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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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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范围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信息传输等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第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需要。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含编制依据、保护标准、台站周边建设控制性详细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新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时,涉及到调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依法保护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和保护范围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第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对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进行有害干扰、擅自使用气象业务专用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六)在观测场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大于5°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六)在观测场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大于7°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空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距观测场放球点50米范围内,设置影响气球施放的障碍物;

(二)在制氢室、储(用)氢室的周边25米防火间距范围内修建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道路,在50米防火间距范围内修建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火源;

(三)在制氢室、储(用)氢室的周围架设防火间距小于1.5倍电杆高度的架空电力线;

(四)在使用卫星导航系统的高空气象观测站的地面接收设备四周100米距离内,设置对电磁波反射强烈的物体和大型水体;

(五)在采用定向天线探测系统(雷达、无线电经纬仪)的高空气象观测站周围,设置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遮挡仰角大于5°的障碍物;在其高空盛行风下风方向±60°方位范围内,设置对探测系统的天线形成遮挡仰角大于2°的障碍物;

(六)在使用卫星导航系统的高空气象观测站的周围,设置对卫星导航系统接收天线形成遮挡仰角大于10°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天气雷达站的探测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和遮挡方位角超过0.125°的障碍物;

(二)在天气雷达工作频点以及所占频谱范围内,使用干扰电压超过0.4μV容限值的其他电子设备;

(三)在天气雷达站周边1200米范围内,建设超过110KV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高压变电站、高频热合机;

(四)在天气雷达站周边700米范围内,修建电气化铁路或者公路;

(五)在天气雷达站周边500米范围内,修建非电气化铁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用于监测中小尺度天气的区域气象观测站周边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3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两年将本地区设置的气象设施、场站的类别、地理位置、观测项目、探测设施、保护标准、保护范围、禁止内容、观测场地平面图等资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和抄送。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在协调设置多部门共同审批流程时,对于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统筹考虑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并为探测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因人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气象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和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提出迁移气象台站,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气象台站迁移用地,并承担迁移、建设费用。

因人为原因造成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破坏的,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乡规划重大调整,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迁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提供当地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或者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出具的拟迁新址的预审意见;

(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拟迁新址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的相关文件或者承诺,落实迁建立项批复或者所需经费的相关文件,提出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三)已批准或者正在实施的拟迁新址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迁移气象台站的,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不可迁移。

不可迁移的气象台站名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听取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检查措施有: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进行查阅、摘录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制作询问笔录;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未及时查处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举报制度,公开举报联系方式。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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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前

后来介绍人说投资方跑了,当时是把钱给了介绍人,我实际没有见到过投资人,然后收走了我的10万投资费,介绍人说要带我投资?

张津豪律师

张津豪律师 最近回复:

能否让介绍人还这10万元,关键看介绍人在其中是什么角色,以及钱的性质。 若介绍人只是中介,且能证明已将款项转给实际投资方,你原则上应向投资方主张权利,介绍人一般不承担投资亏损;但若他虚构项目、隐瞒关键事实、虚假承诺,可依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其赔偿损失。 若介绍人以自己名义收钱,并承诺“保本”“固定回报”“还本付息”,则可能构成民间借贷,你可要求其返还本金及合法利息。若他受你委托转交,却未转交或说不清资金去向,你可依委托合同或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若他根本没有真实投资方,收款后非法占有,可能涉嫌诈骗,应尽快报案,同时保留民事追偿途径。 建议你立即固定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收据、录音、资金流向等证据,先书面催告,再考虑起诉介绍人及实际收款人。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你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具体能否胜诉,需结合证据判断,建议带材料咨询当地律师。

2小时前

停运损失费能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律图平台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交通事故赔偿里,停运损失费一般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交强险主要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出事故后给第三方(也就是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简单来说,就是直接受到事故影响而产生的损失,像车子碰撞损坏要维修、人受伤要治疗这种直接的情况。 但停运损失就不一样了,它属于间接损失。打个比方,一辆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的运营车,出事故后没法正常拉货或者载人,原本能赚到的钱就赚不到了,这就是营运损失。这种损失是无法在交强险的赔偿中得到索赔的。法律有明文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明,如果是依法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事故无法运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车主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法院也会支持。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让交强险保险公司来出这笔钱。不过,实际情况也会有不同,要是事故双方或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事先有特殊的约定,那就得按照约定的内容来确定赔偿的责任人。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如果你是运营车辆的车主,最好提前了解保险条款,看看有没有专门针对停运损失的保险。要是没有,在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停运损失赔偿时,记得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向侵权人索赔。

4小时前

停运损失费能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律图綦江区律师

律图綦江区律师 最近回复:

1、一般来说,交强险是不会去承担停运损失费的。交强险主要赔偿的,是给第三方(也就是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直接财产损失。它的赔偿范围,就是被保险的机动车出了交通事故后,给第三方带来的这些直接损失。 2、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简单讲,就是出了交通事故后,车辆没办法正常运营,原本能赚到的钱赚不到了,这部分损失就是停运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像那些专门搞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为事故没法继续经营,产生了合理的停运损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法院是支持的。但这里面并没有把停运损失算到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里。 4、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判侵权人来赔停运损失,而不是让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不过,具体谁来承担责任,还得看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是交通事故双方,或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那就得按照约定来办。

6小时前

停运损失费能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重庆法务律师

重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交通事故里,停运损失费一般不由交强险赔。交强险主要赔偿被保险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而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指事故后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导致预期可得利益没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像搞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为事故没法正常经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找侵权人赔偿,法院会支持,但这没把停运损失算进交强险赔偿范围。 在实际司法案件中,法院大多判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不是让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不过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如果事故双方或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有特别约定,那就按约定来。所以遇到这类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责任承担者。要是还有疑问,建议精准咨询专业人士。

6小时前

停运损失费能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停运损失费通常不由交强险承担。交强险主要赔偿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相关法律,交强险赔的是第三方(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是事故后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导致的预期可得利益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会支持,但该损失未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 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一般判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而非交强险保险公司。但具体责任承担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果交通事故双方、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有特殊约定,就按约定执行。所以,涉及停运损失赔偿问题,要先看有无特殊约定,没有的话通常由侵权人承担。

6小时前

停运损失费能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停运损失费通常不由交强险负责赔偿。交强险主要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给第三方(也就是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里的赔偿是针对第三方遭受的直接损失,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简单来说,停运损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车辆没办法正常运营,导致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没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是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为交通事故没办法正常经营,由此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法院是会支持的。但这个规定并没有把停运损失算进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在实际的司法案件里,法院一般会判决让侵权人来赔偿停运损失,而不是让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不过,具体谁来承担责任,还得看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是交通事故双方,或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办。

2小时前

报废机动车会有什么样的补偿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报废机动车能拿到多少补偿,得看具体情况。 有些机动车会被国家强制报废,像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者经过修理调整后,还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里对在用车辆的要求。还有的车,就算经过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排放的污染物、噪声依然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另外,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都没拿到检验合格标志的,也会被强制报废。 报废补偿和车辆类型、当地政策有关。一般政府会有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会参考车辆排量、车型等。比如小型汽车和大型货车,补贴金额差别就挺大。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也会给一定的回收费用,这主要是看车辆的金属含量、零部件状况等。不过这部分费用比较少,因为主要是按车辆残值算的。 车主报废机动车时,得先了解当地的报废补贴政策。然后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把车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企业会给《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之后车主拿上这个证明和其他材料就能申领补贴了。

3小时前

报废机动车会有什么样的补偿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报废机动车的补偿得看不同情况来定。在咱们生活里,有些机动车是会被国家强制报废的。像那些用了一定年限的车,或者经过修理和调整,还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里对在用车辆要求的;又或者就算修理调整了,甚至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的污染物、产生的噪声依旧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辆要求的;还有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都没拿到检验合格标志的,这些情况的机动车都在强制报废范围内。 报废补偿会因为车辆类型和地方政策不一样而有差别。通常政府会出台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车辆排量、车型等有关系。打个比方,小型汽车和大型货车的补贴金额就差得挺多。另外,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也会根据车辆的金属含量、零部件状况等给一定回收费用,不过这钱主要是基于车辆的残值,相对来说比较少。 要是车主打算报废机动车,得先去了解当地的报废补贴政策,把相关证件和材料准备好。然后把车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企业会给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车主拿着这个证明等材料就能去申领补贴了。建议车主在处理报废机动车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别为图小便宜把车卖给不正规的地方,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小时前

报废机动车会有什么样的补偿

律图蚌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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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机动车能拿到多少补偿,得看具体情况。当机动车出现下面这些情况时,国家会强制报废:到了一定使用年限;就算经过修理和调整,还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里对在用车辆的要求;哪怕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依然不符合国家标准里对在用车辆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都没拿到检验合格标志。 2、报废补偿和车辆类型、当地政策有关。通常政府会有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可能和车辆排量、车型等挂钩。像小型汽车和大型货车,补贴金额就差很多。 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也会给一笔回收费用,金额高低取决于车辆金属含量、零部件状况等。不过这笔钱一般不多,主要是按车辆残值来算的。 4、车主报废机动车时,先了解当地的报废补贴政策,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把车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企业会开《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车主凭证明等材料就能去领补贴了。

4小时前

报废机动车会有什么样的补偿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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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后能拿到多少补偿?这得看具体情况。当机动车出现达到使用年限、维修后仍不符合安全或环保标准、连续3个检验周期没拿到检验合格标志等情况,国家会强制报废。 报废补偿和车辆类型、当地政策有关。政府通常会有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车辆排量、车型挂钩,像小型汽车和大型货车的补贴金额就差很多。另外,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也会给回收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基于车辆的金属含量、零部件状况等车辆残值,所以相对较低。 车主报废机动车时,要先了解当地报废补贴政策。然后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把车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企业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车主凭这个证明等材料就能申领补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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