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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在经济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已变更),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

  • 文       号:劳人险[1983]68号

  • 颁布时间:1983-08-17

  • 实施时间:1983-08-17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在经济
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1983年8月17日 劳人险(1983)68号)
这几年,各地国营工商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许多企业由于扩大了自主权,改变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做法,使干部和工人都感到外有压力、内有动力,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做到了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收入也有所增加。同时,一些企业对于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制度的某些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和小型工业企业,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不适当地降低甚至取消了职工的一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例如,有的企业减发或停发病假工资、产假工资、退休金,个别单位还减发了因工负伤和职业病医疗期间的待遇;有的企业把医药费全部平分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有的企业把托儿所、食堂、医务室撤销了;有的企业把探亲假工资和路费、宿舍冬季取暖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时间取消了,等等。这些做法,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了使改革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纠正和防止在改革劳动保险、福利制度中的一些不正确的做法,把改革工作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提出以下意见:
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体现了上述要求,减轻或者解除了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特殊困难,保证了职工最低生活的需要,对于提高职工“三热爱”的觉悟,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必须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行相应的改革。在改革时,既要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又要考虑国家财力可能;既要考虑劳动保险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同其他改革的关联和配合;既要考虑近期效果,又要考虑长远的影响。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产生新的问题。
二、国家规定的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女职工的产假待遇和给婴儿哺乳的时间等,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要自行降低或取消。
三、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但在还未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各企业应继续办好现有的集体福利事业,以减轻职工的困难,方便职工的生活。要把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职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集体福利问题方面,坚决制止乱花福利费和滥发“福利产品”的现象。
四、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是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的主要来源,必须贯彻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变或降低。实行个人或集体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应在经营承包合同中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取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统一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
五、为了解决医疗费超支和浪费的问题,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卫生部正在分别对企业的医疗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各地要注意总结既能保证职工患病医疗、又能克服浪费的试点经验,加强管理、改革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六、为了解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病假和死亡待遇不够合理的问题,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正在几个城市进行改革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上述意见,原则上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但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国营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由于经济条件不同,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应允许存在差别。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应按照一九八三年四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67号文件)办理。为解决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可参照一九八三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中发〔1983〕8号文件)规定精神,以县、市为单位,统筹退休费用,以保证退休职工的生活。
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尊重支持群众中一切符合改革方向的新创造,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因势利导,有领导,有秩序地把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推向前进。各级工会组织要倾听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项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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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员工被裁员却没拿到赔偿,是可以先把工资领了的。工资是咱们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得按照劳动合同里的约定,还有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就算之后要和单位就裁员赔偿的事儿产生纠纷,领工资也是合理合法的,不会影响劳动者去争取裁员赔偿。 要是用人单位裁员时没按法律规定给赔偿,劳动者有不少维权的办法。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好好协商,要求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要是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之后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经济补偿。要是过了期限还不支付,单位还得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的标准,给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劳动者遇到被裁员却没赔偿的情况,别慌,通过合法途径,是可以维护自己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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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员没赔偿,能先把工资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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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裁员却没拿到赔偿时,先把工资领了是可行的。工资就像是咱们付出劳动后应得的“辛苦钱”,这是有法律保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得按照和咱们签的合同,还有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把工资一分不少地给咱们。就算之后要和单位因为裁员赔偿闹纠纷,领工资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不会影响咱们去争取裁员赔偿。 要是单位裁员没给赔偿,有好几种维权的办法。直接找单位商量,要求他们按规定给经济补偿。也有单位不会爽快答应,这时员工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让劳动行政部门出面责令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把补偿给到位。要是过了期限单位还不给,就得按少给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一百给员工加付赔偿金。 员工也能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束会有仲裁裁决,如果对结果不满意,还能去法院起诉。 给大家提个法律小建议,在和单位打交道的过程中,注意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这些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情况的证据,这样在维权时更有底气,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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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员没赔偿,能先把工资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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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要是遭遇被裁员还没拿到赔偿的情况,能先把工资领了。工资是咱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该拿到的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得按照劳动合同里的约定,还有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给咱足额发工资。就算之后要和单位就裁员赔偿的事儿产生纠纷,领工资也是合理合法的,不会影响咱去争取裁员赔偿。 2、要是单位裁员没按规定给赔偿,员工有不少维权的办法。可以直接和单位谈,让他们依法给经济补偿。要是谈不拢,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经济补偿。要是单位过了期限还不给,就会被要求按照应付金额的 50% 到 100% 给员工加付赔偿金。员工也能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去法院起诉。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未来可能会有更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出现,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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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被裁员却没拿到赔偿,别慌,可以先把工资领了。毕竟工资是咱辛苦劳动应得的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得按劳动合同和国家要求,及时把工资足额发给咱。就算之后要和单位就裁员赔偿闹纠纷,领工资也是合理合法的,不会影响咱去争取裁员赔偿。 要是单位裁员没依法给赔偿,咱有不少维权办法。首先可以和单位协商,让他们依法给咱经济补偿。要是协商不成,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要是逾期不付,单位还得按应付金额的50%到100%给咱加付赔偿金。另外,咱也能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面对被裁员不赔偿的情况,大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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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员没赔偿,能先把工资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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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裁员却没拿到赔偿的,可先领工资。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拿的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且足额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就算之后和单位在裁员赔偿问题上有纠纷,领工资也是合理合法的,不影响劳动者去主张裁员赔偿。 要是用人单位裁员没依法给赔偿,劳动者有不少维权途径。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让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要是协商没用,劳动者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要是单位逾期还不支付,会被责令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给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还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裁决不满意,还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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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经过公证,可对方却不付钱,该怎么办?这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公证事项属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时,债权人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得准备好公证书、债权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审查这些材料,通过后就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财产查询、冻结、划拨。 要是公证事项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拿着公证书和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据去法院起诉。拿到胜诉判决后,若对方在规定时间内还是不给钱,债权人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强制执行,借助法院执行手段保障自己的债权。 遇到这类法律问题,建议大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别因为耽误时间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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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经公证,对方不付钱要分情况应对。 要是公证事项属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债权人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要备好公证书、债权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依据这些材料审查,审查通过就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财产查询、冻结和划拨。 若公证事项不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凭借公证书和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据去法院起诉。拿到胜诉判决后,若对方在规定期限仍不付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在规定时效内申请,通过法院执行手段保障债权实现。 处理这类法律事务,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因延误让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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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之后对方若不付钱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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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还做了公证,但对方却不按约定付钱,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这得根据公证的具体情况来处理。 如果公证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恰当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去法院申请时,要记得带好公证书、债权凭证等相关证据。法院会审查这些材料,一旦审核通过,就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这时法院会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财产,以此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要是公证的事项不属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也不用慌,可以拿着公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据去法院起诉。等拿到胜诉的判决后,如果对方在规定时间内还是不还钱,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要注意,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时间限制的,一定要在规定时效内进行,这样才能通过法院的执行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 遇到这种法律问题,最好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处理,千万别因为拖延,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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