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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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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第八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二)作业站点、装备库房、弹药临时存储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的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适应稳定的作业队伍。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

(四)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申请,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商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迁移作业站点。作业点确需迁移的,由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满足作业安全和作业效果的需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草原火险时段的;

(四)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详细记录空域申请时间和批复结果等内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作业,经批准的作业地点、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 相邻设区的市、县需要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协调。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协调。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需要,编制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烟炉等作业设备采购计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组织采购。购置后的作业设备清单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炮弹、火箭弹、烟条等作业弹药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设区的市、县的需求,统一购置、统一调拨。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转让、转借作业设备和弹药。因作业确需调剂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弹药存放在作业站点弹药库房配置的专用弹药存储柜内。

非作业期间,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存储在专用弹药库房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或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本级人民武装部或公安机关协助存储。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弹药管理制度,严格作业弹药出入库检查、登记,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批号、使用期限、收存和发放数量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发生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禁止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作业弹药。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过期失效或者报废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设施、装备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

(二)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的;

(三)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附近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可能危害作业站点环境的;

(四)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显著位置应当设置保护或禁止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

第二十五条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档案包括作业指挥、天气状况、作业设备、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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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判缓刑之后可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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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从犯被判处缓刑后,在不同情况下,是能通过法定程序来“起诉”的,只是不同主体对应的法律程序不一样。 先说被告人,这里说的“起诉”严格讲叫上诉。要是被告人对缓刑判决结果不满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管什么理由上诉,法院都得受理。比如,从犯觉得自己在犯罪中作用极小,不应该被判处这样的缓刑,就可以通过上诉来争取更合理的判决。 再看被害人,他们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但在收到判决书五天内,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会审查这个请求,再决定要不要抗诉。也就是说,被害人若觉得缓刑判轻了,伤害到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找检察院帮忙。 要是判决已经生效了,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还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过要注意,申诉不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法院才会重新审理。申诉是纠正司法错误的重要方式,能保障司法公平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建议就是,相关人员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对应的法律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如果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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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犯被判缓刑后,能走法定程序来“起诉”,不过不同的人在不同情况下,对应的法律程序不一样。 2. 被告人所说的“起诉”,准确讲是上诉。要是被告人对缓刑判决结果不满意,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管是啥理由,法院都得受理。 3. 被害人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但在收到判决书五天内,能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院会审查这个请求,再决定是否抗诉。 4. 要是判决已经生效,不管是被告人、被害人,还是其他相关人员、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过申诉不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法院才会重新审理案件。申诉是纠正司法错误的重要方式,对保障司法公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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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判缓刑之后可不可以起诉

唐山法务律师

唐山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从犯被判缓刑后,不同主体有不同方式表达对判决结果的异议。 如果是被告人对缓刑判决不服,可通过上诉来表达。上诉是指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原判决的不同意见。这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上诉,法院都会受理。 而对于被害人,他们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不过,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检察院会对这个请求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抗诉。 要是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都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要注意,申诉不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只有当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会重新进行审判。申诉是司法纠错的重要办法,能保障司法公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掌握正确维权方式很关键,不清楚的情况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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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判缓刑之后可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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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被判处缓刑后,能通过法定程序“起诉”,不同主体、语境下,法律程序不同。 对被告人而言,这“起诉”实则是上诉。要是被告人不服缓刑判决,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是被告人法定权利,不管什么理由,法院都得受理。 就被害人来说,其没有独立上诉权。不过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可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会审查请求,再决定是否抗诉。 要是判决已生效,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能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但申诉不一定引发再审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法院才会重新审判。申诉是司法纠错重要途径,能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所以,觉得判决有问题,当事人要及时按对应程序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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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判缓刑之后可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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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从犯被判处缓刑后,是能通过法定程序来“起诉”的。不过不同人,对应的法律程序不一样。 要是被告人想“起诉”,准确讲这叫上诉。如果被告人对缓刑判决结果不满意,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管什么理由,法院都得受理。 要是涉及到被害人,他们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被害人在拿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可以让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会对请求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抗诉。 另外,如果判决已经生效了,被告人、被害人,还有其他相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都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只有满足法定情况,法院才会重新审理。申诉是纠正司法错误的重要办法,能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人可能会有误区,觉得被害人也能直接上诉,实际上不行,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还有人认为申诉就一定会重新审判,这也是不对的,得符合法定情形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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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寻衅滋事行为一旦发生,涉及到的赔偿可分为民事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两种情况。 先说民事赔偿。要是有人寻衅滋事侵害了他人,导致人身受到伤害,那得承担相关费用。像受伤后去医院看病的医疗费,家人或者护工照顾伤者的护理费,伤者来回医院的交通费,补充营养的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这些为了治疗和康复花出去的合理费用,都得赔偿。要是因为受伤没法上班,收入减少了,这减少的部分对方也得赔。如果伤得比较严重落下残疾了,还得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要是不幸导致死亡,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得赔。对于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金额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来算。 再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当寻衅滋事行为构成犯罪时,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这个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民事赔偿差不多,也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造成的那些损失。法院审理的时候,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还有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谁该负责赔偿,要赔哪些项目以及具体赔多少钱。一般来说,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人就是赔偿责任主体,如果是几个人一起干的,构成共同侵权,那这些人都得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如果遇到寻衅滋事这种事,要及时报警,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像医院的病历、费用清单、财产损失的照片等,这样在要求赔偿的时候才能更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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