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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颁布单位: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 文       号:劳人薪[1985]40号

  • 颁布时间:1985-08-30

  • 实施时间:1985-08-30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劳人薪[1985]40号 1985年8月30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1986年7月1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但1985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1985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1986年1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1985年1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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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里,确定管辖法院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咱们先了解一下基本的管辖规则。通常来说,要是因为保险合同起了纠纷要打官司,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过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情况就有点不一样了。这时候,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这个案子。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保险合同里有书面的协议管辖约定,并且这个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就得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打个比方,合同里写明了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来管,那这个约定就优先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要确定管辖法院,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书面的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而且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要是合同里没有这种约定,那就可以考虑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同时,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如果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可以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通过这样的方式,当事人就能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啦。所以,大家在遇到这类纠纷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选对管辖法院,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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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一般打保险合同纠纷官司,能去被告住的地方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的法院起诉。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的地方、运输的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的地方的法院也能管。 2、要是保险合同里有书面的协议管辖约定,而且这个约定没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就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说合同里写明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那就优先用这个约定。 3、实际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先看看合同有没有书面的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而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办;要是没有,就考虑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同时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情况,要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能选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么做能让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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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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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遇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得依据民事诉讼法来确定。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保险合同里有书面协议管辖的约定,而且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那就得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合同约定了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那就优先适用这个约定。 实际确定管辖法院时,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书面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来。要是没有,就可以考虑被告住所地法院。同时,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情况。如果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还能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样就能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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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 通常,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 要是保险合同有书面协议管辖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合同约定由某特定地区法院管辖,那这个约定优先适用。 实际确定管辖法院时,先看合同有没有书面协议管辖条款。如果有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处理。要是没有,就考虑被告住所地法院。同时结合保险标的物情况,要是普通财产,可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能选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这样当事人就能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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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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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通常来说,因为保险合同纠纷要打官司的,既可以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能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要是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那就还能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 有些保险合同里会有书面的协议管辖约定,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说,合同里写明了由某个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那这个约定就优先适用。 在实际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得先看看合同里有没有书面的协议管辖条款。要是有,而且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要是没有,就可以考虑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同时呢,还得结合保险标的物的情况。如果是普通财产,就可以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除了被告住所地,还能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这样就能保证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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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两年之后是否会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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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本身不会因时间流逝而失效,但借条涉及的债权有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要是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届满日起算;没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能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不过要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从宽限期届满日起算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用书面催款、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即便诉讼时效已过,借条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只是债务人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反悔。 所以,借条出具两年后一般不会直接失效,债权人仍能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诉讼时效,在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比如保留好催款的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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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会因为时间过去就失效,不过它涉及的债权可能会有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啥呢?简单说,就是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时间里不使用自己的权利,那义务人就有了抗辩权,这样权利人打官司可能就赢不了。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这个诉讼时效是三年。 要是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日期,那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到了那天开始算;要是没写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能让债务人还钱,但得给人家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这个准备时间结束那天开始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是债权人通过书面催款、发消息等方式跟债务人要过钱,或者债务人同意还钱,那诉讼时效就会中断,然后重新开始计算。 就算诉讼时效过了,借条里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只是债务人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要是债务人自己愿意还钱,之后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过了为理由反悔。 所以啊,借条写出来两年后,一般不会直接就没用了,债权人还是能通过合法的办法去要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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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两年之后是否会失去效力

辽宁法务律师

辽宁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借条在法律上不会因为时间推移就没了效力,不过借条所涉及的债权可能会碰到诉讼时效的麻烦。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要是权利人在规定时间里不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义务人就有了拒绝履行的理由,权利人就可能打不赢官司。 一般来说,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是三年。要是借条上写明了还款日期,那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到了那天开始算。要是没写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能让债务人还钱,但得给人家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这个宽限期结束时开始算。 在诉讼时效期内,如果债权人用书面催款、短信、微信等方式跟债务人要过钱,或者债务人答应还钱,那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就算过了诉讼时效,借条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只是债务人有了拒绝履行的理由。不过要是债务人自愿还钱,之后就不能以过了诉讼时效为借口要回去。 所以,借条写了两年后,一般不会立马失效,债权人还是能通过合法方式去要债。建议债权人定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留好主张权利的证据,比如催款的书面文件、聊天记录等,避免债权因诉讼时效问题而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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