫人者有过错,像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如果叫人者只是个介绍人,和死者不存在雇佣、劳务等关系,并且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一般就不用担责。介绍人只是帮忙促成他人和用工方建立关系,自己既没有从死者的劳动中获取利益,也没有管理指挥权,这种情况下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叫人去工地干活的人是否担责,关键在于他和死者的关系,以及他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3小时前

工地死人,叫人去干活的人是否担责

三亚法务律师

三亚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工地干活这件事上,叫人去工地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是叫人去工地的人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他叫人这一行为属于正常的职务工作。按照《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导致他人受损,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就好比公司派员工去招人来干活,员工只是按公司要求办事,通常不用自己担责任。 但如果叫人者是包工头,和干活的人形成了雇佣关系,那情况就不一样了。要是干活的人在提供劳务时受了损害,双方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来分担责任。比如包工头没有给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像安全帽、安全绳等,或者强行要求工人冒险作业,一旦出了事,包工头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叫人者只是起到介绍作用,和干活的人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并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一般就不用担责。因为介绍人只是帮忙牵线,让干活的人和用工方搭上线,自己既没从干活人的劳动中获利,也没有管理指挥的权力,也就不用赔偿。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如果是用人单位代表,叫人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职务行为证据;包工头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别违规指挥;介绍人在介绍时也尽量把情况说清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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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人,叫人去干活的人是否担责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叫人去工地干活的人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叫人去干活的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他叫人这事儿属于在履行职责,正常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来担责。按照《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工作的时候给别人造成了伤害,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种情况下,叫人去干活的人一般不用自己担责。 2、要是叫人去干活的是包工头,和干活的人形成了雇佣关系,那这个包工头可能就得担责了。干活的人因为工作受了伤,双方要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责任。要是包工头有过错,像没给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强行让工人冒险作业,那他就得做出相应的赔偿。 3、要是叫人去干活的只是个介绍人,和干活的人既没有雇佣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并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一点过错,通常就不用担责。介绍人只是帮忙把干活的人和用工方牵上线,自己也没从干活人的劳动里赚到钱,还没有管理和指挥干活的权力,这种情况下就不用赔偿。 总的来说,叫人去工地干活的人是否担责,重点在于他和干活的人的关系,还有他自己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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