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宪法类 >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是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广播影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
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新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全文包括总则、立项、起草与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备案等共七章三十四条。

  •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 文       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3号

  • 颁布时间:2004-06-18

  • 实施时间:2004-08-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广播影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

第三条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四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

(二)拟订、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四)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五)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

(六)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

(七)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组织对规章的解释;

(九)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各司(局)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

(二)起草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管理职能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三)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

(四)配合法规司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就与本司(局)相关的业务提出意见;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六)清理、解释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法规司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主办司(局)和相关司(局)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七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八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总局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

(一)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管理方式做出重大变更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

第九条 法规司根据各司(局)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总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经总局审批后报送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起草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法规司或相关业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成员由法规司和相关司(局)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起草规章,原则上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由主办司(局)会同相关司(局)起草,必要时法规司可以参与;法规司也可以直接组织负责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或抵触。应当与现行有效、内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如果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取代,应当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广播影视系统以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面意见。与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新增行政许可项目、新增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规章具体规定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新增行政处罚、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新增收费项目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方式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详细记录征求意见的情况。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专门列出分歧意见,并说明对意见取舍的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框架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层次清楚,文字简明,用语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和形式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可分为编、章、节。内容复杂的规章,可以分章,一般不分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与目冠数字。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同时起草送审稿说明,内容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的简要过程、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的结果及存在的分歧、被修改法律文件的名称、条目及内容。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

(一)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具体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三)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其说明,以及法规司组织起草形成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后,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各司(局)负责起草规章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各十份报送法规司审核。并附上所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未提供齐备材料的,法规司可要求起草司(局)补充。不作补充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条 法规司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与起草司(局)协商的基础上,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上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草案和新的说明。

发现有不符合第十二条至十七条规定的,法规司应当协调起草司(局)修改。

规章草案和说明可以由法规司和起草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司(局)会签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议,由法规司作送审稿的说明。

规章草案的审议,由法规司或起草司(局)作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起草小组应当修改后,报局长签署,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应当商起草司(局)修改后,报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www.chinasarft.gov.cn)上登载。

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四条 规章原则上至少应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法律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由总局负责起草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见的,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回复。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由国务院行使。

由总局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要求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见的,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回复。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解释权由总局行使。需要解释的,由起草司(局)提出解释意见,送法规司审查或直接由法规司组织起草解释意见,经有关司(局)会签,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连同规章副本和起草说明各十份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应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副本送法规司备案。备案后,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法规司应当向起草司(局)及时指出,并向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 清理、汇编、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法规司应当会同各有关司(局)及时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第三十条 法规司每年应将上一年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法规司组织各司(局)提出相关建议,进行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书面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

规章的废止,由各司(局)提出具体建议,法规司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机构联合制定的规章,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起草广播影视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发政字〔1989〕150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会计劳动合同模板怎么写?

会计劳动合同模板怎么写?

想要写劳动合同,首先就是将甲乙双方的消息都写清楚,然后就是将里面的条款写清楚,这里的条款主要就是之前双方商量好的,规定好的条款。最后一部分就是落款部分,将落款写完签字就可以了。

查看更多>>
赔偿金

赔偿金

3小时前

我跟一个事务所网上签了份合同,我作为甲方可以撤销吗?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网上签的合同能不能撤销得看具体情况。要是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是可以请求撤销的。比如对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骗你签合同,你就有理由撤销。你得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像聊天记录、合同文本等。要是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但如果不存在可撤销情形,随意撤销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小时前

我这个车祸案件,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怎么计算赔偿?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最近回复:

车祸伤残赔偿和多个因素有关,像伤残等级、个人收入、医疗情况等。九级伤残赔偿系数通常是20%,十级是10%。赔偿一般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按二十年算。你要收集好医疗票据、收入证明等证据,和对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

3小时前

我跟一个事务所网上签了份合同,我作为甲方可以撤销吗?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家事矛盾、劳务争议及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经验丰富,累计代理案件超千件。通过专业诉讼策略与非诉解决方案,全力保障委托人权益,稍后电话联系并支持到所面谈。

3小时前

工资没发可以要求多少补偿

湘潭法务律师

湘潭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用人单位未发工资,劳动者可先要求支付,逾期不支付可要求加付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 2.劳动者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才涉及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还能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建议如下: 1.劳动者发现工资未发,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支付。 2.若沟通无果,尽快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保留好相关证据。 3.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小时前

工资没发可以要求多少补偿

湖南法务律师

湖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未发工资时,劳动者有权利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要求加付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 (2)只有在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可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让其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4)劳动者也能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提醒:劳动者维权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先投诉再视情况主张赔偿金或仲裁要求补偿,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5小时前

工资没发可以要求多少补偿

益阳法务律师

益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当用人单位未发工资,劳动者应先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二)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三)若用人单位经责令后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四)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小时前

工资没发可以要求多少补偿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用人单位未发工资,劳动者可先要求支付。若逾期未付,可要求加付赔偿金。 2.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付,单位需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单位逾期不付才涉及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还能通过劳动仲裁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

7小时前

工资没发可以要求多少补偿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用人单位未发工资,劳动者可先要求支付,逾期不支付可要求加付赔偿金,也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当用人单位未发工资时,劳动者可先要求其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若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不过,劳动者要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待其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单位逾期仍不支付才会有加付赔偿金。另外,劳动者还能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发工资的情况,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若你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3小时前

婚前协议在婚后个人债务如何算

浙江法务律师

浙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婚前协议若对婚后个人债务有约定,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就会按照约定来处理债务问题,具有法律效力。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债务处理中的应用。 (2)当婚前协议未作约定时,婚后个人债务界定有明确标准。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像一方私自筹资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因个人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等产生的债务,都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提醒: 签订婚前协议时要确保内容合法合规,完善债务约定。遇到复杂债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5小时前

婚前协议在婚后个人债务如何算

丽水法务律师

丽水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签订婚前协议时,要确保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真实意思,协议内容应仔细斟酌,避免模糊表述。 (二)对于婚后可能产生的各类债务情况尽量在协议中详细约定,比如各自工作经营可能产生的债务归属等。 (三)若婚前协议未约定,在日常生活中,要保留好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经营账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