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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

《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0月13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是为了加强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 颁布时间:2021-10-13

  • 实施时间:2021-12-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侨批,又称银信,是指华侨华人通过民间渠道以及邮政、金融机构寄给国内眷属书信和汇款凭证的合称。

本办法所称侨批档案,是指侨批、侨批经营管理以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书、信件、票据、证书、账册、照片、印章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侨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保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国有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等侨批档案保管单位(以下简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侨批档案进行保护管理。

侨批档案同时是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开展侨批档案的征集抢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必要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第八条 对在侨批档案的征集抢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建立侨批档案备案登记制度。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保管的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60日内向省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保管的未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60日内向所在地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配合所在地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做好侨批档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第十条 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侨批档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所持有的侨批档案。向国家捐赠、寄存所持有侨批档案的,可以同国家档案馆签订相关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国家捐赠侨批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国家档案馆应当颁发证书;捐赠重要侨批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侨批档案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侨批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依法保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持有侨批档案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侨批档案,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保管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省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侨批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制度,组织开展侨批档案研究,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侨批档案数字化工作。省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区域性的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侨批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实施。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侨批档案的研究开发、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等工作。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可以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侨批档案的学术研究、开发推广、共享利用、宣传教育、展览展示、交流合作等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合作,对其所持有的侨批档案进行研究利用,相关单位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依法保障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所属机构认证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侨批档案研究组织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国际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规范使用侨批档案世界记忆标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规范使用侨批档案世界记忆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所有的侨批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世界记忆名录》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世界文献遗产设立的名录,所收录的文献遗产符合世界记忆名录入选标准,并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国际咨询委员会审核,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批准。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以《侨批档案——海外华侨银信》申报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侨批档案世界记忆标识是指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所使用的专有标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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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人耍赖不还钱,咱们有不少办法来应对。 法院有很多手段来让被执行人还钱。它能去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把钱冻结、划走;也能扣下被执行人的收入,还可以把他的财产封起来、扣下,甚至拿去拍卖、变卖。要是发现被执行人偷偷藏财产,法院还能去搜查呢。 要是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就是不还,而且情节严重,那可就触犯刑法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他的责任。情节一般的,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点钱;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得罚款。 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个好办法。一旦上了这个名单,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都会受限。比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这些事儿,他都很难参与;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也会受影响。而且他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像坐飞机、高铁,住星级宾馆这些都不行了。 申请执行人也不能闲着,要积极配合法院。平时多留意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像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这些信息,及时提供给法院,这样能让执行更顺利。要是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想逃避执行,得马上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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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钱还是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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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是被执行人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还不肯还钱,有不少办法可以对付。法院有权力去查被执行人的存款,然后把钱冻结、划走,也能扣下他的收入,还可以把他的财产封起来、扣下,或者拿去拍卖、变卖。要是发现被执行人偷偷藏财产,法院能依法去搜查。 2、有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就是不还,情节严重的话,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责任。一般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要是情节特别严重,会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得罚款。 3、可以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给他点信用方面的惩罚。一旦上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都会受限,像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这些。而且还不能进行高消费,比如不能坐飞机、高铁,也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消费。 4、申请执行人得积极和法院配合,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像房子、车子、银行账户这些信息,这样法院执行起来更有效。要是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藏财产来逃避执行,得赶紧跟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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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钱还是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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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拒不还钱,有多种应对办法。 法院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还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要是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可依法进行搜查。 对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并处罚金。 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可行之策,这会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诸多方面会受限,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像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消费等。 申请执行人也得积极配合法院,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比如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让法院执行更有效。要是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执行,要及时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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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钱还是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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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阶段拒不还钱,可采取这些措施。 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要是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能依法搜查。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列入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会受限,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像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消费等。 申请执行人要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像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方便法院更有效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要及时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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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钱还是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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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阶段还是不肯还钱,咱们有不少办法对付。 法院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也能扣留、提取他的收入,还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他的财产。要是发现被执行人偷偷藏财产,法院还能依法进行搜查。 对于那些明明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还钱,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要是情节特别严重,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交罚金。 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个办法,这能对他进行信用惩戒。一旦上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都会受限,像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而且,他们还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高铁,也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消费。 申请执行人也得积极配合法院,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比如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这些信息,这样能让法院执行得更有效。要是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执行,要及时跟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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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的婚前购房,离婚时这部分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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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的婚前购房,离婚时房产分割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通常会把不动产判给产权登记一方,没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另一方。补偿数额可按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总购房款的比例,结合房产增值情况计算。例如,婚前购房总价100万,首付30万,婚后共同还贷30万,剩余40万贷款未还,离婚时房产增值到150万。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为30÷100×(150-100)=15万,加上共同还贷的30万,产权登记方需补偿另一方(30+15)÷2=22.5万。 另一种情况是,婚前购房双方都有出资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通常均等分割,但会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 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先友好协商房产分割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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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的婚前购房,离婚时这部分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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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购买的婚前房产,离婚时的分割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付了首付,还在银行贷了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并且不动产登记在付首付一方名下。离婚的时候,先由双方协商处理这套不动产。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把不动产判给产权登记一方,没还完的贷款就成了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双方婚后一起还贷的钱,还有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要给另一方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在总购房款里所占的比例,再结合房产增值情况来算。 举个例子,婚前买的房子总价100万,首付30万,婚后夫妻一起还了30万贷款,还剩40万没还,离婚时房子涨到了150万。那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就是30÷100×(150-100)=15万,加上共同还贷的30万,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30+15)÷2=22.5万。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婚前买房时双方都出了钱,房子也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一起还贷,一般会把这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通常是平均分配,但也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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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的婚前购房,离婚时这部分怎么算

律图宁河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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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里,婚后贷款的婚前购房在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有不同处理方式。 如果是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且不动产登记在付首付那一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房产。要是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把不动产判给产权登记的一方,没还完的贷款就成了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不过,对于双方婚后一起还贷的钱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要给另一方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总购房款的比例,结合房产增值情况来算。就像有个例子,婚前购房总价100万,首付30万,婚后夫妻共同还贷30万,还有40万贷款没还,离婚时房子增值到150万。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是30÷100×(150-100)=15万,加上共同还贷的30万,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30+15)÷2=22.5万。 要是婚前购房时双方都出了钱,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又一起还贷,这种情况一般会把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通常是平均分配,但会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 法律建议:夫妻双方在购房或还贷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避免日后分割房产时产生纠纷。如果对房产分割拿不准,也可以咨询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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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的婚前购房,离婚时这部分怎么算

天津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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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贷款的婚前购房,在离婚的时候,房产分割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要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付了房子的首付款,还在银行贷了款,结婚之后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还贷款,而且房子登记在付首付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怎么处理这个房子。要是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把房子判给产权登记的那一方,没还完的贷款就成了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一起还贷款的钱,还有这部分钱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要给另一方补偿。补偿的金额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总购房款的比例,再结合房子的增值情况来算。 2、举个例子,一套房子婚前买的时候总价是100万,首付付了30万,结婚后夫妻一起还了30万的贷款,还有40万贷款没还。离婚的时候,房子增值到了150万。那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就是30÷100×(150-100)=15万,再加上共同还的30万,产权登记方要补偿给另一方(30+15)÷2=22.5万。 3、要是婚前买房的时候双方都出了钱,房子也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一起还贷款,一般就会把这个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通常是平均分配,但也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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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的婚前购房,离婚时这部分怎么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离婚时,婚后有贷款的婚前购房该怎么分割呢?这得分情况来看。 要是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在银行办了贷款,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房子又登记在付首付一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房子归属。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把房子判给产权登记一方,没还完的贷款也成了这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过,对于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要给另一方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再结合房子的增值情况来算。举个例子,婚前房子总价100万,首付30万,婚后两人一起还了30万贷款,还剩40万没还,离婚时房子涨到了150万。经过计算,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是15万,加上共同还贷的30万,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22.5万。 要是婚前买房两人都出了钱,房子也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一起还贷,这种情况通常会把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平均分配,但也会参考双方出资多少、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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