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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

《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0月13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是为了加强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 颁布时间:2021-10-13

  • 实施时间:2021-12-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侨批,又称银信,是指华侨华人通过民间渠道以及邮政、金融机构寄给国内眷属书信和汇款凭证的合称。

本办法所称侨批档案,是指侨批、侨批经营管理以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书、信件、票据、证书、账册、照片、印章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侨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保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国有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等侨批档案保管单位(以下简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侨批档案进行保护管理。

侨批档案同时是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开展侨批档案的征集抢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必要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第八条 对在侨批档案的征集抢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建立侨批档案备案登记制度。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保管的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60日内向省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保管的未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60日内向所在地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配合所在地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做好侨批档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第十条 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侨批档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所持有的侨批档案。向国家捐赠、寄存所持有侨批档案的,可以同国家档案馆签订相关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国家捐赠侨批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国家档案馆应当颁发证书;捐赠重要侨批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侨批档案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侨批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依法保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持有侨批档案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侨批档案,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保管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省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侨批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制度,组织开展侨批档案研究,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侨批档案数字化工作。省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区域性的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侨批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实施。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侨批档案的研究开发、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等工作。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可以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侨批档案的学术研究、开发推广、共享利用、宣传教育、展览展示、交流合作等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合作,对其所持有的侨批档案进行研究利用,相关单位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依法保障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所属机构认证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侨批档案研究组织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国际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规范使用侨批档案世界记忆标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规范使用侨批档案世界记忆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所有的侨批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世界记忆名录》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世界文献遗产设立的名录,所收录的文献遗产符合世界记忆名录入选标准,并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国际咨询委员会审核,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批准。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以《侨批档案——海外华侨银信》申报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侨批档案世界记忆标识是指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所使用的专有标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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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您详细说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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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配偶,父母,子女均享有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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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地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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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地界纠纷是农村常见的纠纷类型,下面我从纠纷产生原因、解决途径等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纠纷产生原因 历史遗留问题 :在过去,农村宅基地的划分可能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书面记录和精确的测量,导致地界模糊。例如,几十年前分配宅基地时,可能只是大致划定范围,随着时间推移,当事人对具体边界的记忆出现偏差。 证件不明确 :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上标注的地界信息可能存在错误、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比如,证件上的尺寸与实地测量存在差异,或者界址描述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 私自扩建 :部分村民为了扩大自己的使用面积,未经合法审批私自对宅基地进行扩建,侵占了相邻宅基地的部分区域,从而引发地界争议。 解决途径 自行协商 :这是解决宅基地地界纠纷的首选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地界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建议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宅基地使用证、老地契、邻居证言等,以便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益。 村委会调解 :如果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请求村委会进行调解。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在调解过程中能够依据相关的村规民约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行政处理 :若村委会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这些部门会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诉讼解决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宅基地地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 :无论采取哪种解决途径,证据都是关键。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与宅基地地界相关的证据,如土地使用证、规划图纸、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遵守法律法规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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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几年老人的银行存款?

衡阳封云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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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人过世后,处理其银行存款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确定存款情况 家属首先要确定老人是否有银行存款以及存款所在的银行和账户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 查看老人的存折、银行卡、存单等相关凭证。 - 询问老人的亲朋好友,看是否知晓相关信息。 - 若有必要,可以向老人可能开户的银行进行查询,但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如老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办理继承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老人去世后,其银行存款属于遗产,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定继承 :如果老人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 :如果老人留下了有效的遗嘱,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支取存款所需材料及流程 小额存款 :为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了相关通知,简化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手续。 适用条件 :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具体金额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没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时所有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无争议。 所需材料 :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签字的承诺书。 流程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银行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提取。 大额存款 :一般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或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继承权。 继承公证 : 所需材料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如存折、存单等)、遗嘱(如有)等。 流程 :所有继承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机构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进行核实。经审查无误后,出具公证书。继承人凭借公证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手续。 法院诉讼 : 适用情况 :当继承人之间对存款继承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流程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和判决。继承人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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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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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包含很多方面,常见的如夫妻之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矛盾;父母与子女间赡养、分家析产等方面的冲突;还有兄弟姐妹之间在遗产继承上的分歧,等等。你能跟我详细说说你遇到的家庭矛盾具体情况吗,比如涉及的家庭成员是谁、矛盾发生的起因、目前的状况等,越详细越有利于我为你分析并提供相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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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着和宝宝休息一下,这时我抱累了,前两天一位电动车司机行驶开来,有一件事情想咨询您一下,我是一位宝妈?

衡阳封云凯律师

衡阳封云凯律师 最近回复:

您先别着急,慢慢说。听您目前讲的情况,好像是前两天有个电动车司机开过来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是不是这个电动车和您或者宝宝有了一些接触,比如发生碰撞之类的意外情况呀?您可以详细跟我说说具体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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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金妻子与儿子的分配比列是多少?

衡阳封云凯律师

衡阳封云凯律师 最近回复:

工亡赔偿金并不是遗产,但在分配时通常会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处理。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也就是说,在工亡赔偿金的分配上,如果只有妻子和儿子作为近亲属参与分配,且不存在特殊情形,妻子和儿子通常是按照 1:1 的比例进行分配。 不过,在实际分配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如果妻子或儿子存在以下情形,可能会对分配比例有所调整: 适当多分 :如果一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在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与死者共同生活等,法院可能会酌情让该方适当多分。比如,儿子是未成年人或者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需要更多经济支持,可能会适当多分配。 适当少分或不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例如妻子有能力却在死者生前对其不管不顾,那么在分配时可能会少分。 如果工亡职工还有父母等其他近亲属,他们也作为第一顺位参与分配,一般也是均等分割,具体比例就是按照人数平均分配,比如,有妻子、儿子和父母,那么通常就是四人均分,各占 25% 。 最终的分配问题可以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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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城镇户口,因农村母亲去逝,想把户口转到乡镇母亲所的村。?

衡阳封云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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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城镇户口想要转成农村户口(包括转到乡镇母亲所在的村)是比较困难的,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有可能实现的,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能否办理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 目前,很多地区对于非转农有严格的政策限制。通常来说,因为农村涉及集体土地等权益,所以各地对于城镇户口转回农村户口把控较严。 可能允许迁移的情形及条件 子女投靠父母 :如果满足子女投靠父母的条件,有可能办理户口迁移。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对于这种投靠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要求投靠人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且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 继承房屋等情况 :若母亲留下了农村的合法房产,你基于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部分地区可能会允许你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不过这也需要符合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 办理流程 如果当地政策允许你将户口转到乡镇母亲所在的村,一般的办理流程如下: 1. 提出申请 :向拟迁入地的户籍管理部门(通常是当地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母亲的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如果涉及继承房屋)等。 2. 审核材料 :户籍管理部门会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社区(村)同意 :可能需要经过所在社区(村)的同意,获得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你符合当地的入户条件。 4. 办理迁移手续 :审核通过后,按照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包括领取准迁证、办理迁出手续等。 建议你先向母亲所在村的村委会咨询,了解当地对于户口迁移的具体政策和要求,同时向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详细了解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3小时前

嫁出的女,能否继承生产队分配的国家土地,且亲人都离世了?

衡阳封云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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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嫁出的女儿能否继承生产队分配的国家土地,且在亲人都离世的情况下,需要分情况来看: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当户内的亲人都离世后,如果该出嫁女儿的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该农户的成员,那么承包经营权不能由其继承。因为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户内成员全部死亡,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 但如果出嫁女儿的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属于该农户的成员,那么其可以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不过这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继承,而是基于其作为农户成员的身份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林地和“四荒地”等其他方式的承包 林地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因为林地的生产周期长,投入大,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和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所以,嫁出的女儿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只要是合法继承人,都可以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荒地”等其他方式的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所以嫁出的女儿也可以依法继承相应的权益。 土地上的收益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土地,土地上的收益,如农作物、果实等,属于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在亲人离世后,嫁出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这些收益。 综上所述,嫁出的女儿能否继承生产队分配的国家土地,要根据土地的类型、女儿的户口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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