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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分为总则、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牌设置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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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林业、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场所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

(二)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三)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骑行、宣传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彩色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大型户外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等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城管执法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六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鼓励非公共载体产权人将其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

第十九条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设置形式和范围;

(四)现状图和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7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电子显示屏(牌)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重新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临时户外广告不予延期。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确需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设置人不予设置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或者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予以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五)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七)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三十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构)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三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

的罚款;

(二)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发现城管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六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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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惠州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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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不能有补偿?答案是一般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要是需要护理,单位得负责。 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家人照顾了,通常能拿到补偿。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护理人员有收入,就按误工费来算,也就是护理期间实际少赚的钱;护理人员没收入或者请护工,就参考当地同等级别护工的报酬标准。 实际操作时,工伤职工或者家属得赶紧跟单位说需要护理。要是单位不想担这个责任,职工可以收集证据,像医院开的护理证明、家人护理的误工损失证明等。之后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要是协商不成,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补偿。

1小时前

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汕头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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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通常能获得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要负责。 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由家人照顾,一般能有补偿。补偿标准分情况,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算,也就是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人员没收入或者雇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算。 实际操作时,工伤职工或家属得及时跟单位提出护理需求。要是单位拒绝承担护理责任,工伤职工可以收集证据,像医院开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家人护理产生误工损失的证明等。之后可以和单位协商,也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以此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用补偿。

2小时前

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广州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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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在家休养时,如果是家人来照顾,一般是能拿到补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停工留薪期,如果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这个护理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而是家人来照顾,通常就可以得到相应补偿。补偿标准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就按照误工费的规定来算,也就是护理人员因为护理伤者实际减少的那部分收入。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请了护工来护理,那就参照当地护工做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职工或者家属得及时跟单位提出护理需求。要是单位不肯承担护理责任,也别慌,工伤职工可以收集一些相关证据,像是医院给出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家人因为护理而产生误工损失的证明等等。之后呢,可以先跟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用补偿。要是协商不成,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这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小时前

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韶关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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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在家休养时,家人照顾往往能得到一定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要是需要护理,单位就得负责安排。 要是单位没安排护理,由家人来照顾,家人通常能拿到补偿。补偿标准有不同情况,如果护理的家人有工作有收入,就按照误工费来算,也就是因为照顾伤者实际少挣的钱。要是护理的家人没工作,或者请了护工,就按照当地护工做同等级别护理的报酬标准来算。 在实际生活里,工伤职工或者家属要赶快跟单位说需要护理。有些单位可能会拒绝承担护理责任,这时候工伤职工得留个心眼收集证据。像医院开的需要护理的证明,还有家人因为护理耽误工作少挣钱的证明,这些都很重要。拿到证据后,就可以采取一些办法维权。可以先和单位好好协商,把事情说清楚。要是协商不行,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政府部门帮忙解决。要是还是解决不了,就去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让单位支付护理费用补偿。这样,工伤职工和家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4小时前

工伤在家休养家人照顾能有补偿不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工伤在家休养,要是家人来照顾,一般能拿到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单位就得负责到位。 2、要是单位没安排人护理,家属顶上照顾了,通常就有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得这么算:护理的家人要是有工作有收入,就按误工费来,也就是护理这段时间实际少挣了多少;要是护理的家人没收入,或者是请了护工,那就参考当地同等级别护工的工资标准来。 3、在实际处理的时候,工伤职工或者家属得赶紧跟单位说需要护理。要是单位不愿意承担护理的事儿,工伤职工可以把证据收集好,像医院开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家人因为护理耽误工作少挣钱的证明。然后可以跟单位协商,也能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让单位把护理补偿给补上。

1小时前

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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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施工机械租赁得满足不少条件。先说主体资格这块儿,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并且执照上明确写着有施工机械租赁这个业务。另外呢,还得依照相关规定去办税务登记,按时交税。 2、设备方面也有要求。租出去的施工机械得有完整的产权证明,确保设备来路是合法合规的。这些机械要达到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得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才行。企业还得建立一套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 3、人员资质也不容忽视。企业得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懂机械维修和操作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是操作和维护部分特种施工机械,相关人员还得拿到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除了上面这些,经营施工机械租赁还可能要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选经营场地的时候,得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业务,就得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要求。

2小时前

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想开一家施工机械租赁公司,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需要满足不少条件。 首先是主体资格。得去工商局进行登记,拿到营业执照,而且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得有施工机械租赁这一项。此外,还要去税务局登记,按时纳税。 设备条件也很关键。租出去的施工机械得有完整的产权证明,保证设备来源正规。机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同时,要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让设备始终能正常运行。 人员资质也不容忽视。公司得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得懂机械维修、操作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要是操作和维护特种施工机械,还得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另外,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选经营场所时,要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还得遵守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规定。只有把这些都做好,才能合法合规地开展施工机械租赁业务。

4小时前

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律图沙坪坝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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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要满足这些条件。 主体资格上,得依法做工商登记,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要包含施工机械租赁。同时,按规定办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设备得有完整产权证明,保证来源合法。机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有合格质量检测报告。企业要建立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设备,让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人员资质方面,企业要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有机械维修、操作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特种施工机械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要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另外,经营施工机械租赁要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经营场所的选择要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要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要求。 在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时,要严格按这些条件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5小时前

经营施工机械租赁,法律规定要什么条件

重庆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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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施工机械租赁得满足不少条件。首先是主体资格,得先去做工商登记,领营业执照,并且要保证执照里的经营范围有施工机械租赁这一项。领完营业执照,还得按规定去办税务登记,该交的税一定得交。 其次是设备条件。租出去的施工机械必须有完整的产权证明,保证设备的来源是合法合规的。这些机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还得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企业得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这样才能让设备一直保持好的运行状态。 人员资质也很重要。企业得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得有机械维修、操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是操作和维护特种施工机械,相关人员还得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另外,还得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选经营场所的时候,得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要是涉及进出口施工机械租赁,就还得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要求。只有把这些条件都满足了,才能平稳合法地开展施工机械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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