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类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劳动节法定假期是几天

劳动节法定假期是几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5.1和5.2日被确定为劳动节法定节假日。企业和机构在这2天若安排员工休息,员工可享受带薪休假;若安排员工工作,则需支付至少三倍于正常工资的报酬。这一规定旨…

查看更多>>
宜昌谭冬律师

宜昌谭冬律师

4分钟前

我想请问一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补个结婚证有急用,就代表结婚了吗?

王利云离婚律师

王利云离婚律师 最近回复:

先说重点:判决书不能用来补结婚证,也不等于拿着判决书就一直是已婚状态。 法条:《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才算解除。 分两种情况跟你讲清楚: 1.?如果这份是离婚判决书:一旦生效,你们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你们法律上已经离婚。民政局系统里不会再给你补发结婚证,根本办不了。离婚判决书就等同于离婚证。 ? 2.?如果是确认婚姻有效的判决书:那婚姻本身是存在的,可以拿着判决书去民政局补领结婚证。 ??重要提醒: 如果是离婚判决,就算你手里有判决书,也不能再去补办结婚证。想恢复婚姻,必须两个人一起去民政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才算复婚。

4分钟前

债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转让在生活中很常见,但其中有不少法律规则需要大家了解。 债权不是随便就能转让的,它得具备可转让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如果是根据债权自身性质不能转让、双方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或者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就没办法进行转让。打个比方,如果双方约定这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要是有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这个约定对第三人就没有效力;要是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让,那对所有第三人都没效力。 债权转让得通知债务人。要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却没通知债务人,那这个转让对债务人就不生效。而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得到了受让人的同意。 债权转让后,相关的从权利通常也会跟着转移给受让人。不过要是这个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己的,那就不会转移。并且受让人拿到从权利,不会因为没办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没转移占有就受影响。 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他对原来债权人的一些合理抗辩理由,也能拿来对抗新的受让人。 另外,债务人还有可能主张抵销权。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他对原来的债权人也有债权,并且自己的债权比转让的债权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 法律建议: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合法地通知债务人,避免转让无效;受让人要注意审查债权的可转让性和相关从权利的情况;债务人遇到债权转让,要清楚自己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小时前

债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债权得具备可转让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像那些基于债权本身性质不能转让、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以及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就不能进行转让。比如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要是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同样不能对抗第三方。 2、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时,如果没通知债务人,那这个转让对债务人就没有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一般不能撤销,不过要是经过了受让人同意就另当别论。 3、从权利会跟着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受让人能获得和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除非这个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己的。而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会因为从权利没办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没转移占有就受影响。 4、债务人能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把对让与人的抗辩转而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还能主张抵销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比转让的债权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另一种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因为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在当下法律行业发展中,随着交易场景日益复杂多样,债权转让规则也在不断适应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小时前

债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泸州法务律师

泸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债权转让时,有一些规则需要大家注意。 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于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就不可以转让。要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得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却没通知,那转让对债务人就不产生效力。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通知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债权转让后,从权利通常会跟着转移。受让人能取得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而且,就算从权利没办转移登记或未转移占有,也不影响受让人取得从权利。 债务人也有相应权利。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债务人还能主张抵销权:一是债务人对让与人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或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3小时前

债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债权债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转让要遵循这些规则: 债权得具有可转让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于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要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能对抗第三人。遇到这种约定不能转让情况的,就别进行转让,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没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债权转让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所以债权人转让债权后,要及时通知债务人。 从权利会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受是否办理转移登记或转移占有的影响。 债务人能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所以受让人要考虑到债务人可能行使抗辩权的情况。 债务人可主张抵销权。有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自身债权先于或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二是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出现这两种情况,债务人就可以主张抵销权利。

3小时前

债权转让需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转让得按下面这些规则来。 第一,债权得是能转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些债权不能转让,像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的、当事人约定不能转的,还有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的。要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这约束不了善意第三人;要是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让,那就约束不了任何第三人。 第二,得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把债权转出去,却没通知债务人,这转让对债务人就没用。而且债权转让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第三,从权利会跟着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能拿到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过那种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就算从权利没办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没转移占有,也不影响受让人取得从权利。 第四,债务人能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原来债权人的抗辩理由,也能拿来对抗新的受让人。 第五,债务人能主张抵销权。有两种情况可以这么做,一种是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时,自己对原来债权人有债权,并且这个债权比转让的债权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另一种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

4分钟前

被上网追逃的人会不会去坐牢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被上网追逃的人不一定得坐牢。上网追逃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就是他们依照职权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录入公安网追逃系统,以此来抓捕犯罪嫌疑人。一般适用的是那些已经被公安机关初步查证有犯罪嫌疑,可人却在逃的人。 那到底会不会坐牢,关键得看法院的判决。按照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没经过法院依法判决,都不能确定一个人有罪。就算被上网追逃了,要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一些情况,比如犯罪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法律不把它当成犯罪;犯罪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有特赦令免除了刑罚;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受害者没去告诉或者后来又撤回告诉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出现这些情况,法律规定是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是经过法院审判,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还得判监禁刑罚,那肯定就得坐牢。但要是被认定无罪,或者虽然有罪,不过符合缓刑、单处罚金这些不用坐牢的条件,那就不用去坐牢啦。所以,不能觉得被上网追逃就一定会坐牢,得看最终的审判结果。

5分钟前

被上网追逃的人会不会去坐牢

律图景德镇律师

律图景德镇律师 最近回复:

被上网追逃,大家可别以为就一定会坐牢。上网追逃其实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就是警察为了抓住犯罪嫌疑人,把在逃嫌疑人的信息录入公安网追逃系统。一般是那些有初步证据证明涉嫌犯罪,还躲起来不见人的家伙会被追逃。 但一个人最终会不会进监狱,得法院说了算。依照咱们国家法律里的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没经过法院正式审判定罪,谁都不能说这人就是罪犯。即使被上网追逃,也不意味着就一定会被判刑坐牢。要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情节特别轻,危害也不大,法律不认为这算犯罪;或者犯罪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还有被特赦不用再受处罚;属于那种要自己去法院起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当事人没起诉或者又撤了诉;甚至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等情况,按照法律是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是经过法院审判,认定这人确实犯罪了,而且得关起来服刑,那他就得坐牢;但要是被判无罪,或者虽然有罪,不过符合缓刑条件,在家接受监管就行,又或者只需要交点罚金,那就不用去坐牢啦。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如果被上网追逃,最好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争取宽大处理。毕竟越躲只会让事情越糟,主动配合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

41分钟前

被上网追逃的人会不会去坐牢

江西法务律师

江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被警方上网追逃的人,不一定就得去坐牢。上网追逃其实是公安机关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就是为了抓住犯罪嫌疑人,把在逃嫌疑人的信息录入到公安网追逃系统里。一般来说,是那些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了初步犯罪证据、人却在逃的人,才会被上网追逃。 2、一个人会不会坐牢,最终得看法院怎么判。按照法律的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没经过法院正式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有罪。就算被上网追逃了,要是经过侦查,发现这个人犯罪情节特别轻,危害不大,从法律上来说算不上犯罪;或者犯罪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间;又或者已经有特赦令免除了刑罚;还有一些按照刑法规定,得有人去法院告状才处理的犯罪,结果没人去告或者告状的人又撤了;甚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死亡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都不用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过法院审判,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而且得关到监狱里服刑,那肯定就得去坐牢了 。但要是被认定没罪,或者虽然有罪,不过符合判缓刑、只交罚金这种不用关到监狱里的条件,那就不用坐牢。

48分钟前

被上网追逃的人会不会去坐牢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被上网追逃不意味着一定会坐牢。上网追逃是公安机关为抓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侦查手段,会把在逃嫌疑人信息录入公安网追逃系统。适用上网追逃的是有初步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且在逃的人。 一个人会不会坐牢,最终由法院判决说了算。按照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没经过法院依法判决,谁都不能被确定有罪。就算被上网追逃了,要是侦查后发现存在一些情况,比如犯罪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依照法律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法院审判后,认定嫌疑人有罪,而且要处以监禁刑罚,那嫌疑人就得坐牢。但要是被认定无罪,或者虽然有罪,不过符合缓刑、单处罚金等不用关在监狱里的刑罚适用条件,就不用坐牢。所以,被上网追逃后最终坐不坐牢,得看具体的司法审判结果。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