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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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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和工程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段分水口门以下,输送、配置、调度南水北调分配水量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调度、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及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设施保护以及与中线工程管理单位的对接工作。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配套工程管理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当地水与外调水,统筹可调水量、输水能力与用水需求,保障城镇用水,兼顾生态用水。

第八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受水区省辖市的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每年10月15日前,受水区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南水北调工程水量分配方案,以及本地区用水需求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以及受水区省辖市上报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提出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中线工程管理单位和配套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综合平衡受水区省辖市上报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制定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和配套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水量细化到分水口、水厂;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上缴干线水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第十三条 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主体、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受水区省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水量的,在工程许可的条件下,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害输水渠道两侧绿化生态带和生态林网。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障目标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受水区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配套工程的水质进行监测。

调蓄工程汇水区域和分水口门应当设置自动水质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配套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以配套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二十一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压采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二十三条 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配套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鼓励充分利用配套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第四章 工程设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沿线区域、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划定。

第二十六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划定。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 河道、渠道、水库保护范围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

(二) 管道、暗涵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其中穿越城(镇)区的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15米以内的区域;

(三)穿越河流的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500米、下游延伸至10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

禁止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地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配套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闸(阀)门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资源;

(二)擅自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输水管涵;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等设施;

(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巡查养护制度,加强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应当在配套工程沿线村庄、工程与道路交叉口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配套工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临时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二)检查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并有权复制;

(三)责令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以及水利、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巡查养护制度,或者对工程设施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本单位配套工程安全应急预案,或者制定而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虚假填报或者篡改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五)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六)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七)不履行本本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处罚:

(一)擅自开启、关闭闸(阀)门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资源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输水管涵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等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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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砍树时,能不能要求赔损失

绵阳法务律师

绵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电力局砍树能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得看具体情形。要是电力局为了公共利益砍树,并且按规矩办事,像提前告知树木主人、完成规定的审批流程,而树木确实威胁到了电力设施安全,比如离电线太近可能造成短路这类安全问题,那电力局砍树通常是合法的,一般不用赔偿。 这就好比小区为了大家的安全,拆除家门口可能掉落伤人的废弃广告牌是合理的。可要是电力局砍树时没按法定程序来,既没提前通知树木主人,或者砍树超出了必要范围,让树木主人平白遭受损失,那主人就有权利要求赔偿了。这就如同有人未经允许拆了你家院墙,你肯定能找他说道说道。 遇到这种情况,树木主人可以先跟电力局沟通,让他们说清楚砍树的原因和依据。要是觉得电力局的做法不合法或者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就提出赔偿要求。要是协商没啥结果,也别慌。主人可以收集证据,像给树木拍照、找出购买凭证,记录电力局砍树现场的状况等。然后去法院起诉,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就像遇到不公平的事儿找警察一样,法律会给咱一个公正的说法。

53分钟前

电力局砍树时,能不能要求赔损失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电力局砍树能不能索赔,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是电力局为了公共利益砍树,还按规定走了相关流程,像提前告知树木主人,按要求完成审批等,而且所砍的树确实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有威胁,比如离电线太近可能导致短路等安全问题,那这种砍树一般是合法的,通常不会有赔偿。 2、不过,要是电力局在砍树时没按法定程序来,没提前通知树木主人,或者砍树超过了必要的范围,让树木主人遭受了不合理的损失,那树木主人就有权要求电力局赔偿。 3、树木主人可以和电力局协商,让他们说明砍树的原因和依据。要是觉得电力局的行为不合法,或者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就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要是协商不成,树木主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像树木的照片、购买凭证、电力局砍树现场的情况等,然后去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小时前

电力局砍树时,能不能要求赔损失

达州法务律师

达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电力局砍树,我们能不能要求赔偿损失?这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电力局为了公共利益砍树,还依法走了程序,像提前通知咱们,也按规定审批,而且砍的树确实威胁到电力设施安全,比如离电线太近可能导致短路等安全事故,那这种砍树一般是合法的,通常不会给赔偿。但如果电力局砍树没按法定程序来,没提前通知,或者砍树超出了必要范围,给我们带来不合理损失,我们就有权要求赔偿。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先跟电力局协商,让他们说明砍树的依据和理由。要是觉得他们的行为不合法,或者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就提出赔偿要求。要是协商没啥结果,我们就得收集证据,像树木的照片、购买凭证,还有电力局砍树现场的情况等。之后,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小时前

电力局砍树时,能不能要求赔损失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电力局砍树能否要求赔偿损失,得看具体情况。 如果电力局是为了公共利益砍树,并且依法履行程序,像提前通知树木所有人,按规定完成审批等。而且所砍树木确实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有威胁,比如离电线太近可能引发短路等安全事故,那电力局砍树通常合法,一般不用赔偿。 但要是电力局砍树时没遵循法定程序,没提前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砍伐树木超出必要范围,给树木所有人造成不合理损失,树木所有人就有权要求赔偿。 遇到这种情况,树木所有人可以先和电力局协商,让他们说明砍树依据和理由。要是觉得电力局行为不合法,或者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就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要是协商不成,树木所有人可以收集证据,像树木照片、购买凭证、电力局砍树现场情况等,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4小时前

电力局砍树时,能不能要求赔损失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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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砍树能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得看具体情况。要是电力局为了公共利益砍树,还依法走了相关程序,像提前告知树木所有人,按规定完成审批等,而且所砍的树确实威胁到了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比如离电线太近可能引发短路等安全事故,那这种砍树行为通常是合法的,一般不会有赔偿。 不过,要是电力局砍树时没按法定程序来,既没提前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砍伐的树木超出了必要范围,给树木所有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这时树木所有人就有权要求电力局赔偿。 遇到这种情况,树木所有人可以先和电力局协商,让他们说明砍树的依据和理由。要是觉得电力局的行为不合法,或者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就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要是协商没成功,树木所有人也别慌,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像树木的照片、购买凭证、电力局砍树现场的情况等,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分钟前

共有人未签字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大家在处理分家协议时,常会遇到共有人未签字的情况,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得分情况看。 要是协议涉及的财产是全体共有人共有的,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以及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一般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家,要是有共有人没签字,又没证据证明他事后追认或默认,那协议通常无效。毕竟共同共有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有人没签字就说明没达成一致。 如果是按份共有财产,当签字的按份共有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协议可能有效。但要是没签字的共有人能证明处分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没签字的共有人虽没签名,却以实际行动表明接受协议内容,比如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那也能认定协议对他有效。 所以,遇到共有人未签字的分家协议问题,一定要仔细分析财产共有类型和各方实际情况,拿不准时可咨询专业人士。

1小时前

共有人未签字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本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判断共有人未签字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要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全体共有人共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用途时,原则上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要是分家涉及的是共同共有财产,有共有人没签字,又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后追认或默认,那协议一般无效。因为共同共有要求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没签字就说明没达成一致。 要是按份共有财产,当签字的按份共有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协议有可能有效。但要是未签字的共有人能证明该处分行为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未签字的共有人虽没签名,但以实际行动表明接受协议内容,比如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那也能认定协议对其有效。 遇到共有人未签字的分家协议纠纷,建议先和相关共有人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小时前

共有人未签字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律图七台河律师

律图七台河律师 最近回复:

分家产签的分家协议有没有效,得看情况。 若协议里涉及的财产是大家一起共有的,按《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要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改变用途等,得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都得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像分家分的是共同共有财产,要是有共有人没在协议上签字,而且又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事后认可了这个协议,那协议一般就没效。毕竟共同共有得大家一致同意才行,有人没签字,就说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要是分的是按份共有财产,要是签字的按份共有人占的份额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协议就可能是有效的。但要是没签字的共有人能证明这个处分行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那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把这个协议撤销。 还有一种情况,没签字的共有人虽然没在协议上签名,但他用实际行动表示接受了协议内容。比如说他按照协议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了,那也能认定这个协议对他是有效的。

4小时前

共有人未签字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黑龙江法务律师

黑龙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生活里,共有人未签字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协议涉及的财产是全体共有人共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处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像进行重大修缮、改变性质或者用途等,一般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要是共有人之间有别的约定就另说了。要是是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家,有共有人没签字,又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事后认可或者默认了,那这个协议通常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共同共有需要全体共有人都同意,有人没签字就说明没达成一致意见。 要是属于按份共有财产,当签字的按份共有人份额加起来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这种情况下协议可能是有效的。但要是没签字的共有人能证明这个处分行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那他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主张撤销这个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没签字的共有人虽然没在协议上签名,但他用实际行动表明接受了协议内容,比如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那也能认为这个协议对他是有法律效力的。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在签分家协议前,最好让所有共有人都参与讨论,充分表达意见,确保大家都能接受协议内容。签协议时,所有共有人都要签字。要是有人没办法签字,最好有书面的授权或者事后补签追认等手续,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5小时前

共有人未签字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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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共有人未签字的分家协议是否有效,得看具体情况。要是协议里涉及的财产归全体共有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或者进行重大修缮、改变性质用途时,一般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行,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要是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家,有共有人没签字,又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事后认可或者默认,那这个协议通常就是无效的。毕竟共同共有需要全体共有人都同意,有人没签字就说明没达成一致意见。 2、要是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当签字的按份共有人所占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协议就可能是有效的。不过,要是没签字的共有人能证明这个处分行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撤销这个协议。 3、如果没签字的共有人虽然没签名,但是用实际行动表明接受了协议内容,像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那也能认定这个协议对他有约束力。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类似分家协议这类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可能会更多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未来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可能会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对实际行为的认定,以更公平合理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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