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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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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第八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二)作业站点、装备库房、弹药临时存储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的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适应稳定的作业队伍。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

(四)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申请,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商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迁移作业站点。作业点确需迁移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满足作业安全和作业效果的需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草原火险时段的;

(四)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详细记录空域申请时间和批复结果等内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作业,经批准的作业地点、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 相邻设区的市、县需要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协调。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协调。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需要,编制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烟炉等作业设备采购计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组织采购。购置后的作业设备清单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炮弹、火箭弹、烟条等作业弹药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设区的市、县的需求,统一购置、统一调拨。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转让、转借作业设备和弹药。因作业确需调剂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弹药存放在作业站点弹药库房配置的专用弹药存储柜内。

非作业期间,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存储在专用弹药库房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或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本级人民武装部或公安机关协助存储。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弹药管理制度,严格作业弹药出入库检查、登记,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批号、使用期限、收存和发放数量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发生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禁止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作业弹药。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过期失效或者报废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设施、装备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二)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的;

(三)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附近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可能危害作业站点环境的;

(四)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显著位置应当设置保护或禁止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

第二十五条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档案包括作业指挥、天气状况、作业设备、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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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人重伤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即便赔偿通常也要判刑,但有特殊情况。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的,可不判刑,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重伤且未超必要限度,无需担责。 3.侦查阶段犯罪情节轻微,依规定不需判刑或可免刑的,检察院可不起诉;审判阶段,法院会结合初犯、自首立功、获谅解等情节,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一切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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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致人重伤通常构成犯罪会被判刑,但存在特殊情况可不判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解析: 致人重伤一般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即便进行了赔偿,通常还是要被判刑。不过存在几种特殊情况,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会被判刑,像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他人重伤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如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这些都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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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赔偿后啥状况不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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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即便赔偿通常也要判刑,但存在不判刑的特殊情况。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的可不判刑,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他人重伤且未超必要限度,无需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涉及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应及时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行为的正当性。 2.在侦查阶段,若犯罪情节轻微,可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供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证据和材料。 3.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争取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为自己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机会。总之,一切都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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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致人重伤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即便进行了赔偿,通常还是会被判刑。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已经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触犯了刑法。 (2)存在特殊情况可不判刑。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会被判刑。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导致他人重伤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在不同司法阶段也有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侦查阶段,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如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提醒: 致人重伤案件是否判刑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结果,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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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赔偿后啥状况不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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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他人重伤且未超必要限度,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可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在侦查阶段,若犯罪情节轻微,可向检察院提供证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材料,争取不起诉决定。 (三)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可提供自己系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证据,争取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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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责任是关键,电动车全责时要承担对方全部损失,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常见赔偿项目,残疾或死亡情况还有额外赔偿。 (二)计算赔偿金额,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算,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护理费看护理人员收入与期限,交通、营养费按合理支出赔。 (三)赔偿可先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协商不成,伤者可起诉,诉讼时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票据等证据,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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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责任:电动车负全责时,需承担对方全部损失,赔偿项目含医疗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或死亡还有额外赔偿。 2.计算赔偿: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算,误工费看误工时间和收入,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和期限,交通、营养费按合理支出。 3.解决纠纷:先协商,达成一致签协议;协商不成,伤者可起诉,诉讼中要提供事故认定书、费用票据等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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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电动车一方负全责时需承担对方全部损失,赔偿项目多样,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伤者可起诉,诉讼需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电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时,理应承担对方因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赔偿项目涵盖了从基本的医疗费、误工费到可能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医疗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和护理期限计算,交通、营养费等按合理支出赔偿。双方先进行协商赔偿是较为便捷的方式,协商一致签订赔偿协议能快速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伤者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处理赔偿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费用票据等证据是支持赔偿主张的关键,法院会依据这些证据依法判决赔偿金额。如果大家在遇到此类事故赔偿问题时,不确定自身权益或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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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事故责任明确后,责任方需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赔偿。若电动车一方负全责,要承担对方全部损失,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有额外赔偿。 2.赔偿金额计算有具体标准,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定,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和护理期限算,交通、营养费等按合理支出赔偿。 3.赔偿可先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协商不成,伤者可起诉,诉讼中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票据等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 建议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若协商困难及时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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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电动车事故中,责任划分是确定赔偿的基础。若电动车方负全责,就要对对方的各类损失进行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常见赔偿项目,若出现残疾或死亡情况,赔偿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2)赔偿金额的计算有具体标准。医疗费按实际花费算,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护理费考虑护理人员收入与护理期限,交通、营养费等按合理支出确定。 (3)赔偿解决途径有两种。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若协商无果,伤者可向法院起诉,诉讼时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票据等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 提醒: 发生电动车事故后,要及时明确责任划分,保留好相关费用票据。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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