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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农牧渔业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文       号:84卫药字第8号

  • 颁布时间:1984-02-13

  • 实施时间:1984-02-13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通知
(1984年2月13日)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农牧渔业(畜牧农业)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最近几年,有些地区出现了违反药政管理规定,乱产销、滥使用安钠咖等精神药物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机进行套购倒卖等犯罪活动,使一些人服用后产生药物依赖性,危害身体健康,影响劳动,破坏生产,情况甚为严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文件,加强对安钠咖的管理,打击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制止乱产销、滥使用安钠咖的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安钠咖原料及其制剂的生产
1.安钠咖原料指定由甘肃省兰州西北合成药厂负责生产,年产量暂定在十五吨以下,产品全部供给指定的制剂厂生产制剂。
2.安钠咖制剂指定由北京制药厂(生产针剂)、上海信谊药厂(生产针剂)、兰州合成药厂(生产片剂),按照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联合下达的计划生产。针剂全部交北京和上海医药采购供应站收购,并分别由北京站供应华北、东北、西北三地区,由上海站供应华东、中南、西南三地区,片剂全部交天津医药采购供应站收购供应全国。
3.安钠咖制剂每年的需要量,由各省、市、自治区医药公司提出计划建议,经当地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医药公司汇总,由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平衡后下达计划,并按制剂需要下达安钠咖原料药生产计划。
4.除上述指定的药厂外,其他药厂一律不准生产安钠咖原料及其制剂,原已有批准文号的药厂,由当地卫生厅(局)撤销其文号。
5.非指定生产安钠咖制剂的药厂截止一九八三年底库存的安钠咖针、片剂与当地医药公司、站协商收购,在一九八四年需要计划中扣除。库存的安钠咖原料,将数量报西北合成药厂,由西北合成药厂纳入一九八四年供货数内。安钠咖制剂的标签报废。
6.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已签订的安钠咖供货合同一律作废,待一九八四年计划确定后下达分配量。
二、关于安钠咖的经营和供应
1.安钠咖制剂由县以上(含县)医药公司按供应渠道调拨经营,只供应所辖地区,不得销售给其他地区。
2.医疗单位和药品门市部所需安钠咖制剂按固定供应渠道从当地医药公司进货,不准通过其他途径或从外地购入。对各级医疗单位实行按季度限量供应,具体限量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根椐情况确定。
3.医疗单位只限于公社卫生院以上(含公社卫生院级)凭医生处方使用,处方限定三日量。
4.县级及县以下医药门市部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零售,清查现有库存,包装完整、质量保证的退交县级医药公司,作为供应医疗单位用。
5.百货公司、供销社兼营药品的门市部均不得经营安钠咖。
三、医疗单位及县级以上(不含县)药品门市部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发售安钠咖制剂,处方限定三日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留方存查。医生要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安钠咖,严禁滥用。
四、卫生行政、医药和公安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安钠咖药品市场的管理。除由归囗医药采购供应部门经营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贩卖安钠咖,违者除没收获利外,视其情节,依法处理。没收的安钠咖,交药政管理部门就地销毁。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合理使用精神药物的管理,要深入宣传滥用精神药物的危害性。对于因滥用精神药物而产生依赖性较为严重的人,请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中有关鸦片成瘾者的戒除原则予以戒除。
六、兽用安钠咖注射剂由农牧渔业部畜牧局指定四至五个厂按下达的计划进行生产(具体厂名另行下文)。兽用安钠咖注射剂限量供应兽医治单位(公社兽医站、国营农牧场兽医室)使用。严禁将兽药供人使用,违者严肃处理。生产兽用安钠咖注射剂的计划及所需原料药,由农牧渔业部畜牧局与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卫生部药政局商洽核定。
七、对于滥用安钠咖甚为严重的省、自治区,如认为必要,可由该省、自治区卫生厅(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为严格的管制措施,贯彻执行。八、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原料和制剂生产、收购计划,由一九八四年起实行。其余供应使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上请通知所属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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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骑电瓶车互撞,一方受伤了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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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骑电瓶车互撞,一方受伤,应先由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再根据责任划分和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具体如下: - **责任划分**:交警会根据双方行驶路线、速度、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因素,确定是一方全责、双方主次责还是同等责任。若双方均无过错,可能按公平责任分担。 - **赔偿范围**: - **医疗费**:凭正规票据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需提供误工证明等材料。 - **护理费**:若受伤后需要他人护理,根据护理时长和当地护工标准计算。 - **营养费**:根据受伤情况,由医生建议确定是否需要及具体金额。 - **财产损失**:如电瓶车维修费用等,以实际定损或维修发票为准。 - **赔偿方式**:若为同等责任,双方一般各自承担50%的损失,即一方按比例赔偿另一方的总损失。若为主次责任,主要责任方可能承担70%或8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30%或20%。若一方全责,则需赔偿对方全部合理损失。 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申请交警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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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骑电瓶车互撞了,对方受伤,需要赔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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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骑电瓶车互撞,对方受伤,一般是需要赔偿的,具体需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及相关法律原则,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其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情形如下: - **一方过错**:如果一方存在闯红灯、逆行、超速等明显违法行为导致事故,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例如,A闯红灯撞上正常行驶的B,A需承担全部责任,赔偿B的车辆维修费、医疗费等损失。 - **双方均有过错**:若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如均超速或未观察路况等,责任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比如,A超速且未让右方来车,B也未减速,交警认定A承担60%责任、B承担40%责任,那么双方需按此比例赔偿对方损失。 - **意外情况**:若两辆电瓶车相撞属于意外,双方均无过错,赔偿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或按公平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如果一方电瓶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事故处理将适用机动车赔偿规则。此时,若该电瓶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过错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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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的合作纠纷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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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侃律师 最近回复:

无合同的合作纠纷侵权问题,可从合同关系认定、证据收集、责任承担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处理: - **合同关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若存在口头约定或实际履行行为,也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 **证据收集**:可收集交易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交货或收货单据等;意思表示证据,如或邮件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等;还可寻找证人证言,或保留与合作业务有关的货物、设备等物证,以及记录双方沟通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 **责任承担判断**:若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合伙关系,即使无书面协议,若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对外债务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维权途径**: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明确责任与诉求,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及对方侵权事实,主张赔偿损失等。同时,需注意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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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屋起火,消防鉴定书未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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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屋起火,在消防鉴定书未下发时,可参考以下做法: - **保护现场并配合调查**:火灾现场对于确定起火原因至关重要,在鉴定书未下发前,切勿破坏现场,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如火灾发生时的用电、用气情况等,以协助其尽快完成调查。 - **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对火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火灾后的房屋受损状况、物品烧毁情况等。同时,清点损失,列出财产损失清单,保留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后续可能用于确定责任和索赔。 - **与房东沟通协商**:可先与房东就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沟通,告知其火灾发生的大致情况,但注意在消防鉴定书未明确责任前,不要轻易承诺承担责任或进行赔偿,以免后续陷入被动。 - **通知保险公司(如有投保)**:如果房屋或屋内物品已投保,应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火灾情况,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以便后续理赔。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火灾调查结束后30日内应出具认定书,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若超过规定期限未下发,可向消防部门询问原因,要求其说明预计出具时间。若消防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可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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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无故辞退,诱导签了离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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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公司无故辞退且诱导签了离职合同,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收集证据**:尽量收集能证明公司诱导你签离职合同的证据,如与领导或HR的、钉钉聊天记录,其中若有提到“给补偿”“重新入职”等相关内容可作为关键证据;还有通话录音,可再次致电HR询问当初承诺,诱导对方承认诱导行为;若有在场同事能作证,可让其提供书面签字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此外,公司承诺的补偿未支付的银行流水、签完协议后公司立刻关闭你门禁或办公系统权限的记录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 **发出书面通知**:撰写《撤销离职申请书》,表明自己是受欺诈、胁迫或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离职申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通过EMS快递寄给公司人事部,保留好快递单。 - **申请劳动仲裁**:若公司对书面通知不理会,可拿着撤销通知书的快递单及收集的证据材料,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可写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以及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等。 - **注意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欺诈和胁迫情形下,撤销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重大误解情形是90日内行使,最长期限为5年。同时,劳动仲裁的时效是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需留意时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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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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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你是遇到什么法律问题啦?不管是民事纠纷、劳动维权,还是消费维权等常见法律场景,都能跟我说说,我会用通俗语言给你专业分析,还会提醒你保留关键证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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