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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_全文

  • 颁布单位: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 文       号:[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

  • 颁布时间:1996-10-22

  • 实施时间:1996-10-22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
(〔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汕头市、珠海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已于1995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9月4日以部令(第6号)对外发布。此后,我部不断收到对其中某些条款的询问。经研究并协商有关部门,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若干条款做出以下说明,现予发布。
附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995年9月4日发布施行,现对执行《细则》若干条款问题做出以下说明:
一、《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说明:依照本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经批准设立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所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说明:本条第一款所称投资是指合作者用货币、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的出资。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作条件是指合作者提供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它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合作企业的财产,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但应做辅助登记,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国合作者所提供的投资和合作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进行评估的,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合作谈判依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
三、《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一)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三)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它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说明:本条第一款所称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是指合作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合作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偿还企业债务以后,剩余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部分。在合作企业合作期满而企业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中方不得先行分配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
本条第一款中(三)项是指经财政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允许外国合作者以分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使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因外国合作者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该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国合作者必须提供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以保证合作企业的偿债能力。
报批程序:
在合作企业设立之前,合作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采取《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三)项所述方式的,应先由中国合作者按程序向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上述担保函,经财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细则》第七条规定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在合作企业经营过程中,外国合作者欲采取本条第一款中(三)项规定的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应由合作企业按程序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上述担保函。审查批准机关自收到上述有关文件之日起60天内会同财政机关审核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如果合作企业需加速折旧其固定资产以使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除应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事先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本文中“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
“财政税务机关”是指与上述审查批准机关同级的财政、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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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结论:司法冻结**不一定冻结全部银行卡**,分民事纠纷(法院)、刑事案件(公安)两种场景,规则完全不同 ## 一、民事案件(欠钱、合同、租赁、劳动纠纷,法院冻结) ### 1. 诉讼保全(还没判,原告申请冻结) - 一般只冻**原告提供线索的几张卡**(还款卡、收款卡); - 若一张卡余额足够覆盖欠款,法院不会冻其他无关储蓄卡; - 遵循**比例原则**:冻结金额以债务本息为限,不随意全覆盖名下所有账户。 - 只有原告主动申请“全网查控全部账户”,法院才会一次性检索你名下所有银行卡冻结。 ### 2. 强制执行(判决生效、不还钱进入执行) 法院有**网络查控系统**,一键查询你全国所有银行储蓄卡、、支付宝: 1. 欠款金额不大、某一张卡钱够还债:仅冻结该卡,其余卡正常使用; 2. 多张卡分散存款、全部加起来才够清偿:会**冻结名下全部可查到的银行卡**; 3. 有转移财产、刻意隐匿资金嫌疑:直接全部冻结,只进不出。 ### 两种冻结模式区分 1. **限额冻结**:只锁对应欠款额度,超出部分可正常支取; 2. **全额止付**:整张卡只进不出,执行阶段常见,但你可书面申请预留每月基本生活费。 ## 二、刑事案件(公安/检察院冻结,诈骗、洗钱、资金涉案) 只要账户和涉案资金有往来,**会直接冻结你名下所有银行卡、支付账户**,无比例限制,防止赃款转移; 哪怕是日常工资卡、无关储蓄卡,只要身份证名下开户全部统一冻结,案件办结、查清无涉案才会分批解封。 ## 三、哪些账户法院不能冻(即便全部冻结也可提异议解封) 1. 社保、医保专用账户; 2. 低保、抚恤金、残疾人补助; 3. 基本生活必需工资收入(可申请每月预留生活费);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救助资金。 ## 四、如果被无必要全部冻结,怎么维权 1. 联系承办法官/执行局,说明部分银行卡仅用于日常生活、与案件无关; 2. 提交书面《执行异议/保全复议申请书》,要求解除无关账户冻结; 3. 提供担保(房产、存单)置换解冻全部账户。 ## 五、简单总结 1. 官司没判(保全):大多只冻对方知道的几张卡,很少全冻; 2. 强制执行不还钱:法院可一键查控,大概率冻全部银行卡; 3. 涉嫌刑事犯罪:名下所有银行卡统一冻结; 4. 不是只要被冻结,所有卡都不能用,要看案件阶段、冻结裁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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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方可能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全部证据。切勿因恐惧而继续转账,法律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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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知我明天下午去拿醉驾判决书,会不会当场带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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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判缓刑,不会当场带走;危险驾驶罪大多适用缓刑。若判实刑,法院虽有权决定逮捕,但实践中领取判决书时一般不立即执行,除非已提前决定逮捕。建议让家属陪同,保持手机畅通,拿到判决后第一时间联系我,以便分析是否上诉及后续安排。莫慌。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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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租车后擅自抵押,若虚构车辆权属骗取借款,涉嫌诈骗。钱未到账可能属犯罪未遂,但骗取车辆本身也可能既遂,关键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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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是属于婚内出轨,是可以起诉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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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谅解且系轻伤二级,若认罪认罚、无前科,检察院大概率作相对不起诉;即便起诉,法院通常判缓刑。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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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昕律师 最近回复:

可以电话沟通一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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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不可一概而论。若仅是租金或车辆争议,属民事纠纷;若存在虚构车辆信息、伪造资质、骗取钱款后逃匿等行为,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是否定性为诈骗,须严格依照刑法第266条,结合全案证据具体认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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